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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敬畏感的意义及培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利平

  摘 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出现滑坡,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权威性有所降低,而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营造良好的维系道德敬畏的社会环境,并根据道德主体的个性,重塑道德敬畏,形成道德主体的“内心秩序”。
  关键词: 道德敬畏 道德主体 内心秩序
  
  对道德的敬畏植根于道德主体的天性和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对道德法则,对善的事物及其社会价值与根源的强烈的崇敬和畏惧的道德情感体验。强化道德主体对道德的敬畏感和距离感,有利于道德主体真正从内心深处上认同道德准则,形成道德品质,促进道德内化。[1]尤其是在我国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道德出现滑坡,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权威性有所下降,而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建成,在这种情况下,重塑道德敬畏,形成道德主体的“内心秩序”,让道德主体对道德价值、道德法则怀有敬重和畏惧之情,显得更为重要。
  一、道德敬畏:道德内化生成的内驱力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写道:“这个世界上唯有两种东西使我们感到感动和敬畏,这就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道德敬畏感是一种真实的情感,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心秩序,它内含着道德主体对道德制度规范的敬畏。[2]道德敬畏感的养成有利于道德主体道德意识的形成,以及践行,是道德内化生成的内驱力。
  道德敬畏是道德主体道德认知产生的重要情感因素。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都是在道德认知的指导下完成的,然而道德认知在没有稳定之前是随着道德情感的变化而变化的。道德主体道德情感的冲动往往会成为其道德实践的直接动因。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直接决定着道德主体道德的意向,并且会形成相应的道德意志和冲动,促进道德内化的完成。道德敬畏感作为道德情感的主要内容,是道德认知产生的心理根源。可以说离开道德敬畏这一重要的道德情感因素,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就不会真正形成,道德内化的生成也无从谈起。
  道德敬畏有利于道德主体道德品质的形成。积极践行道德行为有赖于道德主体道德品质的养成,而道德敬畏使道德主体在道德品质养成中,赋予道德以权威性,强化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把对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与发展的终极意义有机结合起来,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信念,形成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可以说,没有对道德的敬畏,就没有道德品质的养成。
  道德敬畏是激励道德主体积极践行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从道德主体的道德敬畏到道德需要,从而道德主体形成道德认知和道德品质,再到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在这整个过程中,道德主体对道德的敬畏给道德行为提供了原初动力,激励着着道德主体去积极践行道德法则,并在道德行为实践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可见,道德主体对道德的敬畏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原始性的内在动力。
  二、道德敬畏感的培养必须考虑到道德主体的个性
  道德敬畏感内含着道德主体对道德制度规范的敬畏,是一种真实的情感,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一种内心秩序,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的培养必须考虑到道德主体的个性,从其年龄特点、社会经历、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研究其特质、选择培养的路径。
  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所有道德主体敬畏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并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在社会实践中予以践行。[3]然而,不同道德主体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同,其社会阅历、成熟程度、自身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对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敬畏程度也各不相同,显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此外,即使是同一道德主体,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其成熟程度、完善程度、个人经历、个体价值观念等方面也不会很大的差异,对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敬畏程度也各不相同,也会显示道德主体不同的个性特征。[4]因此在培养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道德主体的个性特质,明确不同道德主体在不同阶段的道德需要,研究和利用道德主体对不同客体的敬畏情况,从而培养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促使道德内化。
  三、道德敬畏感的培养必须营造良好的维系道德敬畏的社会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在民主、公正、道德主体积极践行道德行为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即使道德主体的自律性较差,但是基于群体效应或从众心理的影响,也必然养成道德敬畏感。[5]因此,面对道德敬畏感普遍缺失的现状,必须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氛围,让道德主体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地约束、检查、引导自己的道德言行,从而形成道德敬畏意识。
  虽然道德敬畏感的形成是以道德自律为基础的,但是我们必须正确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在道德敬畏感普遍缺失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的措施,通过他律改变道德主体的行为,再逐渐从根本上改变道德主体的道德观念,从而培养道德主体的道德敬畏感,促进道德内化的生成。可以说,强制性的他律能形成良好的道德敬畏的社会环境,是培养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的有效途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道德立法的形式来提高道德主体践行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道德主体的道德敬畏感是一种有效途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新加坡通过道德法规的形式规定:随地吐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使用后不冲水罚款1000新元。对于那些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进行罚款,严重的进行起诉,法庭需要及时做出判决并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亚洲花园”之称的新加坡的道德文明程度之高是用鞭子抽出来,是用罚款罚出来。此外,德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遗弃无能力自救的人将会被刺遗弃罪。瑞士、挪威、波兰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如果有条件,但是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的视情节严重将会被处监禁或罚金等。可以说,把那些基本的、主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尽量以强制性的方式立法,将其融入我们的管理制度中,对那些严重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行为和现象,予以从重处罚,“行善若性然”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和道德主体道德敬畏感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龙静云,熊富标.论道德敬畏及其在个体道德生成中的作用.道德与文明,2008,(6).
  [2]戴圣鹏.论康德关于道德敬畏的思想.前沿,2008,(10).
  [3]于全辉.特许经营中的双向道德风险及其和谐营销探讨,商业时代,2010,(8).
  [4]白玉冬,朱秀茹.和谐社会理念下农民工思想道德问题的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9,(21).
  [5]徐东.建立和巩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认同机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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