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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合理”的多重意蕴及其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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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解读“合理”在我国劳动法立法条文中的多重意蕴,对于法律解释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司法应用层面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本文阐释了“合理”一词的语义情境还原,围绕形式合理、实质合理、习惯合理与权衡合理四个层面,就“合理”在劳动法中的多重意蕴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法;形式合理;实质合理;习惯合理;权衡合理
  “合理”一词作为法律条文与日常社会生活中高频出现的表达语词,在法学解释、方法论等层面具有多重意义。研究“合理”在劳动法中的表达含义与应用功能,不仅有助于将其正确应用在立法条文中、加深对立法条文含义的理解,还有助于在处理劳动案件时更好地寻求切入点,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合理”的语义情境还原
  “合理”是立法条文中常出现的词汇,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多重解释。“合理”在立法层面实则属于一种舶来品,在西方话语语境下可以用Rational、Reasonable、Traditional、Balancing四个词语阐释其不同含义,然而这一语义特征也造成了“合理”在法律解释与应用层面上的不确定性,对司法实务造成一定的干扰。
  其中Rational的词根ratio具有比率、“除”的含义,在拉丁文中解释为思想、计算,因而赋予该词语以形式科学上的合理性意蕴;Reasonable的词根reason具有原因、推理等含义,代表一种人伦情理上的可解释性意涵,将其应用于法学领域则侧重于解读道德、实质层面上的合理性追求;Traditional的词根tradition具有传统、习惯的含义,在中文释义上带有个体习惯与社会习惯的双重含义,其中个体习惯代指不同个体间共同遵循的“天性”与稳定性行为反应,社会习惯则是不同个体行为在博弈下孕育而成的价值取向,二者皆与法律构成良性互动关系;Balancing的词根balance具有平衡、权衡的含义,特指在法律条文与事实或原则之间产生价值冲突的情况,需要从价值侧面针对特性情况进行权衡。
  二、劳动法上“合理”的多重意蕴及其应用探讨
  (一)形式合理
  形式合理的源头实则是一种数学思维,具有形式化的符号体系、逻辑一致的运算、结果准确且可重复这三种具体特征,将其应用于法学解释层面具有以下三种要求:其一是需要从法律事实与现象中抽象概括出其共有特质,进而针对其进行符号化解读;其二是需要将符号化解读带入到具体的法律逻辑与法律条文之中进行阐释;其三是得出具有可计算性、可预见性与稳定性的法律评价结果[1]。
  以《劳动法》第37条为例,该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针对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以8小时工作制度计算出劳动者的劳动定额、确定计件报酬的计算标准。利用形式合理针对此处的“合理”一词进行解释:首先进行劳动定额的概念与具体标准界定,基于经济学原理进行劳动定额概念的解释,其主要指在一定组织条件、应用一定的生产技术情况下,为完成生产劳动所消耗的劳动量的标准,包含工时定额、产量定额两种类型,以工时定额为例,其计算公式为:
  其次需要将劳动定额分别带入到《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与第41条中,用以针对8小时工作制度、延时劳动报酬标准、最长劳动时间规定等法律条文、法律逻辑进行解释[2]。最后可以得出其具体法律评价结果: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长条件下,劳动者每日完成计件工作的法定数量最大值为N=8/T0。设劳动者实际完成N1件产品,总报酬为M元,且在N1≤N的条件下每件产品的报酬为m元,在N1>N的条件下每件產品的报酬为1.5m元,则计算公式为:
  其二,双方可以采用约定形式进行每日完成工件数量N2的确定,同时需确保N2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即N2≤12/T0;其三,在正常工作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单件报酬应分别满足m1≥2m、m2≥3m。
  (二)实质合理
  在立法层面,实质合理带有较强的工具理性特征,但当将其应用于法律解释时也需要注重考量社会主流价值观,因而实质合理也带有人伦情理与社会公理的属性。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为例,该条法律规定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承担主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中着重强调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两个定义。鉴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无法运用工具理性观点计算出结果的,该法规的合理性传递出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特征,在法律的基础上渗透出了道理、情理的含义,是一种社会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因此具有实质合理的特征。
  (三)习惯合理
  习惯合理具有传统与惯性的双重意蕴,是习惯在法律化转型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规则。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例,该法条明确指出了“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这也是消费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吸收、保留个体优秀行为所形成的立法习惯,昭示出一定的“法律习惯化”特质。再如《劳动合同法》第14条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定义,即依靠国家意志对用人单位制度成本采取的强制规定,推动了法律习惯的合理化阐释。
  (四)权衡合理
  权衡合理适用于法律规则与原则间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解释形成确定的法律结果。以下面的案件为例,某劳动者在2018年9月1日入职W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8年9月30日起该劳动者由于身体状况不佳休了3个月病假,在此期间W公司正常支付其工资,待2018年12月30日该劳动者出院后向W公司提出了索赔双倍工资的申请。W公司将该事件曝光在网络论坛上,引起了网友的争相讨论,绝大多数网友对此产生质疑,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W公司不公平。但实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在此应用权衡合理概念进行解决方案的确定,应将“一个月”视为可变化区间,自该劳动者出院后开始计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方可满足权衡合理的要求。
  三、结论
  总而言之,当前“合理”一词在劳动法中主要存在四种解释路径,在具体应用层面应当兼顾形式上的可预见性、实质上的价值效用、习惯上的尊重事实以及权衡下的规避冲突,进一步实现“合理”在文义解释与法律事实间的有效适用,防范因滥用解释而违背法律事实、造成原则冲突,实现对“合理”的动态解读。
  参考文献:
  [1]施海宾.劳动法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安徽大学,2014.
  [2]孙国平.英国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劳动法上之适用——兼谈我国的相关实践[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06):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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