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农业水价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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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河南省中牟县正处在水价改革政策落实的攻坚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水价执行、精准补贴资金使用、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任务主要分布在村、镇两级。由于受农业用水习惯和管护现状的影响,中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改革过程中困难重重、问题尤多。如何保障农业水价改革任务全面完成,需认真总结,找准症结,从而推动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当前中牟县农业水价改革面临的困境,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水价;改革;背景;建议
一、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的背景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号文),要求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2016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对河南省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和管理创新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明晰工程产权,建立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充分发挥末级渠系管护主体作用,补齐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短板;全面提升农业用水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农田水利设施长期良性运行[1]。
二、中牟县农业水价改革现状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中牟县作为河南省首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于2017年10月开始开展该项工作,计划2018年底完成河南省下达中牟县的1万hm2改革任务。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其中,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任务已完成过半;水价已由县发改委牟发改〔2018〕45号文核定,出台了《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牟政办〔2018〕47号),中牟县小型农田水利产权主体已明确,县政府授权水务局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颁发了产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产权人与管护人签订管护协议;农业初始水权量已核定,水权证书已颁发至村集体。农民用水协会已由县民政局核准成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已由牟水改革
〔2017〕3号文印发。
三、中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工作面临的困境
当前,中牟县正处在水价改革政策落实的攻坚阶段,该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水价执行、精准补贴资金使用、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任务主要分布在村、镇两级。由于受农业用水习惯和管护现状的影响,中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改革过程中困难重重、问题尤多。如何保障水价改革任务全面完成,认真总结、找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
(一)多头投资,缺乏统筹,建设标准不一,造成工程统一管理困难
农业灌溉用水统一管理的前提是水价改革项目区所有的灌溉机井用水信息需要输入同一个信息平台。这就要求灌溉机井不仅要有水量、电量监测控制系统,而且要实现数据远传,能与水务局建立的农业水价改革信息平台进行有效对接。但从近年来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来看,农委、水利、国土、部分乡镇都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上各自为战,缺乏统筹,建设标准不统一,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使用厂家各不相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实现与水价改革信息平台的对接,导致运行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到对每眼机井的用水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如部分村庄,有土地、农委、水务等几个部门实施的水利项目,IC卡控制系统一个项目一个厂家,农户手里IC卡就有几张,连充值机都需一个厂家配套一个,后期如何将这些分门别类厂家的刷卡用水记录传输到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水费的征收面临着很大的难题。又如2017年对雁鸣湖乡孙拔庄村现有机井安装了用水计量设施,但2018年该村又利用其他项目新打机井40眼,均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远传控制系统等设备。从现状看,农业水价改革无法实现项目区全覆盖,无法对部分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机井的用水情况进行计量监测,更无法谈起按用水量多少征收水费。
实施农业水价改革后,对农业用水要按水量即按方收费,这就要求机井上的刷卡控制系统水電双计,且需统一到灌溉控制管理平台上。目前,这种五花八门的刷卡控制系统多数不具备用水量计量、数据存储、传输、信息识别的功能,数据无法传输到运行管理平台上。农业水价改革必备的用水计量目的无法达到,下一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管护经费不足,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管护经费包括工程设施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等[2]。该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关系到管护主体能否有效管理工程。目前,政策层面要求落实管理人员,但人员落实后,没有经费作为保障,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达到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制改革为农业水价推行保驾护航的作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护经费分摊到水费中核定,从征收的水费中提取。从核定的水费成本计算过程看,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修理费等费用约占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57.6%。在目前农业水价改革试行阶段,农业用水电价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的情况下,进一步在水费中加收管护费用,势必会加重农民负担,造成群众难以接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管护经费无来源,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程损毁破坏现象依然严重。例如,由于缺乏管理,2016年太平庄、万庄等区域装的IC卡水资源测控制器、农田灌溉用的出水口截阀体等都有被盗被毁的现象。 (三)农业灌溉用电价格混乱,农业用水水费标准难以统一
农业用水水价核定时,电费是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
〔2015〕67号文》,农业用电电价为0.484元/(kW·h)进行计算的。经实地调查,项目区电价在实际计费过程中价格不一,行政村间各不相同,电价1.0、1.2、1.5元/(kW·h)等不等。从水价测算中的电费价格与项目区实际对比情况看,标准不一,相差较大。按牟发改〔2018〕45号制定的中牟县农业用水价格:一档水价0.120元/m3(定额用水244.60 m3),二档水价0.156元/m3(定额用水305.75 m3),三档水价0.240元/m3(定额用水量244.60 m3的1.25倍以上部分)。如平均实际年用水量为240 m3/667 m2(以水折电,从配套的水泵功率与出水量的关系:每度电的出水量约为8 m3,用水量240 m3约需电量为30度,由于受现场的电压影响,实际用电量要远超过理论计算的30度),按水价计算后,水费为28.8元。按现状项目区电价1.0元/(kW·h)计算,电费则需30元,征收的水费还不够上交电费。从计算分析的结果来看,如果电费不能按省级政策统一标准,将无法执行水费标准。
(四)农业用水收费主体不明确,用水费用征收习惯难以扭转
农业水价核定后,水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也是农业水价改革是否全面完成的重要一环。中牟县的初步想法是: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收取的水费用于上交电费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经费。但目前政府有关部门还未明确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水费收取职能,下一步农业用水很难从现状电工计收电费转为水管员征收水费。
四、中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建议
针对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确保农业水利改革顺利实施,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笔者针对下一步农业水价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主导,加大行政推动力度
农业水价改革是一项综合任务,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涉水涉农等部门,部门之间工作存在冲突。为了深化农业水价改革,一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领导,要求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农业改革,明确落实各部门责任,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否则仍会存在当前这种水利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其他部门不管不问、群众不冷不热的局面,农业水价改革很难继续推行。二是县政府要统一要求各涉农部门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安装计量设施,而且要统一用水计量设施的建设标准,从而有利于对农业用水情况的统一监控和管理。
(二)统一全县农业灌溉用电价格标准
用电费用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是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的前提,现状电价标准不一,水费无法征收。这就要求财政、电力、发改、水务等部门共同探讨农业用电加价的现象如何解决,如何实现按上级制定的标准执行,解决与水费征收标准的矛盾。
(三)财政出资解决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在农业水价改革初期,在水费还不够预支电费的情况下,建议中央、省、市、县在农业水价改革资金中列支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在经费有着落、能保障的情况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才能正常有效开展。
(四)创新管理机制
根据农业水价改革工程的需求,在今后工作中,一是要建立维修基金。县财政建立管护经费奖补机制,奖补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二是成立专业的维修养护队伍,制定《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和《维修基金使用办法》,明确具体的工程管护责任和维修办法以及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三是成立管水组织,转变用水管理现状。由于一贯形成的电工只管负责收取电费、农田灌溉工程无人管理、损坏后无人维修局面,为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工程设施长期良性运行,在农业水价改革进程中要改变这种只有电工收电费的现状,村级设专门的水管人员,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參考文献:
[1]黄喜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普及知识读本[M].郑州:海燕出版社,2018.
[2]曾开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乡村科技,2015(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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