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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开募捐拟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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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快速,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可与此相伴的是,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事件等丑闻以及诈捐、骗捐、被募捐事件接连发生,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一部“善法”。早在2005年,慈善法起草就已提上日程。时至今日,历时10年的《慈善法(草案)》终于面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条款更是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多维解读
  慈善立法不宜堵塞社会自救渠道
  时下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募捐门槛低,很多人、组织可能仅凭着几句煽情的片面之词和几张照片,就能发起募捐活动;而其善款流向,也大多因私人化操作而缺乏透明。各种骗捐案例极大地透支了社会信任成本,也使得很多个人求助型网上募捐陷入窘境。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进行立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实际上就剥夺了社会乃至个人自救的权利。
  要知道,自救是人们天然而古老的权利。当一个人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之后,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个人向社会公开募捐,往往成为其最后的手段。与此同时,这一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从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获得物质帮助。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本质上,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而不是收窄资质口径,剥夺社会自救的权利。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显然值得商榷。
  给《慈善法》“个人公开募捐”提几点建议
  首先,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如果是受助人以自己的账户直接发起的个人募捐,法律应当给予宽容和支持。但如果是职业救助个体户发起的公开募捐则应当禁止,以避免形成不规范、难监管的职业化群体。所谓职业救助个体户,可定义为长期为多个受助人代理开展个人募捐,以非受助人的个人账户接受募款并以此作为职业谋生的个人。因此,在个人公开募捐的立法问题上,建议采取抓大放小的思路,抓住无资质的职业救助个体户,放开急需多渠道救助的受助人。
  其次,要着手完善征信系统和法律惩处机制。完善个人的征信系统,让伴随一生的个人信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刻悬挂在每一个人的头上。同时,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让每一个犯错的人最终都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慈善法(草案)》有关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处罚规定就值得肯定。最后,我们不得不提慈善组织。如果慈善组织能够公开申请渠道,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证救助渠道畅通,确保覆盖范围宽广,那么有关个人募款乱象的社会病自然就会迎刃而除,这就是此长彼消的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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