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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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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为投资者衡量公司治理水平、识别潜在风险和监督公司改善内部控制提供可靠依据。我国内部控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地位不高,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水平不高,披露内容流于形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和披露现状,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意见和对策。
   一、制度背景
  我国早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证监会发布的对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约束力不强。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準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首次具体地规定了发行人需披露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估意见。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执行规范的上市公司披露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相应的配套指引的发布,首次以企业为主体,并结合政府监督和中介机构审计,建立了独立的内部控制披露机制,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
   二、披露现状
  根据迪博数据库公布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数据:
  (一)2008至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数量大幅上升。披露的内部审计报告数量由310上升到2269,内控自评报告数量由1075上升到2881,且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情况优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态势良好;
  (二)2012年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披露阶段,进入强制披露阶段后,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数量环比增长58.74%和38.60%,说明强制披露制度初见成效。
  根据迪博数据库公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数据:
  (一)2008至2016年度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呈上升趋势,由年均值19.61上升至年均值36.82,表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持续提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初见成效;
  (二)自愿披露阶段(2008年至2011年),内部控制五要素中内部环境的披露指数最高,总计40.99,风险评估的披露指数最低,总计5.82,存在较大差异,可能是由投资者对内部环境披露指数和风险评估披露指数的感知度不同所导致的。内部环境是对公司人员和公司管理层经营的价值判断,其评价标准较为抽象,外部股东对内部环境的的感知度不高,而风险评估是对企业实现目标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的识别,是形成管理何种风险的依据,投资者对风险评估的感知度较高,因此上市公司更愿意详细披露不会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内部环境要素,而对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险评估因素有所隐瞒;
  (三)强制披露阶段(2012年以后),内部控制五要素披露指数及总体内部控制披露指数均高于自愿披露阶段。其中,自愿披露阶段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年均总和为97.51,强制披露阶段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年均总和为167.81,上升了72%。说明内部控制强制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
   三、问题与对策
  结合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和披露现状,现阶段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不高。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文件的地位较低,且大多以学术理论为依据,缺乏实务经验,在市场运作中的效力不高;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披露内容流于形式。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上仍有较大自主空间,大部分公司不披露或不详细披露风险,使得披露内容流于形式,不利于投资者感知风险,也阻碍了公司内控系统的改善。
  (三)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视度不高,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就制度建设而言,相应主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其次,就披露质量而言,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性,必要时,应成立专门的督查部门监督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披露过程;
  最后,就投资者利益而言,监管机构机构应提高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识别有效内部控制信息,提高披露效力。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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