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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新媒体管理的五条“法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叶臣

  国际上,不少政府对新媒体制定了专项管理法规,采取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实施实名制。如韩国从2005年10月开始,实施互联网“实名制”,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   二是实施分类许可。如新加坡从1996年7月,由政府广播管理局宣布对互联网实行管制,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   三是设立非政府组织。如英国政府推动成立了旨在消除通过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的互联网监管基金会。   四是安装过滤软件。如法国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在内容上,各国普遍规制的主要是对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的侵害。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新媒体监管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对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重要新闻媒体建设,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建设、运用、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传播能力。”具体措施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加快新媒体立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互联网纳入法治管理的少数国家之一,但由于目前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法治环境,加上网络应用广泛且纵深式迅猛发展,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互联网发展,不少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应在新媒体立法上下大功夫,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管范围。可考虑研究制定一部关于新媒体管理的专门法,从公法角度对新媒体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从私法角度对新媒体的行为和言论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推进新媒体衍生领域的相关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为新媒体的发展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是严格日常规制。现实社会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可能在新媒体上掀起轩然大波。   面对纷繁多样的新媒体服务模式,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媒体舆情的搜集、研判和反应机制,对重点网站、热点问题等进行全天候监测,准确把握舆情脉动,为引导舆论和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新媒体技术的研发,加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增强技术防护能力,提高新媒体管理效能。及时跟进纷繁多样的新媒体服务模式,不断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新媒体传播秩序。前移管理关口,加强基础管理,形成完善的常规管理体系。   三是加强专项整治。抓住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突出问题,针对“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采取的非法新媒体“公关”行为,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深入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切断利益链,斩断幕后黑手,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形成震慑效应,切实规范新媒体传播秩序和“公关”行为,坚决遏制新媒体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蔓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媒体环境。   四是健全新媒体伦理规范。由于新媒体的特性,实施绝对、完全的监控几乎不可能。因此,加强新媒体伦理规范体系建设,增强新媒体行业自律意识十分重要。   适应新媒体技术和服务样式的发展需要,发挥新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制定完善新媒体伦理规范。大兴新媒体文明之风,加强新媒体伦理教育,推广博客圈典型做法,引导新媒体人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自身免疫力。   建立健全道德监督机制,预防和查处新媒体失范行为,不断提高新媒体职业道德水平,积极推进新媒体自律。   五是提高领导干部新媒体素养。据调查显示,有1/3的领导者每天接触媒体的时间(含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超过3个小时,且接触网络等新媒体的频度和时间强度都居于各类媒体的首位。然而,个别热点事件则以一种近乎荒谬的方式,昭示了一些领导干部在新媒体素养方面的极端欠缺。   首先,要使领导干部充分认知新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性。其次要提升领导干部的技术素养,将新媒体的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考试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及任用中,加强对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传播规律的学习,培养运用媒体的能力。第三,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新闻发言人在塑造政府形象、开展政府公关中的积极作用,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并建立相应评估反馈机制,提高利用信息资源、传递发布信息的针对性。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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