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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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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问题频发,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2015年底,国家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解决各种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通过介绍了生態环境损害赔偿基本概念和工作开展程序以及国内开展情况,发现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为生态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新思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6-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6.116
  Abstract: 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frequ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has been severely constrained.At the end of 2015,the state began to reform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providing new ideas for solving variou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Problems;Recommendations
  近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现实情况,国家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变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1]。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概述
  1.1 生态环境损害概念
  生态损害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损害,国内外对生态环境损害都有相关的界定。1990年《油污法》将“自然资源损害”定义为“自然资源遭受侵害和破坏后,自然资源的使用功能丧失,包括各类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且没有地域限制和地域保护主义”[2]。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一种破坏生态行为的救济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责任,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为了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进一步扩大,需要实施合理的修复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则通过金钱赔偿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的形成和赔偿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的形成包括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赔偿的范围包括修复生态的费用(基础费用)、修复期间,环境功不能正常发挥产生的损失,以及必要合理的支出(调查、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费用)[3]。
  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磋商、诉讼过程
  当生态损害事件发生后,首先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损害评估,确定损害的程度和恢复的规模;然后与损害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成功后,由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的生态面貌,如果磋商失败,则有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过程:首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然后,确定污染、破坏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其次,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再次,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筛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确立基本恢复、补偿性的规模和程度,若基本修复不能完全恢复至原有的基线状态,则需开展补充性修复;最后,根据实际可操作情况选择最优修复方案,并予以执行。
  3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3.1 国家层面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底,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六大配套方案之一的《试点方案》出台,《试点方案》出台对今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6年,生态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18年,为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提高准入门槛,摆正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正规性,防止市场乱象的产生;12月份,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对地下水与土壤方面的评估给出更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估方法。可见,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过程中已经有了比较具体的政策、技术指导和部门规范,为调查评估以及赔偿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
  3.2 试点及先进省份
  政策法规制定方面,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适合本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磋商工作办法》《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等,为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以及赔偿磋商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
  机构建设方面,各省市已有多家单位取得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多个方面。同时,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多人已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具体案例方面,各省积极探索,通过磋商诉讼,解决各类环境赔偿问题。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试点案例,政府与涉案企业先后经过4轮赔偿磋商,其中四家企业磋商成功,达成协议,签订赔偿合同书,剩余两家企业磋商失败,省政府以赔偿权利人身份对两家企业提起诉讼。重庆市跨区县倾倒危险废物导致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污染案,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磋商,政府与3家赔偿义务人签署赔偿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到位。   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1 存在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虽已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仍主要侧重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现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范围,磋商、诉讼程序,责任认定、承担方式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技术、资金、公众参与等配套措施也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化制度。(2)经费来源无保障。根据试点省份的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前期调查包括现场勘测、有害物质鉴定和環境检测有等工作,费用成本较高。而这部分工作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往往需要前期调查机构前期垫资。
  4.2 对策思考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升到法律高度。同时,在该法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资金使用与保障、协商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也应进行特别规范,保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从评估、协商、诉讼到赔偿的整个过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证据充分、责任认定明确。(2)增加财政支持。由于案件前期调查费用成本较高,部分科研单位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导致参与积极性不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前期的推广财政方面应给予资金支持,保证鉴定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或经费不足的情况出现。
  5 结语
  本文通过介绍国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目前仍然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资金支持不到位的情况。从而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所等对策,希望通过以上对策的思考能为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1]王荣.生态文明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6.
  [2]李金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8.
  [3]赖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杭州:浙江理工大学,2018.
  [4]南景毓.生态环境损害:从科学概念到法律概念[J].河北法学,2018,36(11):98-110.
  收稿日期:2019-02-27
  作者简介:马心宇(1991-),女,汉族,硕士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区域生态安全。
  通讯作者:徐铁兵(1973-),男,汉族,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土壤环境和固体废物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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