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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货入账时现金折扣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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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对现金折扣的处理采用总价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存货准则的规定产生偏差,但若采用净价法处理也同样会产生偏差,本文就此问题加以阐述。
  关键词:存货 入账 折扣 偏差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应以其成本入账”。在交易中若存在现金折扣,将使存货入账价值的确认变得相对复杂。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现金折扣的处理采用总价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存货准则的规定产生偏差,但若采用净价法处理也同样会产生偏差。笔者就此问题加以阐述,并尝试找出解决之策。
  一、采用总价法处理现金折扣的偏差
  总价法是以假设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未能享受折扣为前提,在企业享受折扣情况下,将折扣视为理财收益,冲减财务费用。
  [例]某企业赊购原材料一批,价款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现金折扣条件是2/10,该企业采用总价法处理现金折扣,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账款58500
  2.原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50000
  贷:物资采购 50000
  3.10日内付款:
  借:应付账款 58500
  贷:银行存款57500(50000×98%+8500)
  财务费用1000(50000×2%)
  4.10日后付款,未享受折扣:
  借:应付账款5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显然,在企业未享受折扣时,入账价值和实际付款成本均为50000元,二者之间不存在偏差;在享受折扣时,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0000元,企业不含税的实际付款额为议49000元,原材料并不是以实际付出的成本入账,入账价值与成本之间产生了1000元的偏差。
  二、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的偏差
  净价法是以假设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享受折扣为前提,将未能享受的折扣作为理财不当而付出的代价。记入“财务费用”。
  承上例,采用净价法处理时会计分录为:
  1.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 4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账款 57500
  2.原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49000
  贷:物资采购 49000
  3.10日内付款,享受折扣:
  借:应付账款57500
  贷:银行存款57500
  4.未享受折扣:
  借:应付账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采用净价法处理,在企业享受折扣时,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和实际不含税付款额均为49000元,二者之间无偏差;而在企业未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49000。企业不含税的实际付款额为50000元,此时,原材料并不是以实际付出的成本入账,入账价值低于成本1000元,二者之间产生了偏差。
  三、采用改进后的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可消除偏差
  改进后的净价法也是以假设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享受折扣为前提,将未能享受的折扣作为购进存货的追加成本,记入“物资采购”账户。
  承上例,采用改进后的净价法的会计处理为:
  1.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4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账款57500
  2.入库时:
  借:原材料49000
  贷:物资采购 49000
  3.10日内付款,享受折扣:
  借:应付账款 57500
  贷:银行存款57500
  此时,原材料的入账价值等于实际付出的不含税成本,均为49000元。
  4.若未享受折扣,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57500
  物资采购 1000
  贷:银行存款58500
  借:原材料 1000
  贷:物资采购1000
  此时,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0000(49000+1000)元,等于不含税的实际付款额(成本)。
  该方法是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净价法基础上,将未享受折扣额作为“物资采购”而不是以“财务费用”入账,使未能享受折扣而多付出的这部分代价追记为存货的入账价值,而不是作为理财费用入账,从而使存货的入账价值真正等于实际付出的不含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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