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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保险现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叶 蓁 吕 磊 黄学诚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现状,指出学校体育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发展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对策。使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体育保险 学校体育 发展
  
  1.前言
  在众多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保险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主要保护对象是学生。但由于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出了事故难以处理,所以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很多学校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取消了一些学生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严重的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不能及时和妥善的处理,不仅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甚至将学校和教师陷入一些纠纷之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更没有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而现实却是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损伤(如肌肉拉伤、挫伤)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如骨折、脱臼、肌腱断裂、溺水等),学生不懂得怎样通过正常的法律保险手段保护自己,更加健康的运动。所以必须有一种措施来保障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伤害的学生利益。那就是走学校体育保险这条路。
  2研究方法
  2.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访谈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日本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现状
  1985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该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指出“日本体育健康中心为了振兴体育,增强儿童、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实施对以有体育设施妥善有效的进行,对振兴体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义务教育诸学校管理下的儿童、学校等进行灾害支持,保证学校食用物质的顺利供给以及其他体育、学校安全和学校用餐的普及充实等工作,并以增进国民身心 健全的发展为目的。”为贯彻落实《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1986年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实行规则》,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对学生的伤害按不同程度划分为14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又规定了若干具体的伤害内容以及根据不同等级内容支付的保险金额。在此基础上,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学校安全部在全国推出了《灾害互助支付制度》,这个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家庭3个方面共同构成。
  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险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日本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对象的范围广,保险的险种多。
  3.2 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学生团体保险属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学生团体保险一般包括意外身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险。包括参加体育活动在内,学生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发生意外都可获得赔付,不少学校都加入了不同类型的学生团体保险,为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与体育保险密切相关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赛事意外伤害保险。还有一类学校责任险是指由于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基本做法是学校出资为自己可能发生的过错或侵权行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只要校方对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设立学校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学校教育的风险。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避免,尤其是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教育活动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素质教育将很难开展。
  2001年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位责任险中出发开发出学校责任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进行了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尝试。其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险费用。在上海市教委的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统一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积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可获得最高赔偿额300万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4 制约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4.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
  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缺乏研究,主要参照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硬性套用于体育伤害保险,侧重于死亡和伤残的赔偿,涉及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不同年龄人群,参与种类各异、难度和危险程度不同的体育项目。从事保险经营的税率高,又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风险大赢利少,保险公司不愿意从事学校体育保险这一业务。
  4.2学校体育保险的保险意识淡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可是由于传统观念和思想的影响,很多地区的学生和家长保险意识淡漠,即使有购买保险的能力也不投保。一旦出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家长就揪住学校不放,使得学校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4.3我国体育保险配套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只有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才对学生伤害及赔偿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
  4结论与建议
  4.1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和专业化水平
  学校体育保险是体育保险的一部分,只有体育保险市场完善了,学校体育保险才会得到很大的发展。由政府出面联合保险公司和学校,制定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学校体育保险。
  4.2提高保险意识
  各学校领导应加强学生人身安全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同时更要加强保险观念。组织同学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学校和保险公司还应共同努力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争取有条件的家庭都为学生购买保险。
  4.3建立学生伤害基金
  为了使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能有可靠渠道解决赔偿金问题,切实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学生伤害赔偿金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可以以行政区划分为单位由地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采取互助共济的方法组织本地区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集伤害赔偿基金。
  4.4建立健全的体育保险法律体系
  应针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定出适合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如《中小学生体育保险法》、《运动竞赛体育保险法》,《大众健身体育保险法》、《体育场馆、器械保险法》等,作到从全方位保障参加体育运动人群人身伤害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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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丁福俊.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缘起与发展策略:体育,2002,4
  [5] 王力军.中外体育保险之比较及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前景: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3
  [6] 李建军.我国体育产业的黄金版块体育保险的研究:贵州体育科技,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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