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改革创新也提上了日程。基于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历史、现状的调查了解,以历时性与共时性结合的视点来观照、思考,笔者认为:实行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改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状、强化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具有客观必然性与现实可操作性。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市场;管理
  
  一、实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客观必然性
  第一,是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客观需要。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不完善,大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被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分权而治”,造成人为分割,形成体制性障碍。这种体制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少有国外那样跨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业且规模宏大、实力雄厚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直接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在国内外的拓展能力和发展空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可以改变现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横向、纵向上的条块分割、环节杂乱局面,从体制上克服多个部门多头执法对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快发展带来的障碍,理顺部门之间的重复交叉职能。
  第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文化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我国文化市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既管行政审批又管行政执法,这与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与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公平、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改革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就需要整合文化市场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此紧密关联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由一个独立机构集中行使,可以使政府部门的审批与执法职能相对独立、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相对分离,从体制上避免行政审批与行政执法的直接联系,有利于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第三,是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客观要求。多年来,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建立了专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机构性质上有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之分,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有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别,从法制关系上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等。但是,这些执法机构是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都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化和法律效力受到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质疑。而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这在执法主体的合法化上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实施。
  二、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现实操作
  在文化市场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既具有客观必要性,又具有现实操作性,在一些试点省市已经变成了现实。
  第一,地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是主管文化市场较早的三个部门,多年来虽然职能调整变化,但都建立了所属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参与了执法实践,具有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力量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可能。在我国文化市场发展初期,各地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多个部门参与了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近年来我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逐步形成了全面推进势头。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以来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总体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步入试点引路、积极实践阶段。
  第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成功经验并得到全面推广,党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指明了方向。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近年来我国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与重点任务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在试点进行,在部分试点省、市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通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增强了执法力量,实现了力量积聚和优势互补,加大了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执法;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提供了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的发展环境。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94197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