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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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隐私权的相关理论概念入手,进而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关系,最终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期待推动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隐私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Liu Baiyi Huang Shuxue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concepts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this paper furth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know of the public and the right to supervise by public opinio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Keywords] right to privacy; free speech;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公众人物的职业性质要求他们积极活跃在大众的视野,新闻工作者以报道她们的一言一行为生,而普通的群众为他们提供的话题消费。人们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却又想窥探别人的隐私,这就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我们生活所知的明星,慈善家,文学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等都可以称之为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隐私权可以定义为作为自然人的公众人物对本人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个人私事和私人领域受到尊重的人格权利,这种权利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不得打扰、不得干涉。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和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大体一致。公众人物对自己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有权不公开,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隐私权。当自身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但与普通民众不同的是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影响力都深深的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那些自愿性公众人物更是如此,他们的职业性质要求他们积极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一些新闻工作者以报道她们的一言一行为生,而普通的群众则为这些内容职业者提供的话题消费。隐私权强调的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護,而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提倡的是真实信息的最大化公开,所以当这种矛盾碰撞在一起时权利冲突必然会产生。
2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关系
2.1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现在我国的一些新闻报道似乎陷入了一种病态的怪圈。人们乐此不疲的关注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某些新闻工作者就会将镜头对准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来求获更多的经济利益,哪怕明星的一双鞋子、一直口红、或者一场恋爱都会吸引一大票所谓的粉丝或黑粉路人的关注并议论纷纷,而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法规政策却不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这情况下,当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成为实现新闻自由的报道目标时,其隐私权必将受到威胁。
新闻报道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未经许可进入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新闻报道多追求轰动效应,而这样的新闻多数都发生在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领域。二、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隐私权人不愿意暴露姓名,如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患者的同意,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其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该行为就侵犯了该权利人的隐私权。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录音、微型摄像等偷拍偷录手段层出不穷,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暴露在人前,公众人物的法律保护也提上日程。
2.2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私两个方面:于公,表现在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于私,表现在利害关系人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即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矛盾,以及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1]。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两种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二,权利属性不同。三,两者间冲突还源于“权利的相互性”。二者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在适用上属于同一法律位阶。四,权利主体的不同。隐私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自然人。而知情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以下几种解决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利,这是我们生活在社会集体中不得不做出的妥协。二,权利协调原则。在利益冲突制衡的过程中总是要有一方让步妥协来寻求结果,它追求一种最佳的平衡设置,将损害降到最低。所以在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二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会给我们最明智的选择。三,平衡原则,宽容协调原则。四,侧重隐私权保护原则。
2.3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监督权的行使无处不在。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监督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对法律行使的监督等等都体现了监督权在我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的作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人们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了解、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以此来形成对某一公众人物的主观印象,并对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进行评价或提出批评、建议。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职权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由此看出此项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没有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方面加以确立的法律规范也就意味着对其监督力度还远远不够。 3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1 立法建议
在立法上,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对此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护,并配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当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时,自然就没人将时间浪费在公众人物的隐私上,而去挖掘更有意义的报道。就像在铁路边建造的房屋,有栅栏围绕的的总是比没有的让我们觉得安全。同理,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总比宽泛的概述让我们觉得有依靠。这样,当出现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时,我们能够有法可依,可以用明确的条文来定罪,而不是依靠宽泛的法理概述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裁决。
3.2 对公众人物、新聞工作者以及新闻受众的建议
公众人物要有坚决的维权意识。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等依靠媒体和镁光灯而生,与媒体之间属于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在发生媒体侵犯其隐私权是往往会因为害怕与媒体交恶,害怕媒体的负面报道而投鼠忌器,仅以书面的警告而最终不了了之。这样的行为更加助力媒体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根本不惧这些警告,对于这种侵犯公共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只有隐私权人的维权意识够坚决,才能把这些侵犯隐私权的人打恨、打怕,才能彻底的维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新闻媒体应遵循道义,恪守职业道德,做好自已信息传播者的职责。新闻媒体只应该是信息的传递者而不是信息的编撰者。新闻媒体应该找好自己的定位,就像一个老师,你只要负责教授同学们知识就可以了,不需要你在课堂上兜售你自己编写的小说。人们需要的是事实的真相,而不是似是而非的推理小说。保护个人隐私是新闻报道的底线。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获取信息绝大多数都来源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如果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能够从自身上净化自己,那么受众在接收信息时没有这些隐私八卦的消息,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更加文明和谐。
作为信息传播的受众,广大人民群众更应该提高自己道德建设,不对别人的隐私评头论足,拒绝接受侵犯别人隐私权的信息。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设,以度己之心度人,深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当人们克制公众人物的隐私的窥探欲望时,新闻媒体就不会挖空心思的去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公众人物也会因此少了很多烦恼,更好的将自己的经历投入到自己的事业中,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贡献。当纠纷减少时,社会就会更加文明和谐,人们所生活的人文环境也会变得更加清澈美好。
隐私权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他让我们决定如何自我定位,让我们即使居住在一个嘈杂的自我忏悔的世界里,也让我们得以保留一些秘密不为人所知,而当我们这样选择的时候,隐私权使我们显得更加文明。
参考文献:
[1] 张素华、董翔,论公知情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媒体把握[J].消费导刊,20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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