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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激励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任杰

  摘 要:施工安全监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现行的以强制性为主的建筑安全监管效果在实践中遇到瓶颈,安全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建筑安全监察在遏制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文章从文化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研究了我国建筑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以期为我国政府建筑安全监察提供参考,有效防止建筑安全事故發生。以期为国家的建筑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支撑,减少和预防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建筑安全;安全监管;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其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住房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数仍然很大。施工安全监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进入新常态,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以强制性为主的建筑安全监管效果在实践中遇到瓶颈,安全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展。尽管我国建筑安全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建筑行业市场和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仍需进行调整。[1]现在,强制性监管依旧是政府的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基础。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安全责任的主体,政府监管主要依赖惩罚而缺少必要的激励,被动接受安全监督限制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很难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另外,受人财物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建筑安全监督。
  因此,在注重政府在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有必要采取科学的激励措施与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整个建筑安全监管过程由政府主导“强制式”监管向政府“激励式”企业“自觉式”转变。
  1 我国建筑安全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在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努力下,建筑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建筑企业安全施工水平提高,国家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得到提升。为了避免建筑企业安全施工安全事故,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国家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
  1.1 构筑安监体系
  国家现行安监体系包括政府监管、监督、单位负责和行业自律等方式形式。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国家政府统一管理和企业行业分级负责。住建部监督全国的施工总承包安全形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本辖区的施工安全形势。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的监察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由监察监管部门队企业实施的一般性监察,这类监察具有灵活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二是由安监部门队安全工作中的关键或危险环节实施的专门监察;三是监察部门队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等级统计及调查处理的事故监察。
  1.2 建筑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建筑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筑法》。这三部法律是建筑业安全生产和监管的法律依据。确保建筑业安全的重点有三个,即建筑工人劳动保护、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运行情况的变化,三部法律多次修订,在提高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施工中的行为规范,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住建设部还制定了上述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细则,同时,对企业安全施工行为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1.3 建筑安全涉及的主要经济制度
  通过几年的发展,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发展趋于成熟。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是我国的主要工伤险种。2011年,工伤保险成为建筑施工工人强制性保险,要求建筑企业必须为工人购买,并在新修订的建筑法中以法律条文得以明确。[3]然而,建筑企业工人流动性较大,办理工伤保险具有较大难度,因此,很多企业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残疾等伤害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与工伤保险不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社保范畴,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保险。当施工工人出现人身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会赔付相关数额的赔偿金,但对此引起职业病,却不在保险合同范围内。[4]
  2 国内安全监管激励方面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和对调查结果的研究分析,87%的被调查者确定监管激励是一个主要问题,80%的被调查者认为,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监督情况,监管激励是企业必须要加强的,提倡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加强。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施工安全监督中运用激励手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企业自主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降低。
  2.1 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制度体系有待步完善,施工安全生产覆盖面不全,部分施工、运营、监理活动难以依法执行。第一,政府安全监管需要程序性规范,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许可的相关程序,但是,除此之外,安全评估、检查、抽查、动态监督等也是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层面的执法规范,使得这些重要的安全监督手段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国强。第二,政府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缺乏。因此,不同地方政府安监管理机构差异性差距较大,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资金上的不足、人员配备不够、管理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等问题。这导致各个地区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水平有差异,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难以形成,导致有些企业应对不积极。
  2.2 经济激励措施实施不力
  经济层面上,发生事故后,会导致各种经济损失,那么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要进行必要的处罚。然而,调查表明,87%的人认为预防措施和相关激励措施是缺乏的,85%的人认为,相关的经济激励措施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有效实施。按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被列为强制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虽然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广,但办理过程繁琐、过程周期较长,而且现场工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通常,在一家企业的工伤手续未办完,但却到另外企业工作,那么相关手续就需要转移到另一地区。所以,工伤保险只适用于在固定地点工作的人员。由于建筑法等法规把意外伤害险作为工人强制险种,因其具有灵活性、不记名投保、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所以企业愿意为工人办理该险种。但是,该险种存在灵活性的同时,也有其缺点。由于企业按照施工规模缴纳保费,一旦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避免处罚,选择不上报或隐瞒事故,给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救援和统计分析带来很大困难。   2.3 建筑安全文化氛围缺乏
  文化层面上,近年来,安全文化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但其作用仍然有限,持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缺乏,健康的安全文化氛围难以营造,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文化的比例较少,绝大部分用于防护用品、设备设施的采购上,安全教育、宣传、研究等安全文化成本不足,施工企业未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主流安全教育方法陈旧落后,以理论知识为主的说教式安全教育与施工现场实际明显脱节。安全体验馆等创新型安全教育方法虽有使用,但其运行成本较高,企业普遍不愿采取这些方式。不同的安全培训机构,由于不同地区政府监管不同,安全培训教育水平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施工现场都设置了安全宣传设施,如安全标语、安全文明展示牌等,但效果非常有限。施工企业更多关注的是施工进度,对施工安全问题关注的少,这些对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更加不利。另外,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此也不够重视,必要的安全文化激励措施和制度缺乏,有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文化激励制度和措施,但没有完全有效实施。
  3 安全监管激励手段构建
  为实现安全监管目标,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文化、经济、法律等激励手段、方法和措施,完善机制,使得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得以形成,让安全管理理念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企业来说,经济和法律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但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还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积极的作用。要想从本质上使得建筑企业形成安全意识,就必须形成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和氛围,但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经济和法律手段措施见效迅速。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并通过罚款等方式对违法企业产生负面激励,以纠正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文化手段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在动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虽然文化手段可以从根本上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管理,但安全文化的形成和變化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法律、经济和文化手段来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慧.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研究及其绩效评价.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1.11:73.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
  [3]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1:77-81.
  [4]赵振宇.中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比较分析与对策研究.建筑经济,2010.8:5-8.
  作者简介:任杰(1971-),男,陕西延安人,讲师,工程师,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师范教育系系主任,主要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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