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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作目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翟慧锋

  [ 作者简介 ]
  翟慧锋,男,河北保定人,中共中山市委编办,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 摘要 ]
  有关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对原影视剧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近些年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而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也长期没有司法实务上的统一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对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分类,以“四要素判断标准”结合“转换性使用”逐一分析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为判断此类视频的侵权行为提供思路。
  [ 关键词 ]
  著作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影视剧解说类视频
  中图分类号:J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4.045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诸如某手短视频平台、某音短视频平台、某站App等各式各样的自媒体传播平台涌入人们眼帘,这些应用让所有用户都成为创作者和传播者。这类自媒体传播平台最核心的内容是创作作品,其中不乏独创作品,还有相当数量的复制作品和二次创作作品,其中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就是以“某某某说电影”为代表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这类作品在2017年台湾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诉后,在知识产权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观点援引2018年我国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的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行为,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剪辑、改编,属于非法抓取、剪拼改编,应当禁止此类视频。也有观点认为这类视频将原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未经许可发布出来,并作为引流牟利的工具,侵犯了原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侵权。还有观点认为,这类视频中不仅有照搬原影视剧作品的剪辑类视频,还有基于创作为目的,通过表达对原影视剧作品戏仿解说和观点评价的形式,未过度使用原影视剧作品片段,不会在市场价值方面产生影响,认为这类解说视频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介绍评论,属于合理使用。
  本文拟从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角度出发,结合“转换性使用”,分析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否构成基于创作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从而为更精准定义此类视频的侵权行为提供思路。
  2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概念及分类
  2.1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概念
  影视剧作品一般是指电影、电视剧、节目、动画等,通过人物、剧情、音乐等表现形式交织形成的艺术作品。影视剧解说则指为了帮助观众更简单理解剧情内容,明白影视剧中所蕴含的深层信息,而对影视剧进行讲解、介绍的过程。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通过碎片时间获取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由最初偏向于深层次挖掘剧情内涵和镜头语言的长视频,向着简单概括剧情、帮助观众快速观影的短视频方向转变。
  本文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一种对电影、电视剧、节目、动画等艺术作品的内容进行剪辑、改编,搭配创作者本人的介绍、分析或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主观评价,用于向广大视频平台用户进行传播的二次创作作品。
  2.2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分类
  本文通过对目前流行在各大视频平台上有关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汇总整理,以“独创性”为划分依据,大体分为: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
  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指通过对原影视剧作品剧情、人物、画面细节、镜头语言、背景音乐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介绍,添加视频制作者独创的观点,给观众带来截然不同于观看原影视剧作品体验的解说视频。这类视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以创作为目的。视频制作者虽然在片中引用了原影视剧作品中的内容,但视频的核心要义是为了创作新的视频内容,借用原影视剧中的内容,用于产生全新的解、观点和意义,并不凸显原影视剧的剧情信息。
  二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适当引用。视频中为了戏仿而引用的原影视剧部分的比例应当明显少于视频制作者新创作的内容,即视频制作者以原影视剧作品中的内容作为创作工具,其所占比例应当明显少于视频制作者用于阐述观点或批判评论的原创部分。
  三是具备明显的独创性。独创性既包含从0到1的完全原创,也包括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二次创作,但需要与原作品有足以客观辨识的特征。此类视频中必须包含明确的视频制作者原创内容,视频内容通过解说的穿插或剪辑改编,通过不同于原影视剧作品的新视角,传递出视频制作者的独有思考。
  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指视频制作者将原影视剧作品压缩精简,用剪辑的片段、画面,搭配制作者对剧情的解说,将原剧情尽可能完整地展示出来的解说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也是当下各大视频网站上出现频率最多、存在争议最多的一类,这类视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以介绍原影视剧作品剧情梗概为目的。视频制作者正是为了迎合观众利用碎片时间观看影片的心理需求,力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整地将原影视剧作品的完整剧情介绍清楚,这类视频往往要使用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画面和引导剧情的主要内容,视频制作者通过解说穿插其中,完整地呈现剧情。
  二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此类视频有了相较于原影视剧作品时间更短、节奏更快、内容更浅显等优势,在当前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观众往往抱着快速观影、节省时间的心态观看此类视频,看过可能就不再看原影视剧作品了。进而造成原影视剧作品的受众被分流,形成了市场竞品,从而影响了原影视剧作品的市场价值。
  三是不具备独创性。此类视频用于吸引观众的核心内容一般都是原影视剧作品中的精彩桥段或经典画面,视频主体普遍都是就原影视剧作品的剧情进行压缩、精简,视频本身不产生新的价值,本身不具备独创性。而且此类视频往往随着影视剧作品的推出会出现大量相同题材的解说视频,观众可以在其中进行替换,视频制作者的剪辑差异通常不构成观众选择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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