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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工程淹没影响水电站电量补偿处理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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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实物指标对象越来越多样化,淹没处理规划越来越复杂,尤其是淹没涉及大中型水电站的处理矛盾比较突出、技术难点多,本文针对淹没处理水电站电量补偿方式展开分析。
  关键词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水电站;电量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实物指标对象越来越多样化,包括:人口、房屋、附属设施、专业项目、企事业单位等。各权属人对淹没补偿的期望越来越高,移民安置规划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其中专业项目中水电站,尤其是大中型水电站淹没处理更为复杂、技术难点多,本文针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涉及的水电站电量补偿处理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1 现行水电站淹没处理政策
  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之相关规定,对水电站尾水有一定的影响,机组还可以正常发电的水电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改造处理,计算分析影响的多年平均发电量,计列改造费用和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费用;对水电站水头有较大的影响,机组不能正常发电,但剩余水头还可以保留一定的装机容量,可采取重建发电厂房、更换发电机组的处理方案,计算分析影响的多年平均发电量,计列工程改造费用和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费用;对完全淹没的水电站,应分析其在地方电网中的作用,对淹没影响的地方骨干电站,当有复建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复建方式,没无复建条件时,应征求地方电力部门、电站权属单位的意见,可采取剩余寿命期内电量补偿或货币补偿。规模较小或对地方电网影响不大的非骨干水电站有条件复建且经济合理的可采用复建方式,无复建条件时,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2 水电站淹没处理遇到的问题
  在进行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水电站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时,改造费用可根据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投资计列;通过工程类比,采用单位千瓦投资进行补偿的可以结合电站实际情况,参照邻近流域类似工程进行费用计列。但对于采用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进行补偿的水电站,剩余寿命期年限、折现率、损失电量、补偿电价等参数指标的确定比较复杂,各规划设计单位取舍不一,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方法涉及参数进行分析。
  3 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方法分析
  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费用应根据确定的年损失电量、补偿电价计算出剩余寿命期内每年的资金流量,通过拟定的折现率将剩余寿命期内各年现金流量折算至规划水平年,然后求和计算出水电站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费。
  3.1 剩余寿命期确定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被淹没水电的工程等别,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查出被淹没电站对应的合理使用年限,用合理使用年限扣除电站已正常运行的年限,可计算出电站剩余使用年限。
  考虑到部分水电站运行年限已超过或者接近其合理使用年限,剩余寿命期为负值或者很小,电站权属单位无法接收,并且也不符合电站可继续运行盈利的实际情况。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当水利水电站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达到合理使用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加固措施,重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因此,使用合理使用年限减去电站运行年限作为剩余寿命期不切合实际情况,需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确定剩余寿命期。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将合理使用年限作为剩余寿命期,或使用合理使用年限并考虑到电站运行情况作为剩余寿命期,是各方比较认可的方案。
  3.2 年损失电量确定
  对于发电资料齐全的水电站,可使用电站提供的多年平均发电量作为每年损失电量,并根据电站来水和径流资料对电站提供资料进行校核;对于发电资料不全或者发电时间较短的水电站,可根据电站来水和径流资料推算电站每年发电量,并使用实际发电量进行校核。
  3.3 补偿电价
  对于电能上网销售的水电站,可依据上网电价、电价丰水期、枯水期浮动率以及电站枯水期发电量计算分析出平均上网电价。对于电能未上网销售,直接供给用电户、企业的水电站,若受淹没电站权属单位能提供供电合同,且销售电价合理的,可按其合同约定价格作为销售电价;如不能提供供电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电能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时,可根据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指导价格作为其销售电价。
  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采用电量补偿或货币补偿的水电站应扣减直接发电成本。水电站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保险费、水资源费、库区基金、材料费、其他费用、首部枢纽运行维护费,但未扣除寿命期内需要更新的发电机等设备设施的成本等。电站直接发电成本可根据其权属人提供财务资料分析确定。若电站权属人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或者提供财务资料不完整,应根据当地物價水平和电站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3.4 折现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社会折现率应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战略······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综合测定。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测定社会折现率为8%,对于受益期长的建设项目,如果远期受益较大,效益实现的风险较小,社会折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经分析,水电站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现金流折现率取7%。
  3.5 电量损失补偿费
  根据电站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确定水电站剩余寿命期开始时间,使用电站每年损失电量与拟定的补偿电价计算出剩余寿命期内每年的资金流量,通过7%的折现率将各年现金流量折算至规划水平年(剩余寿命期起始年),求和计算得出各座电站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补偿费。
  参考文献
  [1] 吴应真,裴来勇.水库移民专业项目复建中补偿与发展关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3,44(24).
  [2] 代磊,汪奎.江燮华.水库移民专业项目复建中补偿与发展关系研究[J].水电站设计2015,31(3).
  [3] 江进辉,于斌,刘洪潭.陈钊.水利工程建设征地企事业单位补偿评估问题探讨[J].人民长江20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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