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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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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民法理论基础的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不但是其主要组成部分,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极为密切,并为我国的法治化发展进程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着差异,在参照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进行审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的使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主要差异。
  关键词:联系;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规则就是民法规则,其特征是具体明确。而民法原则主要体现了经济基础的特征、民法的本质,是判断民事行为、抽象价值的重要准则。在民法的全部领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而民法规则则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实际应用中提供便利,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决。
  一、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内在联系
  在民法领域范围内,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适用,他们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促使两者之间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在审判时两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语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体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达上,无法全部准确、清晰的、完善的表达,而且也没有使用文字来完整的记录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在具体的审判案件过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原有的法律基础进行参考,对于裁量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扩大,有理有据才是参照的标准。审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审判,就很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缺陷在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立法者就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力,并对法官的这种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立法,实现明确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保证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1]。
  (二)两者都具有民法精神
  追求正义、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现的特征,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审判的结果也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相符合。保证在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整个审判的结果可以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正确的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做出正确的社会主义生活目的。以此来激发出民法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的社会公民养成准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实现民法的根本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三)在整个民事立法过程中两者都可以体现出来
  被人们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都需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进行指导才可以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在个别案例的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质,法官在审判时还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印度刚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认同感,达到其理想的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求。另外通过这种全面考虑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方法可有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强化[2]。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主要差异
  (一)使用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使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主要是裁定个案的时候使用该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实是民法规则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可以说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并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民法规则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若是民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不能按照事实来规定,那么在审判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在使用的时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适用度,而民法原则的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其指导裁判个别案例的作用,在这时其他的民法原则会因为在适用度较高的原则下而发生失效现象。所以在比较特殊的个案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会因为案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适用度的情况[3]。
  (二)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根据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各自的内容来看,其不同的法律内容就决定了两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较为抽象、以及较强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宽广,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使用该法律原则作为审批依据。而较为明确具体的民法规则内容,就决定了其在适用的时候,只是对某种具体的民事行为、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比较适用。
  (三)内容方面的差异
  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两者在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差异较为明显。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且这些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具体性、明确性,极大的限制了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是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中就没有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比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则的时候,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要补充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4]。
  (四)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
  与民法原则相比而言,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限制性,而且在实际使用这两种法律标准的时候,依照民法规则来形式裁量权更加贴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则则容易发生偏离。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之间既存在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区别的关系。只有深入认清两者在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够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06:43-53.
  [2]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曾聪俐.原则与规则之间: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两则案例谈起[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7:94-97.
  作者简介:
  朴秀妍(1993.03.30~)女,朝鲜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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