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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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旭锋
摘要:作者针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主要包括建筑垃圾的定义及特点,并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建筑垃圾处理
1、研究背景与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的城市化阶段,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城市化率只有40%左右,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城市建设与扩张将在我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我国人口较多,但城市人口相对集中,使得人均建筑面积较小,住房需求长期刚性,使得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今全国每年新竣工的建筑面积达到了20亿平方米,接近全球年建筑面积的一半,而且还在逐年递增,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如此巨量的建筑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令人震惊的[1]。
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研究工作的意义在于: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降低垃圾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改善城市的建设环境和人民的生活环境,在环境和经济都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的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减缓建筑垃圾无处处置的趋势。目前市场上建筑材料价格全面上涨,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更是一路飘升,造成建筑市场上对于材料价格的担忧,以及国家、企业、个人对环保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这给建筑垃圾的再生处理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前景,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大力发展建筑垃圾的再生处理,使建筑垃圾不再成为城市发展的道路上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两方面的阻碍[2]。
2、建筑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2.1 建筑垃圾的定义
因建筑垃圾来源广泛、成分复杂,目‘常和城市生活垃圾混杂,造成对其定义不明确,许多专家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不统一,这也使得建筑垃圾至今没有明确的“身份”。
这里的建筑垃圾概括的定义为:建筑垃圾是指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和装修的活动中产生的对建筑物本身无用或不需要的排出物料。主要来源于基坑开挖、道路开挖、建筑工地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建材生产五类。对建筑物无用或不需要,是对物料是否垃圾的界定。对物料无用或不需要的界定最终来源于某种形式的主观判断[3]。
考虑到基坑开挖、道路开挖、建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土、余料基本可以在回填、再利用过程中消耗掉,不会产生附加的、难以降解的废物,且回收价值不大,因此本文在讨论时不考虑这部分建筑垃圾的影响,即狭义的认为建筑垃圾是在建筑施工、建筑拆除、建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4]。
2.2建筑垃圾的特点
建筑垃圾主要以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的废弃混合物组成,如按照当前常用的填埋堆放的处理方法,其一般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其物理、化学特性才可趋于稳定。在此期间,废砂浆和混凝土块中含有的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使渗滤水呈强碱性;废石膏中含有的大量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废金属料可使渗滤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从而污染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受污染的地域还可扩大至存放地之外的其它地方。而且,即使建筑垃圾已达到稳定化程度,堆放场所不再有有害气体释放,渗滤水不再污染环境,大量的无机物仍然会停留在堆放处,占用大量土地,并继续导致持久的环境问题。
3、建筑垃圾的环境危害性
3.1 污染水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污水一一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废砂浆和混凝土块中含有的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废石膏中含有的大量硫酸根离子、废金属料中含有的大量金属离子溶出,同时废纸板和废木材自身发生厌氧降解产生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有机酸,堆放场所建筑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水一般为强碱性并且还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硫化氢以及一定量的有机物,如不加控制让其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就会导致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水体被污染后会直接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
3.2污染空气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会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例如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成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的有机酸。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吹扬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性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3.3影响市容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很低,许多地区建筑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并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的建筑垃圾往往成为城市的卫生死角,混有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旦遇到雨天,脏水污物四溢,恶臭难闻,往往成为细菌的滋生地。而且建筑废弃物运输大多采用非封闭式运输车,不可避免地引起运输过程中的废弃物遗撒、粉尘和灰砂飞扬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容貌和景观。可以说城市建筑垃圾已成为损害城市绿地的重要因素,是市容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
4、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建议
4.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一种外部强制力,也是减轻建筑垃圾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手段。当前的建筑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大量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对环境造成了危害,另外,集中处理的建筑垃圾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应用。鉴于目前建筑垃圾的排放高峰期已经到来,各种天然建筑原材料也面临枯竭的现状,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已经非常必要。
我国法律有必要对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的内容进行补充,并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制定建筑垃圾回收率的相关条文,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也应增加惩罚性条款,或者修改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中法律的效力和惩罚力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中,进行一次定量定性的建筑垃圾综合调查统计,制定建筑垃圾的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
4.2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没有达到完全的产业化与市场化的高度,因此国家的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显得尤为重要,自负盈亏会让企业无法生存,也无法使建筑垃圾达到高效的应用。因此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4.3 引入特许经营模式
参照其它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经验,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以使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形式,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国外公司参与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和经营,可以允许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解决前期资金不足的难题。当然首先政府部门要放开建筑垃圾消纳权,处理权和经营权的行政许可,使得处理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具体的建设模式可以借用其它成功的经验,如采取BOT的方式,使得私营企业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已经使用BOT的方式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取得了成功,显著提高了我国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这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4健全使用标准和规范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原材料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结构、强度、力学等方面的特性指标、建筑再生产品替代原材料的技术、方法、安全系数取定等方面需要展开深入的研究。这是循环安全、合理、广泛和可靠利用建筑垃圾产品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科研投入不足,使得一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参数仍无法建立。比如,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建筑垃圾产量定额;对采用资源化产品的建筑项目进行的认证的体系等。
4.5 政策导向与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的原则,无论是新建、改建、拆除的剩余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再生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严禁私自倾倒建筑垃圾。
(1)在行政上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开绿灯。目前建筑垃圾的独立消纳权和收费权都属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部门所有,企业无权进行操作,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状态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2)政府要牵头协调各部门权力范围,为建筑垃圾产业提供便利,避免责权冲突和由此导致的企业无所适从。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管理范围和责权界限尚不明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化企业在建立和发展中常常会面临政府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多头管理。
(3)落实对建筑垃圾处理产业的扶持政策。这包括: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在建筑垃圾产量定额等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在项目的报批,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各阶段中,均把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计划进行考评,并将此作为对项目的批建,评标和验收的指标之一,若建筑垃圾的处理不合格则不给予发放相应的证件和批文;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概念和评价认证工作,并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物建筑垃圾资源化纳入考核范围。
5、结语
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事业,仅靠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是不能完成的,必须有公众的参与。由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市场接受度不高,在政策的引导下,也需要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考虑,通过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保和回收利用的意识,加强舆论宣传和导向,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选购再生建筑产品,政府应对主动使用再生材料的企业进行表彰,宣传,对公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建筑垃圾知识,消除公众的疑虑。
参考文献:
[1]杨敬帅,马晓霞.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3期:304~305.
[2]土罗春,赵由才.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7.
[3]石建光,邓华,林树枝.汉川地震后建筑垃圾再利用途径探讨[J].福建建筑,2008年第11期:27~29.
[4]东方科技论坛,“建筑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战略”学术研讨会,上海,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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