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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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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蓬勃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生产和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工犯罪问题。农民工犯罪的上升趋势给城市治安和市民生活带来严重威胁。通过以农民工犯罪问题为中心,探讨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成因、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以期引起社会对该问题更多的关注和参与。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原因;基本特征;预防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3-0124-3.5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离开户籍地进入城市务工:他们大多在城市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工资报酬低的工作;他们身处城市,却保留农民身份,我们习惯把这样一个群体称为“农民工”。近期来,农民工犯罪现象不断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影响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农民工犯罪问题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试图通过对农民工犯罪的多角度分析,进行一些有益的探寻。   一、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剖析   事出有因,某种现象的产生必然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同样,一定的原因又必然会引起某种现象。农民工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其存在和发展必然受上述规律的制约。“犯罪主要是社会运动问题与人的行为问题,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人的行为,其产生既有社会运动方面的原因,又有人的行为规律方面的原因。”①因此,对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探讨也应从社会(即宏观)和个体(即微观)两侧面切入。   (一)社会侧面的原因剖析   农民工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当然有其社会侧面的促成因素。而作为引起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概括,社会侧面的原因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内容也十分庞杂。笔者认为以下宏观因素较突出:   1.社会转型的震动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的全面转型和过渡时期。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宏观背景下,由于农村劳动生产效率普遍提高,大批剩余劳动力得以分离。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中对自由劳动力的需求带动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而立法机关出台的一些政策也放低了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门槛,客观上为农民工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了可能。②流动人口的增多,一方面导致城市中人口结构的复杂,为作案提供了机会和屏障;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城乡人员间矛盾不断凸现,而农民工犯罪正是这些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2.城乡二元结构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在城市与农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由此形成,城乡二元结构至今依然十分明显,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   首先,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拉大。城市的发达经济及居民生活和消费的方式对农民工而言充满诱惑。显而易见的贫富差距在让农民工产生自卑的同时也让他们产生盲目跟风和攀比心理,而一些自制力较弱的农民工便把盗窃、抢劫等手段作为谋取财富的捷径。   其次,二元结构加剧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不平等。进城后,农民工的就业权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就成为我国学者重点关注的领域。尽管我国已在此方面取得了进步,然而真正有效地维护仍然没有贯彻,农民工在求职、社会保障、教育、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仍需时日!目前,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后在职业、工种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③不满情绪一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就容易引发农民工犯罪。④   3.消极社会环境的作用   在农村,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农民在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归。他们诚实劳动,以家庭(血缘)和邻里关系为纽带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网,在这张网内,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人与人之间事实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同时,儒家思想对我国影响根深蒂固,传统的道德以及业已形成的习惯在调节人际与规范村民行为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而在城市,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较为完整地退出了历史舞台!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倡导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已经逐渐被外来文化取代。个人主义、自私自利、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等滋生蔓延,人与人之间充满矛盾和竞争,厄虞我诈。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工进城后,一方面,农村中以家庭(血缘)和邻里为纽带的关系网遭到破坏,原有的传统道德的习惯对自己的规范和约束能力减弱,因而他们的行为更具有自主性和可自由支配性。另一方面,他们面对城市中诸多复杂的与自己价值体系完全对立的不良现象无法理解,在彷徨与困惑中,他们无所适从,找不到方向感。当看到自己诚实劳动换来的劳动报酬远不如社会上某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捞取的金钱时,自然容易产生模仿心理。   此外,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最主要目的是务工获得报酬,改善家庭和自身的经济条件。进城后,由于种种限制和不公正待遇,求职和就业过程远远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顺畅,实际上他们很多人仍处于失业或半实业状态,这无疑激化农民工原先需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行为和身份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在巨大的文化差异,冷漠的人际,多方面的歧视以及社会的拒绝的多重压力使他们脆弱而敏感的自尊受到伤害,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在适应与融合城市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更多冲突。由此容易形成犯罪心理,从而引发犯罪。   (二)个体侧面的原因剖析   犯罪不仅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个体原因。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如果说农民工犯罪是在社会中长期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下一时冲动的结果,那么其自身的个体因素无疑对这种结果有不可回避的推进作用。因为“激情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不良的意识品质和缺陷的性格不无关系。”⑤   1.淡薄的法制观念   首先表现为,在处理与他人矛盾的时候往往容易冲动,习惯用原始的野蛮手段。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他们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受到非法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通常采取一些非正当的方式。比如为了讨薪,威胁、恐吓、绑架包工头或其家属,甚至将其杀害。近年来,出现了由“他虐”逐步向“自虐”转变的趋势。农民工为拿工资而爬到高处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另一方面使农民工自身也成了法律的受害者。⑥   其次表现为,农民工对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认识上的空白。这让他们在和劳动雇主发生劳动关系时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一些利益熏心的企业主和包工头在雇用他们时逾越法律规定的用工程序,随意延长工时,加重对农民工的剥削,由此激化他们和劳动雇主的矛盾,引发不同形式的反抗。   2.不良的意识品质   主要是指农民工先天的不良意识和后天形成的不良意识。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受到城市消极因素腐蚀而滋生的不良意识笔者在前文已论述。下面就其先天的意识作一些讨论。我国封建社会的农村一直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此产生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长期处于农村并且大多被束缚在土地上,自然受到小农思想的影响。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对一些事物的认识一般较局限和狭隘,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比较突出,缺乏通盘考虑,有很强的排他性,因而在处理某些问题的方式上也往往带有攻击性和偏激的色彩。还有些人本来就有小偷小摸等不良习性,进入城市后,由于居住条件的限制,农民工集体生活在一起,这样人与人之间交往密切,不良意识品质得以相互影响和渗透。  3.过大的家庭压力   农民工进城务工,背负的是家庭和亲属的期望!他们是家庭中的顶梁柱,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家庭的开支,子女的学费……都重重压向他们的肩膀。然而就业的困难,低迷的工资,讨薪的艰辛,城市中身份的卑微以及日益被边缘化的处境使来自家庭的压力与日俱增。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为了满足家庭诸多方面的开支,他们想方设法多挣钱。而当挣钱无路甚至连自身都难以生存时,他们常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钱财;另一方面,家庭压力过大使他们情绪不稳定、易愤怒、恼火。一旦心中的郁闷得不到及时有效排解,就会愈积愈多,积累到一定程度便容易把违法犯罪作为宣泄的手段。   4.匮乏的精神生活   和城市居民享有丰富多彩精神生活相比,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却相对单调,几乎是一块无人区。他们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同样的业余活动,没有健康的消遣、娱乐方式,因而业余时间变得十分空闲。伴随而来的是精神上的空虚。这无疑为其中的一些农民工违法犯罪提供了构想与时间的便利。   匮乏的精神生活还表现在农民工与亲人的分离以及得不到家人的有效关心上。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农民工性生活无法得到满足。男性农民工不能与妻子团聚,过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长此以往,很容易引发男性农民工的性饥渴,性压抑,甚至引发“性犯罪”。⑦   二、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特征   农民工犯罪呈上升趋势,也表现出一定的基本特征。对这些特征的探讨,将更有助于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工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有助于科学有效地指导措施的制定,从而更好地为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服务。   (一)经济性   农民工犯罪多是为了经济利益,表现为侵财型犯罪。笔者将农民工侵财型犯罪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被动的侵财型。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强度大,工资报酬低的行业,加上工资被拖欠克扣严重,农民工的生活十分贫困,有些农民工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生活和生存的权利受到严峻挑战。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被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以维持生计。第二种是主动的侵财型。面对城市中诸多的诱惑,为了模仿和追求城市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身又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只能靠非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二)报复性   农民工犯罪常带有报复的色彩。农民工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法享受正常的城市生活,由于受到社会的排斥和家庭的压力,以及单调枯燥的业余生活,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有种“潜意识的不满”。他们很容易把这种不满归结于社会,并且细化到社会中的某一个体,进而对其实施报复和侵害。⑧   (三)流动性   农民工现象本质上属于一种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劳动人口在全社会的大规模流动。其从事的犯罪活动,必然带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作案地点分散复杂,作案人员逃窜迅速、逃窜范围广,作案时间短、带有很强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这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客观上的困难。   (四)区域性和时间性   从区域上看,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农民工犯罪率高于中小城市和内地,城市中心的发案率要明显低于城市外缘和城郊结合部;从时间上看,农闲季节发案率高于农忙时节,春节前后高于其他时间,晚上作案多于白天。   这是因为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设施较完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对农民工更具吸引,聚集了大量流动人口。城市外缘和城郊结合部位远离城市政治经济中心,社会治按控制与管理较弱。随着郊区的城市化进程,城郊结合部建筑、商业、服务等行业用工需求增大,往往成为农民工高度密集的地带,也是农民工犯罪的多发地带。春节前后农民工回家与亲人团聚,农忙时节他们大多要赶回家从事农活。春节前后是农民工讨薪的最后期限,因而也是他们在讨薪过程中与包工头矛盾最集中和激化的时间段。加上此时农民工往返频繁,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人口流动的不断扩大导致社会对个体活动的失控。”⑨这些都成为激发农民工犯罪的隐患。   (五)暴力性和团伙性   农民工的文化和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在遇到矛盾与不满时往往缺乏冷静和理性思考的能力,采取的行为常带有暴力性。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农民工犯罪案件都不同程度地验证了这种暴力性的基本特征。   同时,面对社会诸多不公正与压力,农民工势单力薄,单靠个体力量无法摆脱和改变现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且由于其自身诸方面的限制和就业方面的限制,他们处于社会边缘,成为社会的漂泊者。共同的遭遇和处境使他们之间萌生出一种特殊的亲切,使他们极易为寻求安全感和归属感而聚集起来,以整体的力量对抗外在的压力。在犯罪实施前后,集体行动让农民工感到犯罪的风险得以平均,因而更加安全,也让他们常常抱有某种侥幸心理。团伙性的基本特征弱化了农民工对犯罪的恐惧。⑩   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民工犯罪问题日益凸现,对其实施惩罚与矫治固然重要,但对于那些已经成熟的犯罪,我们更应当注意加以预防,而不是矫治。{11}因为实现犯罪预防是解决犯罪问题所追求的最高目标。{12}犯罪预防比惩罚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3}因此,对农民工犯罪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   1.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全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农民工的社会环境。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距。   2.从政策层面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各方面权利和义务,减少其心理上的失落感和不平衡感,缓解其对社会的不满与仇视。   (二)加强农民工的管理教育   1.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民工,贴近民工,树立为民工服务的意识,及时倾听民工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农民工的构成、数量、家庭背景、个体特征、流动性等信息。对农民工群体的心理变化、情绪波动、社会压力等给予高度重视,提高对其违法犯罪倾向的敏感度,并适时疏导和关心,从而提高对农民工突发案件的科学预见。   2.加大力度,设置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集中力量改善农民工生产和生活条件,把农民工对居住、学校等要求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之中。同时,加强城市外缘和城郊结合部位的综合治理,严格掌握流动人口的态势。   3.倾斜政府财政对农民工极其子女教育的支出。完善城市教育设施和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多渠道地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减少其子女的失学的辍学率。政府出面,针对性地与一些企业寻求合作,建立对口职业类型培训基地,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对不同职业的应变能力。   (三)提高执法力度和办事效率   1.全方位建立健全农民工保障和服务机制,把农民工问题作为评定当地政府工作和政绩的指标之一,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切实把对农民工各项工作纳入到依法治理的轨道,因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14}   2.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现讨薪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资保障制度。所谓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15}只有落实和完善这一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才能更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和服务功能。政府应不定时地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一旦发现拖欠克扣,要依法从严打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全力打造人人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尚,组织普法工作小组走进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使农民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既能增强其维权意识,使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又能让他们对违法犯罪有更科学更全面的了解,减少其由于对违法犯罪认识上的不足而轻易越轨,从而有利于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正如贝卡里亚所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16}同时,可定期在农民工中间开展一些法律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增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  4.整顿劳动用工混乱,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建立普遍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杜绝农民工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无证据可依。完善基层民主,发展农民工工会组织,让工会切实成为农民工权益的代言人。为充分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和要求,应该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农民工代表,保障他们参与立法或立法听证,增强其在社会发言的分量。   (四)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   1.提倡诚实劳动,友爱互信的社会道德。尽量铲除自私自利、物质至上、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取向生存的土壤,以减少其对农民工思想的腐蚀。   2.在农民工中间开展娱乐活动,丰富其业余生活。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建立定期探亲制度,为农民工与家人团聚提供时间和机会,有效缓解农民工生活、精神压力。   四、结语   农民工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其出现和发展既有深刻的社会根源,是社会诸多矛盾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又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原因。认识和研究农民工犯罪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的目的无疑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偏废任何一方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犯罪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农民问题寓于政府职能和各项民政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为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积极贡献力量。有理由相信,对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一定可以取得成效。      【注释】   ①金其高主编:《犯罪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8-29页。   ②如198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③由于输入地教育制度规定上的一些歧视,农民工子女往往不能在城市就近入学,不少农民工子女失学、辍学。由此极易激发农民工心理上的不平衡,使农民工对社会产生逆反和仇视。   ④犯罪是他们对这种不满情绪的暂时发泄。   ⑤高峰主编:《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35页。   ⑥农民工为讨薪采取的非法手段极容易演变成违法犯罪。   ⑦2003年8月,北京某大学建筑工地两民工来到门桥附近,把路过的一女孩拉到路边的小树林进行了强暴和抢劫,后两人均以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⑧农民工为讨薪对包工头及其家属的一系列恐吓、绑架乃至杀害的案件正是这种报复性特征的反映。   ⑨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二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45页。   ⑩还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农民工固有的团伙性特征和艰难的处境容易使他们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和发展利用的对象。   {11}〔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33页。   {12}金其高主编:《犯罪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3页。   {1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4页。   {1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5页。   {15}郭卫华、李富成主编:《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09页。   {16}〔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5页。      【作者简介】付雨:(1986- ),女,河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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