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法学教育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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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是高校的重要功能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高校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云南大学法学院秉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办学理念,一直把国际化发展目标和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作为重要指引,深入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深化师生的国际化知识理念,拓展师生国际化的学习、科研和教学视野,扩大在南亚国家及其他多国的知名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承办国际会议,加强学术交流。近年来,云南大学法学院积极承办国际会议,促进师生与各国法律界人士的广泛交流。2015年11月,云南大学承办主题为“共谋‘一带一路’法律战略,同商中国-南亚法治愿景”的首届“中国—南亚法律论坛”,来自斯里兰卡、尼泊尔、马尔代夫、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南亚国家的法学法律界近2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代表们围绕中国与南亚国家“政策沟通”“贸易畅通”“互联互通”“非传统安全合作”“法律服务与司法合作”等相关法律問题展开深入而富有成效的研讨。2016年12月,云南大学法学院与越南河内法律大学联合举办“法律与道德”学术研讨会;承办主题为“加强法治联动,共建‘一带一路’”的第二届中国-南亚法律论坛,在加强法治联动、共建“一带一路’”方面达成了新共识,形成了新思路,提出了新对策;承办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法律变革与合作研讨会,来自印度、缅甸、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老挝、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等南亚及东南亚10多个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100余名代表,围绕“互联网金融立法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司法实践”等议题展开交流研讨。2018年11月,举办中国越南改革过程中的社会民生法律问题研讨会。云南大学还承办了第十七届Jessup国际模拟法庭中国区选拔比赛,来自全国52所知名高校的赛队参加角逐,其中6个优秀参赛队被选派到美国参赛,云南大学法学院参赛队荣获最佳表现奖。通过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加强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司法体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云南大学为推动法学教育走向世界、迈向国际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加强教师交流,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是衡量国际化水平高低最重要的元素,师资队伍有无国际视野是能否实现教育国际化的根本。长期以来,云南大学法学院与德国萨尔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美国罗格斯大学、越南河内法律大学、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学院等国外知名大学法学院保持紧密合作。学院经常组织教师到以上大学进行交流访问、学术探讨或支持教师访学,着力提升教师参与国际学术活动的能力,实现师资队伍结构的多元化和国际化。2014年至2018年,金砖国家法律论坛轮流在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金砖5国召开,云南大学法学院每届都受邀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加强了中国与金砖其他国家法律界人士的深度交流,扩大了云南大学法学院在国际上的声誉,同时也提升了法学院教师在国际领域的法学水平,为增强国际交流拓宽了现实平台。
实施短期访学项目,开阔学生国际视野。云南大学法学院积极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开展国际化合作,与多所学校建立了学生访学、交流、研学等项目合作。2009年以来,云南大学法学院每年选拔6~8名学生到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免学费、互认学分,该项目为云南大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国际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法学院在国内研究生招生中增加了吸引优秀生源的优势。2018年11月,法学院选派两个访学团分别到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印度德里大学、越南河内法律大学交流访学和社会调研。
挖掘国际法学资源,谋求更远发展。云南大学法学院充分挖掘国际法学界资源,邀请世界各国知名法律人士到学院交流访问或开展讲座,与多国大学或相关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开辟更广更深的国际发展道路,借鉴更多先进的教学理念,感受前沿的法律课题。2017年12月,印度大学国立法学院R.Venkata Rao教授一行到云南大学访问交流。2017年4月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托马斯·格里希教授在法学院做了题为《欧盟的发展: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讲座。2018年6月,知名华裔神探李昌钰教授莅临法学院参观指导。
举办南亚法律培训班,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南亚各国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为中国与南亚各国加强各方面的合作搭建法律交往的桥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10月举办南亚法律人才研修班,为来自阿富汗、孟加拉国、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7国的100多位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师等法律界人士开展了中国法律培训,课程涉及中国宪法、刑法、公司法、银行法、物权法、劳动法等,为南亚各国法律界人士更加充分了解中国法律、传播中国法律文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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