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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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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订立监理合同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必要条件。监理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监理单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减少双方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监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责任而损害了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为了确保双方合作顺利,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要求双方在监理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确保合同内容完整、细化、规范,这样才能发挥监理合同的约束作用,督促双方履行按要求履行合同,对工程项目负责。
  关键词:监理合同;招投标资料;动态管理;附加条款;签订;履行;注意事项
  1订立监理合同的必要性
  在事前就双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项加以明确,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一方和对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指:
  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
  合同已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之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都应以合同的条款、约定为依据;
  国家强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违约赔偿费,或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因此,用书面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务的。
  2监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
  2.1监理合同内容含糊笼统
  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时,未就合同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导致监理合同条款不够细化,内容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监理时间、监理范围等重要信息,没有详细的说明和明确的界定。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常常钻合同漏洞的空子,将额外的任务推给监理单位,例如,某工程项目有一附属工程,在合同中委托人未就该附属工程的详细信息进行过多的说明,监理单位如果没有及时了解这一情况,签订了监理合同,不仅需要额外承担附属工程的监理任务,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得到相应的监理费用。另外,由于监理时间不明确,工程延期也会增加监理单位的工作量,损害了监理单位的利益。
  2.2招投标资料填写不规范
  在一些竞标激烈的项目中,部分监理单位通过填写虚假信息来提高自己的中标率。例如在投标书中虚报自身的实力,或是故意压低监理费用,导致投标资料内容不属实。还有就是委托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或监理单位在填写投标文件时,没有严格遵循文件的固定格式,不仅给对方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困难,而且也容易导致招投标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受到影响,后期也容易增加双方纠纷矛盾的概率。以监理单位的投标书为例,其中有一栏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规定标书中列明的人员,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都必须在现场负责监理工作,但实际中往往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严重不一致。
  2.3委托人拖欠监理费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也是现阶段一种较为常见的问题。实际上,在目前的监理市场环境下,由于竞争较为激烈,很多监理单位已经将监理费用降到了最低,如果委托人仍然迟迟不肯结清监理费,给监理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甚至是正常运转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结合工作经验,委托人拖欠监理费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工程项目资金回笼慢,委托人确实出现资金紧张问题,需要等工程项目开始取得收益后结清监理费用;
  (2)工程顺利完成交付,但是委托人的一些手续、文件尚未整理完毕,也会推迟到所有手续完结后结算监理费用;
  (3)因为双方合作不愉快,委托人故意拖欠监理费用。
  2.4监理合同内容不规范与委托人未履行责任的危害分析
  监理合同在签订或履行中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常常是受害方,而监理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然会与委托人产生一定的纠纷和矛盾。以上文中列举的问题为例,在监理合同签订时,未就监理时间进行明确说明,导致后期在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委托人还是以未到约定监理时间为由,迟迟拖欠监理费用。对于这些纠纷,如果能够快速解决,可以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但是如果双方纠纷一直未得到有效的处理,其危害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导致监理单位不能按期拿到全部费用,一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监理单位,很有可能因为不能支付员工薪资,而导致人员的流失;
  (2)有损监理单位的形象和信誉,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不利于监理单位竞争力的提升;
  (3)当前监理任务迟迟不能办理完结,后续的一些项目监理任务也不能顺利开展。正是监理合同内容不规范,或委托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带来的多方面危害,需要监理单位加强重视,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3监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3.1严格规范填写招投标资料
  现阶段大多数工程项目都是通过招标竞标的方式,由业主方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从委托人角度來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确保招标资料格式的规范化、内容的完整性。从监理单位角度来说,在填写投标文件时,必须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绝不能故意夸大资质或故意压低报价,要做到公平竞争。对于一些需要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条款,需要反复确认,必要时要得到监理单位上级领导的批示。另外像合同谈判阶段生产的一些谈判纪要等,也要进行整理和记录,作为后期签订合同的重要参考。   3.2监理期限、范围、内容必须准确说明
  在监理合同中,监理期限、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必须要明确说明。对于监理期限,可以参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员应当在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来明确。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时,监理单位可以重新与委托人协商增加监理费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同样的,对于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也都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且存在附属工程的项目,需要将监理内容尽可能的细化,尽量减少模糊、笼统的条款。
  3.3尝试采取多种措施收回监理费
  结合上文分析,当前监理市场中出现业主方拖欠监理费用的现象比较常见,并且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监理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手段,要求委托人尽快结清监理费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监理单位首先要做好内部工作,例如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在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时,通过提高专业水平赢得委托人的好感,以避免因为双方合作不愉快而出现故意拖欠监理费用的问题。其次,如果在工程交付后,业主方还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清监理费用,监理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与委托人沟通、协调,询问原因,并督促委托人尽快支付费用。最后,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费用的,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4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动态管理
  在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树立动态管理理念,对于项目中出现的一些变动情况,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完善监理合同,并确保监理合同继续执行下去。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项目监理部人员发生变动时,要说明人员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以征得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保证监理服务的延续性。
  (2)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出现变动或中间出现停工等现象,要调整监理服务时间,重新确定监理服务期限,办理监理补充协议,以维护监理单位的正当利益。
  (3)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增加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或者减少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要依据原监理合同内容以及监理收费标准来调整监理服务期和监理费,并办理监理补充协议。
  3.5对监理附加工作条款的处理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應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具体的附加工作可能包含有监理范围扩大、监理工作内容增加、工程造价提高等方面。针对这些附加工作,在附加合同条款中要具体约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对于因工程造价调整而产生的附加工作要作具体分析,有的项目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定得很高,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降低标准、减少内容,造成工程造价减少很多,从而导致监理费大大减少。对于这种情况要认真研究、区别对待,最好按工程实际规模计算监理费或工程规模不变监理费包干的办法签订合同。
  4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合同中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5结束语
  加强监理合同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委托人和监理公司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其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内容本身具有不规范、不平等的问题,以至于导致双方合作不愉快,甚至损害了某一方的合法利益。对于此类问题,监理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视,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确定不存在隐藏条款或是不平等条款。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仅要自身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还要监督委托人也要履行自身责任,通过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也利于建立起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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