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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撕毁法律文书 被罚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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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似不起眼的两张纸,随手一撕一揉竟然撕掉了5000元。日前,陈某因撕毁法律文书被浙江台州市三门县法院罚款5000元。法律尊严不容辱,陈某为其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陈某是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小某的父亲。事情要从一起民间借贷案说起,陈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了10万元。到期后,郑某催讨了很多次,但陈小某仅还了3万元。
   为了讨回借款,郑某把陈小某告上了三门县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陈小某分期归还郑某7万元。不过,陈小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及时还款,于是,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之后,承办法官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到了陈小某家中。当时,陈小某不在家,承办法官便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贴在陈小某的家门口。没想到,陈小某的父亲看见后,不顾法官阻拦,当场撕毁了两张法律文书并从后门逃走。
   当晚,承办法官又一次来到陈某家中,但陈某避而不见。于是,承办法官向陈某女儿释明了撕毁法院法律文书的嚴重性。
   第二天上午,陈某在女儿的劝说下,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写下具结悔过书,表示将配合法院工作,不再犯类似错误。
   法官说法:
   故意毁损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提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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