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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赖水随

  [摘 要] 本文探讨了英国教育督导的历史沿革,英国的教育督导与评估,督导人员选聘和培训,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从中总结出对我国教育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几点启示: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高度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素质,重视对督学的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扩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主体,使其由单一走向多元等。
  [关键词] 教育督导;英国;教育标准局;评估
  
  一、英国督导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教育督导是英国学校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强教育督导、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然选择。英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39年,英国政府就根据当时的教育法规设立了皇家督学团,开始了对学校的督导。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口出生率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义务教育实施和社会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承担学校教育质量监控的任务的教育督导的地位不断巩固,督导机构不断加强,职权不断扩大。1944年通过的《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皇家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是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全面建立的基础。1988年,英国出台了《教育改革法》,对当时的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强化中央对学校的控制,监控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学校的教育质量情况。为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英国于1992年通过国会立法使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英国教育标准局从原教育部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英国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能单独行使职权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此后,英国政府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教育督导制度。
  1.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
  (1)使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的定期督导规范化;(2)向内务大臣提出有关英国公立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的建议。
  2.教育标准局的主要任务
  (1)制订评估标准,建立高效的评估体制;(2)根据教育大臣提出的一些要求进行某些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3)制订督学撰写督导报告的规章,公布督导报告;对督学的工作进行监督;(4)加强教育标准局自身建设使其有效运行。教育标准局对学校的督导可归纳为:(1)定期督查所有的学校;(2)督查后公开报告;(3)督查由不受任何其它机构支配的督学执行;(4)聘任督学的合同需经申请角逐后方能签订;(5)每个督查小组有一位非专业的督学;(6)督查按全国大纲要求进行;(7)家长被邀请参加督查前的预备会,并在督查后收到督查报告的摘要;(8)整个督查制度的质量保证由独立的政府部门――教育标准局控制。
  3.教育标准局督导评估的范围
  (1)全国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教育;(2)资格大纲委员会管理的师范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机构和中等及中等以下私立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等。
  
  二、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
  
  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包含督学与督政两个方面:督学就是对以中、小学校为主体的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评估;督政则主要是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1.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1)督导评估的内容
  英国目前有对5~11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1.8万所,有对11~16或18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3600所。另外,还有1300所特殊学校,主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这类学校主要在英格兰。按照规定,教育标准局要组织力量每四年对上述学校督导一轮,其任务十分艰巨。英国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①教学质量;②学生学习的质量;③财政管理情况;④学生社会能力;这几个方面都在督学细则中作了规定,依据这四个大的方面又制定70~80个小项。具体可归纳以下几个主要方面:①办学目标与规划明确,办学方向与工作重点有保证,并有监督;②董事会或学校委员会能引导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有法定责任;③校风、学风及学习环境好、学习机会均等,遵守法律法规;④教师数量、学历和经验符合课程设置大纲要求,校舍符合要求,资源和设备符合课程设置和有不同需求的学生的要求;⑤校长带领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学生一视同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⑥对全国课程设置大纲规定的内容全面理解和掌握,教师专业领域知识牢固,教学计划和方法有效,建设性地评估学生成绩,因材施教;⑦学校教师教学能力的强弱,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教学应满足所有学生的要求,注意有特殊需要学生的要求;⑧考察不同性别、种族和背景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强、弱项;⑨学校总成绩的发展、变化倾向及学校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目前成绩与过去成绩的比较;⑩学校与家长的合作等等。通过督导与评估,对每一个小项,都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基本的评价。
  (2)程序和方法
  英国教育标准局每年都公布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计划,正式检查前2~3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决定检查日期,正式检查前召开三个会议:①校长会议,初步讨论督导团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校长表格与校长声明、学校简介、发展规划、近12个月董事会记录、上年度年度报告、教职工手册、课程计划原则、教学规划与评估文件、课程表、学生人数、缺席记录、考试成绩等,共同商定检查期间的行政安排;②部分教职工会议,商定听课、评课、课后总结及信息反馈等;③家长会议,3周前书面通知家长,了解子女学习成绩,学校提倡的学习态度与风尚,学生表现与出勤情况,学校对家长提供信息的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作风及家长建议等。
  督导小组到学校后,各位督学根据各自的专长进行分工,要找校长和教师个别谈话、搞问卷调查、到课堂听课。英国非常重视教学评估,在整个督导过程中,约有60%多的时间花在教学评估上,由于提前阅读学校大量资料,督学所提问题及了解的情况很有针对性,获取的信息随时记录在登记表中,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束后,注册督学要全权负责写出督导报告,校长对督导报告的内容有申辩的权利,督导人员在工作中客观公正、敬业精神、作风严谨、礼貌待人、以学生利益为重,涉及的人事材料或有关信息要注意保密,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对督导的各个方面都要打等级分。
  英国教育标准局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总体来看属于鉴定性的,一般只写出学校的强项和弱项及评分结果,而不提改进建议。地方教育局日常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则既指出学校的强项和弱项,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帮助学校制定改进工作的行动纲领。
  2.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1997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的《教育法》中,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规定教育标准局有权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评其目的在于:(1)推动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2)监督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地方教育局的任务就是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所管范围内的学校教育的高质量,地方教育局不应控制学校或指手划脚,而应是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帮助学校分析他们的运行情况,制定规划和实现这个目标。1997年,英国在6个地方教育局进行了督导评估的试点工作,英国教育标准局对地方教育局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英国地方高度自治、独立,地方由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由议员组成不同的委员会,议会的教委会是其中之一,教委会通过招聘组成教育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教育局的联系主要通过:(1)地方教育局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工作;(2)中央通过地方教育局向学校拨款,其中经费的90%须拨给学校,经费的10%可留教育局,变成教育设备再次分配给学校,在加大地方对教育的责任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监控,标准局不直接评估学校,而直接评估地方教育局,可以随时评估,发现有的地方教育质量不高,标准局就去检查评估地方的工作。

  
  三、督导人员选聘和培训
  
  英国的督学由皇家督学、注册督学和督学三级构成。皇家督学已有150年历史,在国内有很高的地位和待遇,他是全职的,又是终身的。目前,英国有500名皇家督学,其中有200人已退休或进入其他角色,约有300人还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约有注册督学2050人;约有督学8390人,还有一千多名非教育部门的督察员。
  英国督学的任职条件非常严格,其选聘、培训及日常管理有一套十分严格的制度。皇家督学必须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堪称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且敢于秉公办事;年龄要求在40~50岁之间;注册督学应具有督学资格,有5次以上参与督导评估活动的经验。有评估英语、教学、科学等主科的经历,有较强的分析、管理和写作能力;督学必须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和学校管理经验,有相应的管理、评估及写作能力。英国督学是经过严格的招聘和考核而确定的,选聘的程序是先在媒体上做征招广告,然后从应征者中挑选出符合条件的人面试。同时,要审查应征者的历史背景、家庭状况、录选工作由教育标准局组织进行。皇家督学的入选率极低,一般仅为1%,入选者经培训合格后,即成为皇家督学。应聘注册督学需要经过两名注册督学的推荐,然后参加考试,考试由两名皇家督学主考。注册督学不是终身制,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留任。对申请督学的人要由注册督学进行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标准局颁发证书,即获得督学资格。
  英国很重视对督学的培训工作,教育标准局专门有负责督学培训的小组,负责制订督学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质量,他们规定,注册督学每年要接受5天的培训。一般督学上岗前要接受120小时的培训,包括学习文件、学习评估的步骤及方法以及完成有关作业等。对督学的培训十分重视实践环节,实践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如何做好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2)如何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评估;(3)如何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4)如何写督导评估报告。督导评估结束后,如何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的意见等。英国督学的职责和任务是十分明确的,有的专门检查计算机教学方面的,有的专门检查难民子女教育方面的等。英国对督学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严格,为了使督学能够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教育标准局专门制定了督查大纲,并由皇家督学督促注册督学严格按照督查大纲办事,对于督查中的一些结论,注册督学要依据全面、真实、有效、可信、团体的(对学校的判断总的来说反映了督查小组的集体观念)要求进行论证。
  
  四、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
  
  1.立法化
  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立法工作,督导制度从建立到几次变革都有立法依据,这使英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了法律保证。
  2.公正性
  教育标准局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这使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3.权威性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教育标准局每年要撰写年度督导报告提交议会讨论,该报告也是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4.独立性
  一是机构独立,国家教育标准局相对独立于教育就业部,对教育大臣负责,且直接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是督导评估工作独立;三是经费独立。
  5.公开化
  教育标准局评估哪些学校,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全部都要向要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公布,向公众公开,学校有权评估结果提出怀疑、申辩,确属评估不公正的,教育标准局可要求督导小组重写督导报告。
  6.信息化
  国家标准局要对汇集大量的评估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向议会提出教育建议,提高教育拨款效益、改进教育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五、英国现行的教育督导制度
  
  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启示
  英国教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一整套现代的管理制度,督导评估制度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160余年发展历史的英国教育督导,在其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科学的、合理的东西,他们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执法检查机构,必须依法督导,而依法督导的前提是:教育督导与评估自身必须有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制度。在这方面,英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而我国的教育工作相对滞后,全国教育督导的恢复和发展,是在1991年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之后。随着教育督导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教育督导战线迫切需要国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以进一步从法的角度来推动、规范这项工作。
  2.高度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素质,重视对督学的培训工作
  英国的皇家督学、注册督学、督学都是经过严格选拔聘任和录用的,他们高学历、高资历、管理水平高、有实际工作能力。我国督导人员的选拔有的则不够严格,结构也不够合理。国家督学和各级督学的构成应逐步实行行政型与专家型相结合,并须对各级督学的选用工作进行改革。另外,英国十分重视对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上岗前和在岗期间都要接受严格训练,且特别重视实践操作训练,我国对督学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十多年来坚持不懈,已取得巨大成绩,今后在培训方法上应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3.设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英国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仅中央级的教育标准局就设置了500多人的编制和十几个工作部门。在我国,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督政”已成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的教育督导机构定名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加强了教育督导工作。这些,已成为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色。因此,为真正推动中国督导制度的发展,必须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理顺体制,赋予督导机构督政权,明确政府责任,确保督导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的督导机构也应该如英国督导机构一样作为一种直属政府领导的独立性职能部门,从而使其独立于教育行政之外。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评估、指导的作用。
  4.扩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主体,使其由单一走向多元
  我国目前的教育督导与评估的主体,基本上就是各级督导机构。这种较为单一的评价主体,一方面不利于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真实材料,另一方面,也无法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与透明。为此,建议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像英国一样,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与督导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听取被督导学校所在地的居民与学生家长的意见,以全面获取被督导对象的相关信息。教育评价理论认为,评价在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心理建构。在评估过程中,教育督导人员要充分考虑学校在自我评估阶段所提供的信息,并就评估指标和评估过程与多方进行讨论、交流,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范围、评估过程等形成共识。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与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将充分调动社区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为学校获取更多的办学资源创造条件。
  5.采取灵活多样的督导方式,提高督导工作效能
  英国在具体的督导工作中,十分注意灵活运用多种督导工作方式,从其督导方式而言,既有定期督导,又有临时督导;既有独立督导,又有集体督导。在方法上,一般采用观察分析法、座谈调查法、检查测验法等几类。我国的教育督导主要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在具体督导过程中,还需要对督导人员实行明确分工,促使他们运用丰富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另外,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对人少、校多的现实,要使督导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一套与国内现状相适应的灵活多样的科学方法体系。在具体方法上,可采用点与面结合、全面视导与专项视导相结合、集中视导与分片包干结合、跨地区视导等方法来提高督导工作效能。总之,结合各方面的经验,加以总结,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督导方法体系,从而更有利于发挥督导的效能,提高督导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2]Gerran Thomas(1996) the New Schools’ Inspection System(Educational Management & Administration,Vol.24 (4)).
  [3]Inspecting Schools-The Frame Work,OFSTED March,2001.
  [4]Ofsted,Conducting the inspection guidance for inspector of schools 2005),2005.
  [5]Briefing Note on OFSTED,WWW.ofsted.gov.uk,Feb,2002.
  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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