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清代图赖行为及其盛行原因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应浩珍

  [ 作者简介 ]
  应浩珍,女,浙江嘉兴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国法律史。
  [ 摘要 ]
  清代法律意义上的“图赖”是以尸体为媒介,赖称他人致死而勒诈财物或宣泄情w的行为。尽管官方律例、示禁和乡规民约对图赖行为多有惩治,但图赖行为仍屡禁不止。司法实践中地方官为规避审转制度带来的风险及兼顾情理的考虑而对图赖进行轻判,而人口激增、土地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和邻里纠纷,也是图赖盛行的主要原因。
  [ 关键词 ]
  清代;图赖;轻判惯习;科层式理想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4.054
  图赖现象在宋朝就有记载,至元代更是在官方法典中出现了“图赖”的称谓,自宋元至明,图赖现象日益猖獗,尤以南方为甚,颜俊彦在审案时多次提及“粤中假命陷人,平空跳诈,如此类者,不可胜数”等语。《大明律》中出现了“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对图赖行为进行规制。到清代,图赖现象在各种告谕、禁碑、判牍中屡见不鲜。
  日本学者三木聪和上田信分别对明清时期福建社会图赖现象进行过研究,认为地方官很少运用图赖律、诬告律进行裁判,当图赖发生的同时存在威逼事实时,则更倾向于援引刑责较轻的“威逼人致死”律。国内学者对图赖的研究起初为在其他主题时的附带性研究,近年来出现了对图赖现象进行专题性研究的成果,现有研究已经对图赖人的身份、尸体产生方式、图赖手段、图赖的分类、裁判的依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本文将主要根据判牍、省例、官箴书等史料,对清代图赖行为及盛行的原因进行探析。
  1 图赖行为的定义
  官方律文中并未对“图赖”做出清晰的定义,仅将其作为专有名词直接使用。黄六鸿曾有过描述式的说明:
  非与人有仇隙,藉之陷害,即与人争讼,虑不能制胜,以之搪抵,甚之杀人图赖,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更有将他尸冒为亲属,诬告谋杀,种种奸刁,莫可名状。
  清代凌铭麟所撰《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中“敬诵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赘言”条所言:
  【律说】图赖者,谓将死尸抬放人家,赖称打死;或故意将人致死,诈作他人势逼、他人殴死之类。虽未骗财,及未尝移尸,但称赖得财者皆是。若不曾移尸,又不得财,不成图赖。
  凡称图赖者,指未到官言。若已告官,直科诬告矣。
  在第一句话中,“将死尸抬放人家”是前提,接着便是罗列了三种赖称的情况,如将死尸赖称是他人打死,或者是图赖人自己故意将人致死而赖称是他人以势威逼或是赖称他人殴死。这句话根据死亡情事与图赖人是否有关,将尸体的来源分成了两种,一种是由图赖人致死,另一种仅仅是图赖人通过某些手段所获得。故第一句话表达的内容可以总结为“移尸+赖称”。
  第二句话表明“未移尸+赖得财”,第三句话则是一项排除,即“未移尸+未得财”不是图赖。第二段话是图赖罪名在法律上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图赖人未告官,若图赖人主动告官、企图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财物则应科以诬告。第四、五段话则是常见例文与律文的结合,对于特殊身份、特殊尸体来源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规范。
  综上,图赖人利用尸体作为媒介,企图通过赖称他人造成该死亡后果而获得非法利益,图赖人若将尸体移动接近被图赖人,那么无论图赖人是否得财均成立图赖;若图赖人未曾移动尸体,则需赖得财,方可成立图赖。
  2 图赖行为盛行的原因
  借尸图赖在清代的江南地区非常多见,为了抑制图赖行为,地方官颁布了劝谕、示禁来敦促净化民风;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规制。除此之外,民间还制定了规范尸体管理的规约;地方绅士捐资建成的各类善堂亦出资为江河捞获的浮尸及陆路倒毙的尸体办理报验和殓埋的工作。尽管如此,图赖行为仍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为规避审转制度带来的风险及出于人情的考虑,往往对图赖、诬告量以宽刑,加上人口激增、土地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和邻里纠纷,构成了图赖盛行的主要原因。
  2.1 司法实践中对“以尸图赖”的轻判
  由于图赖人告官的图赖行为依照律例将被科以诬告,故在该部分的阐述中会借用对诬告案件的研究数据来说明对此类案件的轻判惯习。对图赖、诬告案件轻判的司法实践证明了百姓采取“以尸图赖”行为的有效性,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图赖的风俗化。
  2.1.1 官员轻判的惯习
  有学者通过对清代判牍中的诬告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只有4.2 %的诬告者被处以笞杖刑以上的刑罚”,即仅这一部分的案件会被详解上报。《鹿洲公案》中即有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明确提到“具有诬告反坐甘结”,但蓝鼎元最后仍然认为“通详解省牵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因将……各予满杖,制木牌一方,大书其事,命乡民传擎偕行,枷号四乡,周游示众”,在另一案中也同样,“欲拟通详律究,因念荒歉之后,解累艰难,将……分别杖责枷刺,各蔽厥辜”。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中所写的作为审语范式的文本记载了一个借尸图赖的案例,虽然对于移尸图赖之人多加苛责,但仍然在判决中“念其贫,给银五两”,让图赖人自行埋葬,而不追究其移尸图赖的罪责。作为循吏代表的蓝鼎元和黄六鸿尚且由于情理上的考虑而对图赖、诬告的案件进行轻判,那么其他的地方官更不用说。
  2.1.2 造成轻判惯习的原因
  达玛什卡笔下的科层式理想型具有专业化、自上而下的官员等级序列以及对技术性决策的严格要求三大主要特征。虽然清代中国的司法权力结构不可能与科层式理想模型完全契合,但以此来分析清代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行为选择的原因,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
  2.1.2.1 规避审转制度的考虑
  达玛什卡的科层制理想模式的一个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官员等级序列。严格等级制的逻辑要求初级官员的决策必须接受上级常规、全面的审查。上级司法权力机关对下级的监督和审查是一项职责,并不以上诉为必要前提。清代的州县厅衙门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但其只对笞杖罪案件有结案权,徒罪以上的案件均须按照审转制度的要求解送上级进行覆审。要实现这种审查则必须依赖于全面的卷宗管理,保证官方记录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一案必叠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缺一不可,同原词序粘,用印存案。若奉上行,序作详文申请,候允发落”。即是清代这种审转制度中卷宗管理的体现。

nlc202206271801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15434759.ht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