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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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重要性逐渐增加,信息成为了价值巨大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的安全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因此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措施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还可以使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安全刑事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文首先介绍了信息安全的内容,然后分析了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障中的缺点,最后提出了我国加强信息安全刑法保障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信息安全;刑法;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J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4-0214-01
引言
信息作為一种资源从产生之初就具有了独特的价值,其重要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企业、个人竞争实力的标志,因此信息安全极为重要,在国家安全当中几乎处于最核心的地位。但是网络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还可能会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刑法也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了相应补充,为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1信息安全的内容
从广义上来说,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由信息的保密性、整体性、有用性、可控性及真实性几个方面构成。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安全的定义也在不断的改变,现如今人们对信息安全的理解主要是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重点强调,即网络信息的发布、传播、利用、存储各个过程的安全。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全媒体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使得信息在传播、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泄露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信息的安全。如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利用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信息安全提供保障和支撑。
2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的缺点
2.1刑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缺陷
个人信息泄露是现在信息安全面临的重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使用率不断增加,加上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重要信息,使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盗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于予追究,但是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解释不一致,使得犯罪行为很难被界定,并且在网络环境中,犯罪客体的确定难度较大。因此,刑法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2.2刑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滞后性
由于刑法保护信息安全只是概念上的措施,单一的法律条文不能满足信息安全发展的需要,所以刑法在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上具有滞后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上的海量信息面临随时被侵犯的威胁,然而由于刑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过程比较繁杂,不能及时予以网络信息法律的保护,使得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频发,因此刑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不应只利用法律条文,还应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加以保护。
2.3刑法对侵权信息的行为难以衡量
刑法保障信息安全中的一个缺点就是对侵权信息的行为难以衡量。在信息时代中,人们开始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都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信息的使用。但如果受害人个体在正确使用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那么受害人就要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刑法对信息侵权行为的定罪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都只依靠理论进行定罪,这违背了刑法保障信息安全的公平宗旨,对受害人和罪犯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3我国加强信息安全刑法保障应采取的措施
3.1改善刑法理论保护信息安全在法律系统中,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底线,不仅具有强制性还具有谦和性,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人们正常生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对公民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可以使用民法,如在《侵权责任》中,我国对公民的隐私权做了规定,其中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的范围较广,然而民法中具有“补偿性”原理,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其补偿内容为:建立在金钱补偿原则上,赋予当事人“债券请求权”的方式。因此民法相比于刑法来说严厉性和强制性都比较欠缺,对具有暴力性质的侵权行为很难起到制约管束的作用,所以在类似的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应采用刑法予以处理。直到2009年,在修正案(七)-中文括号中第一次把公民信息安全引入到刑法中,以往刑法对公民信息安全的规定主要在第245条关于公民住宅的规定以及第252条关于私拆公民信件的规定中表现。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国家在在2015年的修正案(九)中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张,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人员。总而言之,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信息安全问题,正在逐步的对刑法进行完善,制定相关公民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由于刑法应当根据具有严格意义的罪刑法定进行更改,刑法理念的变更在刑法调整和程度上非常重要。现如今,我国公民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公然销售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还出现了相关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必须在刑法中重新界定公民信息安全的含义,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做出严厉的规定。
3.2健全刑法制度保护信息安全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保护的规章制度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我国《刑法》并没有集中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条文,与公民信息安全相关的条文分散在各个章节中,如此一来在进行公民信息保护相关的案件时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对公民的信息安全根本起不到作用。所以国家应当将《刑法》中关于公民信息安全的条文进行汇总,针对信息安全特意出台《信息安全保护法》,切实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第二,我国《刑法》中第253条已经在逐步健全,在《刑法》中对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最全面的就是253条的内容,然而,其在行为手段和法条解释方面还需要进行健全。例如253条中对侵犯信息安全行为的解释即是对信息的出售、窃取、提供和非法获取,此种的立法模式是列举+兜底,兜底的条款就是非法获取,这就将合法获取后再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侵犯的行为进行排除。此种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容易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国家应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手段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解释,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圈限,强化公民的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结束语
信息作为互联网时代最具价值的资源,其安全问题是全世界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放眼看来,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安全犯罪程度逐渐加剧,保证信息正常流转的相关设施设备也不断遭到破坏,从我国自身来看,我国的信息化刚刚起步,但信息安全问题却并不因此而减少,我国的信息安全刑法保障存在许多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国家应积极改善刑法理论,健全刑法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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