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由于涉林案件涉案的专业性问题较多,因而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其鉴定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关键词]林业调查;司法鉴定;程序及方法
1林业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及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林业领域内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因此,具有林业专业知识的广大林业工作者积极参与、客观公正地做好林业司法鉴定工作,对有关林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准确的鉴别和判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保障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林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有关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做的鉴别和判断。
林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也有一系列本行业的专门性问题,许多林业案件也需要就本行业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由于林业及林业案件的特殊性,林业司法鉴定也具有与其它司法鉴定不同的特点。林业司法鉴定虽然也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是一个形成证据的过程,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又需要收集其它证据,通过一系列的证据链来形成最终的强有力证据。
3林业司法鉴定组织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4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随着林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改革,林业案件的种类和复杂性都会有所增加。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林业案件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有:
林地界限、面积勘测;林木种类、株数、材积测定;幼苗幼树种类、数量测定;林业经济动植物种类、数量、效益评估;森林土壤、森林植被调查分析;林木种苗质量等级检验;营造林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各类森林采伐等经营活动效果评定;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保护等级调查与鉴别;森林病虫害、森林检疫对象种类、等级鉴别与检验;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综合效益损失评估;其它林业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
5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般情况下,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同其它司法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鉴定过程有本行业独特的方法。
5.1委托
林业案件发生后,诉讼主体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内容委托相应的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司法部门,也可以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受委托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技术水平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书。合同书除应包括一般合同所应包含的内容外,最重要的是要明确鉴定范围和内容。同时,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档案或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5.2制定鉴定方案计划书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委托后,要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计划书。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组织人员安排,鉴定的技术方案,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等等。
5.3鉴定组织与实施
这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现场勘测、收集历史档案资料,调查走访知情人,对其它证明材料的甄别查验,调查数据的整理、计算与分析,对检材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等。
5.4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主要包括鉴定报告文本、数表、图件及附件。鉴定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案情简述,委托部门或个人及委托鉴定的范围和内容,鉴定过程的起始时间,鉴定的组织实施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其它相关证据的认证说明,确定相关数据的基准时间,所委托鉴定内容的鉴定结论等;数表和图件根据鉴定项目来确定是否需要,数表类型及图素也依鉴定内容来确定;附件主要应包括鉴定委托书、主要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或鉴定人自然情况证明等。
5.5鉴定材料归档
鉴定文书提交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将鉴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的保存时间应根据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来确定,案情越严重越复杂,其档案的保存时间应越长。
5.6参加诉讼
一个法治化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就更应尽到此项义务,在案件审理时都应作为证人出庭参加诉讼。在目前情况下,有些林业案件并不需要由人民法院审理,而是由公安、林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案件处理部门的工作,就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尽到证人应尽的义务。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399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