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人大工作也要 树立标杆意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标杆意识”是近年来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个热词。所谓“标杆意识”,就是一种寻找差距、明确目标的意识,是学习先进、实现超越的意识,是追求美好、积极担当的意识。
   党委、政府的工作,现在讲比学赶超的标杆意识高很多。特别是在上海,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五个中心”建设过程中,常常是向国际一流标准看齐。那么,人大工作要不要树立标杆意识呢?我的看法是“要树立”。
   在我看来,树立强烈的标杆意识是时代发展对人大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要持续加强对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学懂弄通、理解深刻、自觉遵循。特别是,对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学习和研究要常态化。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14项职权,可以归纳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监督权四类。这四类职权,人大必须认真履行,本质上说,这些法定职权就是一种工作的标杆。
   人大工作有很强的规范性,更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方面,各地是不平衡的,所以要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比如,在加强预期监督方面,深圳市人大注重发挥专业人士和广大代表的作用,做到了真监督、敢监督、善监督,形成了很高的监督权威。比如,在“智慧人大”建设方面,广州市人大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包括智慧立法、司法工作联网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12个子系统在内的工作系统,初步实现了数据联网采集、在线实时监督、可视化技术分析、多指标预算督办、立法职能辅助和在线管理服务等功能。再如,浙江省海宁市人大成立履職评议工作组,对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对其庭审情况进行旁听监督。还比如,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方面,有的地方人大注重询问加追问的方式,让监督对象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工作压力,从而更加注重工作规范和工作绩效。兄弟地区的成功实践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闭门造车是不行的,必须注意吸取世界各国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果。制度具有根本性,制度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就是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国人大是各国议会联盟的成员(1984年4月正式加入)。人大是代议机构,如何发扬民主、把事议好,更好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在一些环节和制度设计上,可以学习借鉴各国议会的一些好的经验。
   我们通常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人大工作中,确实面临着不少“法有规定必须为”的情况,但我们还缺少比较好的实践。比如,我国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形式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是非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实际工作中还不常用,但是不常用不等于不能用,在必要时,我们也要探索运用好这些监督形式。即便是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探索创新的空间也是很大的,也可以不断进行探索。
   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聘请了外脑,引入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这对常委会监督工作来说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探索创新。这种探索的意义在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化,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另外,地方人大在运行规则方面,比如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定人数制度、如何建立人代会全体会议发言制度和发言规则、如何建立议题的审议发言和辩论制度、如何建立动议和修正案制度、如何依法规范进行官员任命的制度等,其实都有需要完善的工作空间,也都可以进行探索。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人大工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树立标杆意识,才能更好发挥人大的作用,把各项工作做好。 〔作者系浦东新区人大代表,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侨民宗(外事)工委常务副主任〕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7080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