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法律课程教学的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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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
摘要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开设法律课程,对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规则意识,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素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课程设计,应以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处理生产经营中常见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的,通过采用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以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分析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设计的初步实践。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法律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 S-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9)17-0278-02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courses in the cultivation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cultivating the rule awareness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quality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The design of the law course for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should aim at popularizing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cultivating the ability to deal with common legal problems i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By using targeted teaching methods and teaching methods, the learning potential of students should be stimulated,in order to obtain good teaching results.This paper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teaching of law course for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cultivation, and carried out the preliminary practice of the design of law course for the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cultivation.
Key words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Law course;Teaching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只有实现农民的现代化,现代农业的发展才有保障[1],而农民是建设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2],所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是推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现实选择,而且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多路径协同进行,而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农民素质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4],农业农村部门对此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的主体[5],这是完全不同于传统身份农民的重大变化。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要想获得较高的收入就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守市场规则,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6]。同时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的农村建设主体,也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在农民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
新型职业农民法律教学是基于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教育。这种法律教学与学历教育中的法律教学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表现在主干课程内容大体一致,不同点表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课程要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为目的,课程设置必须要针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实际需求,突出实用性和实践性[8],内容上要密切联系农民生产经营实际,教学形式上要注重互动性、多样化,教师选择上要体现趣味性和专业化相结合。笔者分析了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设计的初步实践。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法律课程教学现状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将法律课程视为必修课的培训机构为数不多,有的地方仅仅将法律知识视为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课程内容的一小部分,安排的课时量甚至不足总课时量的5%。即使是专门单列了法律课程,真正的法律内容也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宣讲当地政府的涉农政策。参与授课的教师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少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教学效果令人担忧。
2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特殊性(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年龄层次偏高,但生产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和教学内容的局限性(属于法律和农业交叉学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法律课程教学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2.1 教育培训机构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尽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素质高度重视,但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受传统农民培训(重技术培训)模式的影响,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对法律课程不够重视,安排的课时数较少,甚至不安排法律课程,即使安排了法律课程,内容也仅仅停留在政策宣讲层面,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2.2 “农业”+“法律”复合型教学人才缺乏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是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也主要是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单位,这些培训机构汇聚了大量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但都缺乏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人才。即使是聘请的高校专家教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受制于他们农业方面知识的缺乏,讲授内容针对性不强。“农业”+“法律”的复合型师资是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法律课程教学的短板之一。 2.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设计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教育方面处于摸索阶段,课程设计模块化、标准化和结构化严重滞后。不同的机构安排不同的课程;不同的教师讲授不同的内容;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完全没有区分;主要内容照搬学历教育内容、偏离农业中心目标,或者随意性很强,知识结构混乱,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
2.4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效果差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采用传统课堂讲授模式,这一模式是教师利用课堂讲授相关知识,期望通过短期、集中的知识灌输来掌握法律知识。这种模式是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普遍采用的模式,但由于师生互动少、教师教的机械、学生学的被动,教学效果相对较差。
有些地区也开展了网络远程教学的尝试,但受制于通讯条件和教学对象手机(电脑)运用能力的限制,教学效果不佳。网络(微课、优课)教学虽然能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员,由学员自主选择感兴趣的内容,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但在这种模式下学习氛围较差,学员缺乏主动性,培训效果难以保障。
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设计的初步实践
3.1 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必然追求的结果,是学员在通过学习后应达到的状态,也是教师评估教学对象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系统学习相关法律课程,使参训学员掌握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知识,让学员树立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到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提升规避法律风险和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3.2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课程设计的核心[9]。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法律课程内容既要能适应新型职业农民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又要能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基本需求。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基本的法律意识。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课程教学中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是首要任务,是传授法律知识和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基础。只有让学员意识到法律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培育效果。二是经营主体创办阶段的法律知识,包括经营主体形式的选择、各种形式主体的设立条件、设立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以及特种经营的行政许可等问题。三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权益保护知识,包括名称、字号、商标、秘密和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除以及违反约定的责任承担等。四是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的合规性,包括管理体系的構建、员工劳务合同的订立,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五是日常生活必备的法律常识,包括婚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以及基本刑事法律关系等。
3.3 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使教学目标转化为教学对象的认知的技能,是实现师生间知识交流的中介。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课程教学普遍采用的传统课堂灌输式教学模式缺乏创新,学员反映一般。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采用的以案例教学为典型的互动式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是模拟法律事务的产生场景,让学员尝试自主应对和解决法律事务的仿真、互动式教学模式之一。任课教师通过案例讲解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通过场景模拟引导学员参与到法律教学中。课程案例教学通过研究典型的法律案例,预先设定教学对象将要面对的法律事务场景(包括经营主体设立、内部管理、经营活动、日常生活纠纷处理等模块),在不同的场景预设不同的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设定处理不当情况下产生的最坏法律后果。在这种模式下,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好,但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现场掌控能力要求较高。
3.4 教学评估
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课程教学评价,应采用过程性评价和效果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这是因为现实中生产经营各要素具有不可复制性,生产经营者的知识掌握情况、资源整合能力以及经营环境都有很大的差异。教学评价内容应包含法律条款概念的理解认知度、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法律事务处理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应对法律纠纷的效果等。评价形式也不应采用书面考试、回答问题、写作业等形式,而应当采用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对学员开展跟踪调查和接受学员主动反馈报告的形式。
4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教学的思考
4.1 转变思维模式,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法律教学
法律教育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提高应对法律事务能力是开展法律教育的目的所在。各级部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更新教育理念,调整课程设计,将法律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授课教师要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思路,抓好基础法律知识的教学,将理论性和实用性有机结合。参训学员也要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学法,自觉用法,用法律武器武装大脑。
4.2 加强“农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一支高素质、强技能、重实践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师资培训的机会,对各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开展法律教学技能培训,要走出去、请进来,一方面选送培训机构中优秀、有潜力的教师到专业院校参加集中进修培训,另一方面要邀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本地开展传经送宝活动,更新现有师资的知识体系。各教育培训机构要注意寻找本地的成功人士或土专家,开发好本土教学资源。参与培育工作的教师要注意收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4.3 规范课程设计,健全课程体系
法律课程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结构化,也要具有普适性[10]。规范的法律课程设计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前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课程的教学大纲,提高法律课程的课时数,明确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并对培育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各培训机构应根据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紧扣教学大纲设计课程体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课程结构,既要扎牢基础知识,又要普及法律常识,同时适当增加专业特色课程。另外,考虑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特殊性,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安排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为学员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4.4 鼓励教学创新,开拓教学模式
教育者的创新精神是突破传统体系和现成体系,通过不断的自我否定,实现超越的精神。作为一个“经济人”,教学实施者总是倾向于保守,倾向于使用现成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但由于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和教学内容的复杂性,照抄照搬现成的学历教学或传统的农业技术培训模式都已经难以满足受教育者的需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教学课堂要保证足够的趣味性和开放性。课程内容上既要有吸引力,又要能学以致用。教育者应积极采用案例分析法、现场模拟法、翻转课堂教学法等先进的互动式教学法,让更多学员参与其中,将知识内化为能力,将能力转化为经营成绩。
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当务之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技能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律素质的提升。提升法律素质的关键在于改善当前的法律课程教学。通过广大从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同仁们共同努力和探索,力争开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教学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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