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如何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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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三农”融资服务工作。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帮助解决银行“不敢贷、不愿贷”-“投放难”和小微企业、“三农”“缺信用、缺信息”-“贷款难”这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难点和痛点,国家层面进行了专门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是国务院继2015年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下称“43号文件”)、2017年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之后,及时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对规范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准公共产品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外部效应强,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继43号文件明确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之后,《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为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其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为出资人特别是银行分散资金风险,引导更多金融资金进入,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既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指导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二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坚持降费让利,帮助降低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障自身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业务条件明确规定“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并优先选择原担保费率低的原担保项目,将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以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目前一些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均担保费率已降至2%以下,大幅低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同类业务担保费率。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为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除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低再担保费率积极引导外,中央及地方财政也要通过直接担保费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以切实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坚持共担风险,加强银担可持续合作
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双创”主体等融资服务,需要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还弱于银行机构,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一少部分风险责任,有利于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这是银担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
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应确立了各方分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强调加强银担“总对总”合作,明确提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伊始即高度重视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2:8共担风险的原则,目前已与10家银行签署了“总对总”合作协议,并分别与光大银行、邮储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逐项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银担双方的权利义务。还通过召开全国银担业务合作推进会全力推动有关政策落地。
强化财税扶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緩,全国融资担保行业融资担保代偿率基本维持在3%以上,年均新增担保代偿基本处在600亿元左右的高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普遍处在保本微利或亏损的状态。
在此情况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迎难而上扩大小微、“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担保费率,就亟需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加大正向激励,通过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代偿损失核销、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以期切实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
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相关财税扶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作者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经理)
(本组文章均摘自《财经国家周刊》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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