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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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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旅游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本文将通过城市化进程的概念进行分析,进而对城市规划面向旅游的不适应问题、旅游规划的旅游适应性调整取向以及建立城市规划旅游适应性机制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城市化规划;旅游适应性;对策分析
  城市规划作为国家管理城市化过程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在发挥与扩展城市发展效率和效益,化解城市发展中的弊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后工业社会、休闲经济时代的来临,旅游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作用日益突出,据世界旅游组织的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头号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国,城市规划面向旅游发展的需求也就更加迫切,城市规划和建设促进城市旅游发展,旅游业又会显著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并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最终实现我国城市化进程在新阶段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探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问题和对策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 旅游流背景下城市规划的不适应问题
  1.1 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旅游流對城市系统的冲击
  旅游流是指在特定空间内的所有旅游形式,包括不同地点的旅游形式以及该地的游客流量。从广义的层面上阐述,旅游流还包括与旅游流有关的旅游情况和相关流,如资金流、信息流、文化流、物流以及技术流。在旅游流研究中,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流的模式、空间结构、空间场效应、时空特征以及出入境旅游规则等方面。本文作者以我国某旅游景点的旅游流作为研究对象,对目的城市其时空分布特征进行研究。
  1.2 旅游城市化建设中城市规划滞后
  旅游城市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的产物,同时也是城市化和旅游业发展融合的最终结果。这种现象一直是国外研究的热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外学者穆林首先提出了旅游城市化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后现代社会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旅游业的发展状况。这一观点与我国某些学者的观点相互契合。同时我国的相关学者也对中国城市化旅游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说明。他们认为旅游业是现代消费构成中的一种新型城市化模式。旅游城市化进程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对旅游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这是旅游发展必然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旅游城市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城市旅游化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当今城市化和工业化大背景下,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化进程影响很大,造成以后工业社会城市化发展的研究资源极其匮乏。
  1.3 旅游业发展中城市规划的响应不足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缺陷逐渐显现。因此,学者们逐渐加大了对人文地理学、旅游学、城乡规划等学科的重视。例如,某著名学者指出,城市旅游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以解决城市规划过程中不考虑旅游需求的问题。城市景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反映了我国城市化规划的不足和城市旅游发展的需要。旅游城市化是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对旅游城市化内容的编制,规范城市化旅游的内容。总之,现阶段,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难以满足城市化的发展要求。
  2 建立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机制
  2.1 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之供需机制
  城市规划应依据旅游市场和游客需求的变动进行城市空间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动态的供需适应性机制。徐虹认为人类享有更多的娱乐休闲的权利为旅游需求的大规模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城市旅游活动大众化、散客化、常态化趋势日益明显,散客消费模式的盛行促进了游客对目的地更深入的、全方位服务内容的接触,并呈现出多样化需求,同时还指出在技术变革迅速、产业融合加快的环境下,旅游消费需求内容多变,旅游供给内容也必然呈现出动态性特征。因此,城市规划只有响应客源市场需求,通过对城市目的地系统空间及资源的
  合理配置,建立适应客源市场需求的吸引物、设施和服务的动态产品供给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面向城市旅游的作用。
  2.2 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之耦合机制
  在一定的时间阶段内,城市规划和建设应与城市旅游业发展保持协调和统一,形成相互促进和依赖共生的耦合机制。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彼此影响以至联合的这种作用而发生联合,进而壮大起来的一种现象,子系统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并彼此依赖、相互协调和促进,形成动态关联的关系;从协同学的角度看,系统由无序走向有序机理的关键在于系统内部序参量之间的协同作用,它左右着系统相变的特征与规律。类似地,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与城市旅游发展两个系统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关联和
  相互作用的不断协调与耦合过程,符合城市旅游发展规律和发展阶段的城市规划建设,能有效地促进城市旅游功能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而滞后于城市旅游发展的城市规划将起到阻碍和制约作用;旅游业发展的境况亦是检验城市规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2.3 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之管控机制
  城市规划应针对城市旅游目的地系统建设,在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等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管控机制,保证城市旅游目的地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同时也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适应旅游流和游客需求的
  城市旅游目的地系统的规划和建设的内容也需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在我国城乡规划的管控框架内实现持续和有序的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增强面向城市旅游的吸引物、设施和服务系统的相关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对城市旅游目的地建设的违法和违规活动予以制止。
  结论
  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调整,目的是提升城市旅游功能,满足游客多元化,凸显城市形象和品牌,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规划旅游适应性的供需、耦合和管控三大长效机制,以确保城市规划面向旅游的长期和动态协调发展。本文旨在从旅游城市化、旅游流、旅游市场和游客需求等方面形成分析视角的创新,力求深度揭示出旅游目的地城市规划面向旅游的诸多不适应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些应用性对策适用于我国城市型旅游目的地的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尤其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具有借鉴意义。然而,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旅游适应性研究仅从目标调整、机制协调、对策探讨方面探讨还不够,需要更多地从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旅游学和城乡规划学的理论融合方面进行深层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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