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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教育不只是什么”的命题与反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晶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首次为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国民教育生活的未来走向均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研读,结合近年来的研究所得,认为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庭与个人的“私事”,而且是关乎社会、国家、民族的“公事”;不只是机构教育的“配合者”,而且有其独立的“使命”;不只是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而且是针对全体家庭成员的终身发展支持。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机构教育;家庭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22)06-00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首次为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国民教育生活的未来走向均具有里程碑意义。基于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研读,结合笔者近年来所着力进行的家庭教育课题研究所得,本文采用反向判定的方式,以三个“家庭教育不只是什么”的命题为切入点,尝试对家庭教育的归属与功能、站位与支点、对象与内容等问题进行分析,借以在整理思路的同时为探寻我国家庭教育发展的理想态势――坐标精准、本末归位、效果显著,略尽薄力。
  命题一: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庭与个人的“私事”,而且是关乎社会、国家、民族的“公事”
  家庭,是人类族群与社会中的最小生活单位,也是每个人降生后最先落脚、最终脱离的生活单位。美国学者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将家庭比喻为人世间的“第一宇宙”,〔1〕用以形容人类家庭对“苍穹之下”每个人的各种生理与心理需求“全方位覆盖”的强大功能,也揭示了家庭在人的一生中不间断地或积极或消极地影响人的各种发展的事实。逐一数过,家庭里会对个体产生影响的因素不胜枚举,其中贡献最大、影响最为直接的当数弥散在家庭日常生活之中,旨在促进家庭成员的身、心、灵和谐发展的家庭教育实践。纵观古今,华夏文明在家庭教育践领域积聚的研究成果极为丰富。在诸多有关家庭教育的传世经典中,先贤圣哲们要么借助编撰出朗朗上口、易于流传的“养不教,父之过”“教五子,名俱扬”“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等句段,将家庭教育的价值、规则、方法等横向宣传开来;要么系统整理个人终身(甚至几代人终身)积攒下的为人处世、治学论道的经验与教训,以“家规”“家书““家训”的形式纵向传承下去,以警示、教导、规训自家后代的操守品行。
  这一横一纵的脉络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经典模式:将家庭教育作为自家或邻家的“私事”,以佑护、教导子孙后代成人成才和光耀家族门楣为其重要功能,自主传承,自由发展。简言之,家庭教育就是由家庭负全责并负责到底的事情。林语堂先生在其相关研究中指出,“这一模式及其机理在于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之中的家族制度”。〔2〕自古以来,国人之翘楚即使怀揣着指向公共社会领域的“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也要先在家庭教育这个“私人”领域里完成“修身”与“齐家”的前提性累积。①在对这些累积进行深入剖析时,笔者常常会禁不住为其中蕴含的博大精深的学理与细致巧妙的方法而赞叹不已,更不免要对那些为培养好自己的子孙而投入精力与心力的家庭教育巨匠们心生敬佩。无论是历久弥新的《颜氏家训》②、《朱子家训》③之类字字珠玑的专著,还是以《曾国藩家书》《傅雷家书》为代表的由书信结集而成的家庭教育范本,无不浸透着前人苦心孤诣的付出。然而,在赞叹、敬佩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尽管传统家庭教育的初始功能聚焦于个人的家庭与家族,但是其真实的影响力却超越了最初的设定,不仅“辐射”甚至完全“浸润”到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日常生活规范与行为之中。换句话说,传统文化中本来作为“私事”存在的家庭教育理念与实践实际上早已进入了公众生活,成为人人瞩目的“公事”。一句“家和万事兴”,浓缩的不只是家庭教育对于个体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常识,更是一个共识:社会和谐、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关键无不可以溯源至家庭教育这一基础的坚实程度。
  尽管千百年来的常识与共识都揭示了家庭教育在本质上是超越个体“私事”的存在,但囿于其只是基于经验的表述与实践,所获得的关注大多只停留在可增可减、可关注可怠慢、可参照可置之不理的弹性层面。直至近期相关法律出台,才使得这种局面发生根本改观。就此而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在我国教育史上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不仅直白、简洁地将家庭教育作为“公事”的本质界定清楚,而且在法理层面将家庭教育列为非但不容被质疑、被忽视,而且必须被规范、被明令推进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仅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归属与功能,而且瞄准当下我国家庭教育与青少年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将普遍存在于常识与经验层面的家庭教育对社会秩序、对国家、对民族的影响做了最清楚、简洁的表达。这种以刚性的手段将作为“私事”“家事”存在的家庭教育提至“公事”“国事”层面的做法,不仅为被困于家庭教育实践中的当事人送来纾困的指南,而且为一直处在自然发展轨道中的传统家庭教育把稳了方向,为华夏文明中璀璨的家庭教育文化的传承开辟了“快速通道”。可以预期,充分、准确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必将有益于当前我国教育领域中各种“内卷”问题的解决,也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助力。
  命题二:家庭教育不只是机构教育的“配合者”,而且有其独立的“使命”
  回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教育机构出现之前,家庭几乎负担了人类个体的全部教育实践。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出现由粗到细的分工,专门的教育机构逐渐出现、定型,并沿着自身的轨道不断发展。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这些专门的教育机构按照受教育者的年龄分段担负起原本泛化于家庭生活中的教育功能。这一方式一方面不断给家庭“减负”,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教育的专门化、专业化程度。家庭原本所担负的教育功能随之退化,部分家庭教育者甚至把自己的教育权最大限度地让渡给了教育机构,并想当然地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交给老师”“让孩子听老师的话”,便会把孩子教育好,便是很好地完成了自己作为家庭教育者的使命。然而,这种“由专门机构全权负责教育”的教育实践的收效并不尽如人意。从教师经常放在嘴边的“孩子在学校表现不好需要找家长”,到幼儿园教育中常被提及的“5+2=0”④,无不揭示了一个事实:当机构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教育力度不够均衡时,必然教育效果不稳定,必然难以达成教育目标。理由很简单,本该由两只手合力去搬动一件重物,现在却只有一只手用力,另一只手只是轻搭在重物上甚至起反作用力,其结果是所搬重物要么岿然不动,要么以被拖曳的方式倾斜着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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