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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移民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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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清朝统一新疆后实行移民屯田,大量内地人口进入新疆,在移民开发的同时也产生了男女比例失衡问题,移民的婚姻问题成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清代新疆移民的婚姻在传统婚姻形式之外,还有妇女改嫁、抢婚等作为补充形式。清政府对于涉及移民婚姻方面如遣妇、族际通婚、娼妓、生育等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使得移民的社会结构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从长时段来看,清政府的一些措施阻碍了族际间的交往,不利于新疆的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关键词]清代;新疆;婚姻
  [中图分类号]D6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4—0085—06
  [作者简介]董秋菊,女,新疆大学历史学院(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新疆历史与文化。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1884年序言中写道:“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种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人自身的生产需要两性的结合即往往以婚姻的缔结来完成。我国古典文献《礼记》对于婚姻记载道:“天地合而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并认为“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2通过婚姻的缔结才有了夫妻和比较明确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形成家庭。“众多的家庭组成一个复杂的社会,于是有了民主和国家,所以社会学家把婚姻、家庭和性看成人类初级的社会圈。”3由此可见,婚姻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清朝统一新疆后,由于屡经战乱,新疆人口锐减,北疆地区“千里空虚,渺无一人”。清政府为了增加人口恢复生产,实行移民屯田政策,内地大量人民的涌入,使得新疆人口得到了较快的恢复,社会经济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与此同时,这种机械式的人口增长同样也带来了诸如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性犯罪等问题。虽然清政府在北疆地区鼓励携眷前往,予以资助,并在道光十一年(1831)清政府廢除南疆携眷之禁令,允许内地官兵商民携眷前往,发展屯田。但这些效果并不明显,清代新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十分突出,移民的婚姻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贾建飞对此认为“内地人之所以并不携带家眷前来新疆,一方面是因为对故土的留念,对新疆没有认同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事实上许多人在内地根本就没有妻室,无眷可携。”1
  一、清代新疆移民婚姻的主要形式
  清代新疆移民婚嫁与内地中原地区一样,遵循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也要完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的过程,并在大婚之日举行隆重的婚礼仪式,宴请亲朋,成为一件公共事件。同时,由于新疆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也使得新疆汉人的婚姻中也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色。清代文人纪晓岚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底到达乌鲁木齐,并在三十六年(1771)初获释返回京城。他在流放乌鲁木齐期间,用诗文记录下当地婚嫁的一大特点:“婚嫁无凭但论资,雄蜂雌蝶两参差。春风多少卢郎怨,阿母钱多总不知。”作者自注:“娶妇论财。多少逾壮之男,而聘髫龀之女者,土俗类然。未喻其说。”2
  由于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女性成为当地的稀缺资源,并将婚姻与财产密切联系起来,“娶妇论资”现象十分严重。“移民社会的阶层结构和职业结构都比较简单,除少数富裕的人之外,大多数是下层人民。”3根据贾建飞对内地新疆移民的职业分布的研究,总结出其特点:没有手艺,没有资金,没有更好的谋生手段。他们大多处于社会的下层。4当然,也不可否认在这些内地流动人口中,也有一些发家致富的人。因此,在男多女缺的新疆,必然使得“新娘的价钱”水涨船高。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乌鲁木齐参赞大臣索诺木策凌奏称“乌鲁木齐所属兵丁民户以及各省迁发人丁内多有只身,皆因内地过远,成家无计,兵民内如有室女或孀妇,则求议纷纷,虽费资数十两及百余两,尚不能得,是以不能娶妻者甚多。”5随着娶亲成本的高居不下,大龄剩男数目惊人,许多男子人到中年才能娶得起妻,老夫少妻,男女年龄差距悬殊。这种现象在当地已经是“土俗类然”。
  二、清代新疆移民的其他婚姻形式
  除传统意义上的男女正婚之外,清代新疆也存在了其他形式的婚姻,补充着百姓婚姻的其他形式。
  (一)妇女改嫁
  表彰贞节烈女和贬斥、丑诋再嫁妇女以及所谓不贞者,是我国封建王朝统治者特别是清王朝在意识形态领域强化女性终身不二的道德规范,体现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的婚姻伦理观。清代新疆与内地一样,各地都在积极对贞洁烈女大肆宣教,不仅修祠立坊,而且著书列传。根据民间传说,兴建于嘉庆三年的巴里坤仙姑庙,就是张掖同乡为了纪念一名叫作何仙姑的女子贞烈英勇而捐资修建奉以为神。6道光年间,奇台有姑嫂二人,遭一无赖子强暴,“姑嫂二人叫骂不从,一被无赖子所杀,一羞忿自尽”。地方官为表旌节,“禀请奏立专祠,春秋享祀”,立碑纪念。最后由当地“富室张成独捐银两,另行建祠于木垒河街”。7然而,贞洁烈女的大量存在对于男女失衡的新疆,特别是社会底层大众无异于是雪上加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势必将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调适。“在客民聚居的新移垦区,初期都是男多女少,性比例严重失调,所以妇女的地位亦相对较高,可以不拘伦理形式,如寡妇再嫁很少受到歧视,有的寡妇公然地一嫁再嫁,无妻鳏夫仍趋之若鹜。”8清朝统一新疆,战争导致大量的男性人口丧生,产生了众多的寡妇群体。另一方面,清朝在新疆的驻兵以及招募的移民虽有携眷前来者,但仍以单身为主。因此,清政府一方面大肆宣扬妇女守节,但对于寡妇再嫁问题上并未禁止。光绪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吐鲁番孀妇若臧奏请吐鲁番厅同意其女腮克囊改嫁:   事缘小的有一女儿,配与毛拉尕四尔为妻。后小的女婿毛拉尕四尔外出,家中无有依靠,小的将女拿回,已养三年,计人各处访问杳无音信。小的无有业产,实系贫寒,自顾不暇,何能养活女儿四思。无奈只得恳请青天大老爷怜念作主,准小的女另行改嫁。1
  吐鲁番民女腮克囊因夫外出无归,失去经济来源,其母亲奏请为其女改嫁以求活路。吐鲁番厅同意若臧之所请。
  (二)抢婚
  清代新疆还存在着“抢婚”的习俗,这种习俗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也都存在。在奇台、吉木萨尔一带当地“抢婚”习俗主要抢的是寡妇,所以又称之为“抢寡妇”、“叼寡妇”。抢婚主要是基于男方难以支付正常婚礼的费用,以及对妇女始终如一的变通,通过“抢”的方式成为夫妻。此外,在吉木萨尔还有一种与“抢寡妇”类似的“偷寡妇”习俗,只不过“偷寡妇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女方愿意,事先和女方商量好了的。”2“抢婚”、“偷寡妇”可以认为都是当地男多女少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婚姻方式,这种以“抢婚”为名义的婚姻行为,和其他婚姻仪式,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一种“合法的手续”。3
  当然也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抢婚,如巴里坤抢婚还包括“女方悔婚,男方不依,抢夺新娘,以成婚礼”,以及“女方拒婚,男方凭借的财势强行联姻”的抢婚。4光绪七年(1881)十一月十八日,吐鲁番民人窦三成经媒人王秀治、杨天喜以及底媒贾氏作媒,与蒋喜贵(又名蒋三,笔者注)之继女商定来年春完婚,送聘礼三十两以及首饰衣物等聘礼。该继女系蒋喜贵续娶孀妇傅氏随带之女。后因蒋喜贵贪图财物以不知女方生辰无庚帖为由拒嫁女儿,而傅氏坚持嫁女,无奈之下窦三成于光绪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状告蒋喜贵昧婚不嫁女。吐鲁番厅地方官认为“该女系傅氏随带下堂,应由傅氏主婚,蒋三何得嫌作梗”,并派乡约前往调查。5蒋喜贵以其“声杨要枪小女”,自己“孤身无奈,搬住城”躲避,窦三控告不得已“呈控窦三抢女”对簿公堂。6
  此外,清代新疆婚姻诉讼案件当中,主要有“昧婚”、“霸婚”、“骗婚”等类型的案件。“霸婚”多发生在已婚家庭当中,由于女方丈夫长期不在家中,处于分居状态或夫妻关系不和,因经济困难而造成矛盾重重,这就使其邻居或熟人圈中由于丧偶或错过婚姻的男子有机可乘,图谋霸占女方。7霸婚事件当中有一些属于女性被迫带有“抢婚”的性質。吐鲁番一男子生前曾娶孀妇,并立遗嘱“如能守节立志,可给伊葡萄十五墩,每一月再给伊水磨一天”。然而该亡人之女婿贪图遗产,休其配偶,“恃强强霸娶岳母”,并强占产业。最终被其妻妹告至公堂。8
  总之,清代新疆作为一个人口流动而形成的移民社会,其婚姻形式相较于内地而言,则显得更加的多样化。同时,新疆又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地区,婚姻显得更加复杂化。
  三、清政府的相关举措
  清政府在经营新疆中其实已经意识到男女性别失调对社会生产与稳定所造成的影响,一方面积极支持携眷移民新疆,给他们提供口粮与车辆,沿途予以保护。到达新疆后提供农资,房屋等,使其尽快投入到社会生产当中。另一方面,性和社会常处于相冲突的地位,原因就在于“性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表现为“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1,清政府对于婚姻及其两性问题也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管理。
  (一)遣户与遣妇
  犯屯又称遣屯,是清代新疆移民屯田的主要方式之一。遣户是因罪发配至新疆效力赎罪的遣犯,在刑满后落户为民的群体。清朝统一新疆后,初期到新疆屯田谋生及发遣服役的犯人多为男子,一些人又无力回内地搬取家眷或成婚娶妻,是造成新疆汉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2遣户中的一些定居新疆后,自然也面临着婚娶之事,“遣户男多而女少,争委禽者,多雀角鼠牙之讼。”当时乌鲁木齐遣户男多女少,婚姻就成了大问题。于是争着送礼求婚,往往产生许多争执诉讼。由于遣户的地位较低,清政府对遣户的婚嫁采取了直接干预的方式,“赤绳随意往来牵,顷刻能开并蒂莲。管领春风无限事,莫嫌多剩卖花钱。”3
  此外,清代新疆遣犯当中亦有一部分携眷来到新疆,其被称之为“佥妇”、“佥妻”、“流妇”,即因丈夫犯法而被连带佥发流放的女子。4清政府考虑到“乌鲁木齐地属边陲极远,该犯有例不携眷而情愿携眷者,若非官为料理,势必无力携往”的特殊性,决定“凡携者一并给与口粮车辆”。5乌鲁木齐的遣妇农忙之时与丈夫一起劳作,秋收后多居住在迪化城南的小巷中。纪晓岚诗云:“蓝帔青裙鸟角簪,半操北语半南音。秋来多少流人妇,侨住城南小巷深。”6清政府为了便于对犯屯的管理,防止犯屯逃跑,一般多将其进行集中管理。受其影响,这些流妇也被集中安置在城南居住,春耕时节随夫农耕。
  更有甚者,北疆地区的库尔喀喇乌苏屯地种地之屯兵与犯屯都是孤身,官府为了防止滋生一些男女不雅之事以及其他事端,故而禁止妇女在玛纳斯河以西出现。纪晓岚感叹“生愁蜂蝶闹芳丛,但许桃花种水东。只有坛车经陌上,脂香粉气偶春风。”7清政府的上述措施,究竟起到了多大的效果和作用,很难做出一个客观的评论。清代新疆对于遣户婚姻以及遣妇的管理,最终还是爆发了昌吉遣户暴动事件。8
  (二)禁止汉回通婚
  清朝在新疆地区实行民族隔离政策,除实行居住隔离之外,清政府还禁止汉回通婚,特别是对南疆地区换防的绿营兵弁以及遣犯。清朝还专门制定了处理新疆回疆地区事务的专门性法律《回疆则例》,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禁止汉回通婚予以明文规定。如“禁止换防绿营兵弁及发遣为奴人犯擅娶回妇”中规定:“各回城换防绿营兵弁,不准擅娶回妇。违者将擅娶回妇之弁兵分别责革,所娶回妇离异,仍将该管官分别参处。如由内地发遣新疆给伯克为奴之犯,亦不得擅配回妇,违者即将为奴人犯枷择,回妇离异,仍将该管阿奇木伯克等参处治罪。”9此外,还规定《禁止回妇私进满城》《禁止兵丁私入回庄》《稽查佣工汉民》《稽查汉回擅娶回妇》等,进一步强化汉回隔离。
  笔者在翻阅清代新疆有关婚姻诉讼案件中发现,清政府虽实行汉回隔离政策,但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族际通婚现象依然存在。如吐鲁番汉妇自幼许配他人,尚未出嫁,因战乱父母双亡,被缠回哈底儿掳入家中,强行作妾。1   (三)禁娼
  “婚前和婚外的两性关系,即在我们这种把贞操观念看得特别严重的社会里,还是不能绝迹的。”2娼妓(包括暗娼)问题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势必长期存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南疆地区发生仆人盗银赌博宿娼案件,清政府引以为戒,“回疆平定,官兵久居其地,仆人等宿娼赌博,如不拿禁,将来兵丁效尤,渐染成风,微末员弁,亦必有为之者矣。”“嗣后兵丁赌博宿娼,拿获从重治罪,官弁绳之以法,并窝聚之回人,亦严加惩治。”3然而清政府禁止官兵的宿娼行为,并未有有效阻止事件的发生。乾隆三十年(1760),乌什事件爆发,其导火线之一就是乌什办事大臣素诚奸淫回妇,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反抗。道光十八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海亮等人公款私用,还“挟妓挟优”4宴请同僚。道光帝责成叶尔羌办事大臣恩特亨严加查办。
  纪晓岚流放新疆期间,见到乌鲁木齐娼家妓院的标志十分具有特色,“凡立竿于户内,皆女闾也”。对于为何要墙头立竿,当地百姓有的认为是祭祀神灵的,但更多的则认为是娼妓之所,无从深究。作者以诗纪之:“颠倒衣裳 夜未阑,好花随意借人看。西来若问风流地,黄土墙头一丈竿。”5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乌鲁木齐还曾实行过宵禁,夜间设置逻卒,巡街查巷。这些逻卒的主要职业之一就是“以禁奔淫”,当地俗称“查墙子”。纪晓岚诗曰:“森严刁斗夜丁当,墙子深深小径长。莫遣月明花影动,金丸时打野鸳鸯。”6实际上,这种禁娼举措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纪晓岚自己也不得不认识到“乌鲁木齐多狎邪,小楼深巷,方响时闻。自谯鼓初鸣,至寺钟欲动,灯火恒荧荧也。冶荡者惟所欲为,官弗禁,亦弗能禁。”7
  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8清政府在新疆数次禁止嫖赌,但并未起到预期的效果。光绪年间,吐鲁番厅办理了多起涉及娼妓问题案件。光绪六年八月,吐鲁番苏门艾思拉奏查“南关娼妓阿布都尔之妻八钱五素不安分,每每招留匪类,夜集晓散,滋生事端,由且不遵约束,旋禁旋效。”头苏门艾思拉将该娼妇安插在罗布淖尔耕种,并将其四间房屋充公,以达到“地清靖以绝匪穴”的效果。当地地方官同意该苏门之请,并则乡约“招佃取息”。9光绪八年九月,台吉艾不咱奏报“吐鲁番向属街衢之地,始归王化,理宜肃静,惟有不肖之缠民妇移住新老两城,任意作娼,大伤风化,只得恳恩作主,严饬禁止,以静地方,而除恶风”。10
  (四)奖励生育
  “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一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子女的责任。”11对子嗣的抚育是生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结构的绵续”需要“从两性关系里所得来的生育”。清代新疆人口的增长除了机械式的人口迁入,短期内满足社会生产之需外,还要通过人口的自然增长即“人自身的生产”来延续完成。
  清代新疆实行积极地生育政策,对于生育多胞胎家庭予以一定的獎励。光绪十八年正月劈展玛木提妻子一胎产一男二女,其中一女夭折。吐鲁番厅认为“照完例一产三男为微有不同,然□属盛世人瑞,□由本府循例先行酌赏米布以示优异”①,经镇迪道批准,“赏给米五石,布十匹,以资养瞻,而昭异数”②。最后,新疆巡抚认为“孪生男女系地方休祥”,决定“赏银六两”,传谕其将“所存一男一女妥为抚养为要”。③当地这种积极的生育政策促进了清代新疆人口的自然增长,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语
  清代新疆移民中的婚姻问题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广大移民群体通过婚姻行为来确定了夫妻双方关系并完成后代的抚育,推动广大移民群体本土化的进程。清代新疆移民群体中还伴随着民族、宗教、社会动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移民中的婚姻问题更加复杂。清政府通采取的诸多举措,使移民的社会结构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从长时段来看,清政府的一些措施特别是汉回隔离政策阻碍了族际间的交往,不利于新疆的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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