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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生态维护与文化制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游 俊

  【摘 要】古代民族由于所处时空域的限制,不可能全面认识自然生态系统并自觉直接维护生态环境,而是在文化建构的过程中从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内人为地分割出一个最适合于本民族生息的区域,按照本民族文化的理解去建构并直接维护本民族特有的民族生境。对生态环境的维护,主要是通过文化制衡来实现的,它具有无意识性、间接性、被动性和区域性。探讨这种生态维护的特点及功效,有助于深化对民族生境的认识并为今天的生态维护提供前人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生态维护;民族生境;文化制衡
  【作 者】游俊,吉首大学教授。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X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6)04-0160-005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cultural restraint
  and balance in ancient times
  You Jun
  
   Abstract:The ancient nationalities could not realize perfectly about the natural ecologicalsystem and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voluntarily and directly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n time and space. Instead, they were able to find a certain region which was most suitable for living in the natural ecologic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building, and then to build and protect the national habitat which belonged to their own nationality according to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nationality's culture.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 was mainly realized by cultural restraint and balance, it had the features of unconsciousness, remoteness ,passivism and regionalism.Exploring the features and functions of this kind of protection is good for deepening the awareness of national habitat and offering predecessor's experience and lessons to nowaday ecological protection
  Key words:ecological protection;cultural restraint and balance ; national habitat
  
  一
  
  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民族由于要受到所处时空域的限制,从来不会在全面认识自然生态系统后再着手安排生态环境的维护,而是在文化建构的过程中从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内人为的分割出一个最适合于本民族生息的区域,照本民族文化的理解去建构并精心维护本民族特有的民族生境。同时将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的其他部分视为既不需要理会,更不需要维护的纯自然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自然存在区域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着今天我们所理解的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当然,对这样的区域,不同的民族在其文化中有不同的定位方式。带有普遍性的有三类:一是将其视为神灵的栖息地,并以神灵的名义禁止人类活动对其进行干扰。古埃及人对尼罗河河谷以外的浩瀚沙漠就是这样去对待的,古希腊神话中的奥林匹亚山也是如此。二是将这些地段看成整个民族的公地,使用这些公地上的生物资源需要遵循严格的制度,取用量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我国古代除了划定大片的皇家园林外,还将大片的森林、沼泽及草坡等定为公地,非经特许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利用这些区域的生物资源。三是把自然生态区域作为天然的军事防卫系统,有意识地让它保持长期的自然状态,使异民族难以穿行,从而确保本民族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这样去定位民族生境以外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对今天仍有着十分明显的延伸影响。我国的几乎每一个民族至今尚延续着类似于“圣山”、“神林”、“墓地”等各式各样的禁地,它们一直发挥着自然保护区的功效,因而今天规划建设自然保护区若以各民族已有的圣山神林相重合可以收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自然保护区的维护也会得到相关民族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这种把民族生境以外的自然生态系统其它部分搁置起来的做法在历史上可能演化出千姿百态的处置办法。我国西南地区的侗族居民,长期以来是按照宗族村社的社会组织方式去界分本民族的分布地。每个宗族聚寨而居,并通过“合款”方式具体划分各宗族的活动地带。宗族生息地内均实行两分,除了活着的成员居住的村寨和已开垦的土地外,其余的大片山地森林都视为本宗族的坟山,早年仅用于埋葬过世的长辈和祭祀祖先之用。12世纪后,木材采伐和贩卖在侗族经济生活中地位逐步上升,各宗族的坟山经济价值也愈来愈大,纯粹的宗教用地开始转换为营利性的经济林基地,17世纪以后发展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林用地。尽管发生了这样的转换,但原有的山地森林定位性质并未完全改变,它仍然是坟山,只不过真正用作埋葬先辈的范围越来越小了,最后只剩下各村寨用于“停柩待葬”的死者安葬区。在发生这一变化的同时,侗族文化也由纯粹定居稻作转型为林粮兼作。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侗族的生态维护也发生了巨变,早年仅维护村寨、稻田区和固定水域的稳定;林粮兼作文化定型后,森林的管护、砍伐和贩卖也纳入了直接的生态维护内容,其民族生境维护的范围呈现扩大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沅江、环江等流域的生态维护一直发挥着不容低估的重要作用。①
  另一种变形是指原先定位为不需要理会的自然生态区以各种方式转换为安置归顺的异族的特殊用地。10~12世纪,我国蒙古草原上的大辽王国其传统生计方式是草原畜牧,按照这样的生计方式,低湿的河滩地、茂密的高山林区都被定位为本民族未经特许不能触动的禁地。但在其后与北宋王朝的征战中,俘虏了大量的汉族居民(当然有些汉族居民出于政治或经济的原因而自愿归附辽国)。契丹人的处置办法是将原先的禁地开发,用于安置这些归降者,让他们按照汉族当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将这些地段开辟成农田,并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赋税徭役。在辽国的行政体制中,将这样的地段设置为“投下军”或“投下州”。而这些设置在辽国并非正式的行政编制,因为它们在名分上归于契丹贵族的名下,是贵族们的私产。这一演化形式在提高生态资源利用效益上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对于异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也做出过重大贡献。②但在其后的发展中也产生过负面作用,原因在于干旱的蒙古高原上农田的无节制扩大往往是导致草原退化的重要文化原因。

  还有一种变形方式是将原来闲置的空地按照本民族文化腹心地带的资源利用办法强行开发利用。如汉民族在10世纪以后大力开发长江中游湖沼河网地带就是一个例子。需要注意的是,类似的处理办法不仅存在于汉族,在其他民族中也常有发生。我国的壮族居民早年仅是集中利用西江流域的河谷盆地,随着17世纪以后人口的增加以及中央王朝对此地统治力量的加强,于是陆续开发原先封禁的山地林区,兴建梯田和旱地。这样的做法在石灰岩山区往往诱发为土地的石漠化,其生态后果与汉族开发长江中游平原相类似。这种利用方式导致生态失序,其区域在当前都是需要尽快展开生态救治的灾变区。
  上述各种情况足以揭示古代文化生态维护的一个普遍性特征,那就是对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均明确地区分民族生境与非民族生境地带,对两种地带的维护目的和措施各不相同,尽管历史上这种区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所变异,但两种不同维护的方式在各式各样的维护中均基本得到维持,并一直影响到今天。
  
  二
  
  古代文化的生态维护其直接对象是民族生境,但在实际效果上可以对所处的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产生间接的维护实效,这也是古代文化生态维护中的普遍现象。对民族生境的具体维护做法尽管千差万别,但维护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反映。
  其一,各民族的生境建构总是以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为蓝本,定型后的民族生境其物种的构成大致与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相近似,不会与自然生态系统拉开很大的距离,因而民族生境的稳定延续可以得到基本保证。我国汉族居民早年建构的河套地区旱地农作,其主种作物不管是粟还是稷,都是从河套地区原有的野生植物驯化而来,具有很高的抗旱性能。即使失去了人类社会的庇护,在当地依然能延续其物种生命。足以证明早年的这种汉族民族生境建构与所处自然生态系统有较高的同质性。10世纪以后,长江下游大面积开辟的固定稻田生境与当地原有的浅水湿地生态系统同样具有很高的相似性,维护好稻田生境实际上已经间接维护了原有的湿地生态系统,只不过始终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偏离而已。我国的其他民族在民族生境的建构上也与汉族相似。我国内蒙古草原上,先秦时代的匈奴人、隋唐时代的突厥人、北宋时代的契丹人,以及后来的蒙古人他们所建构的游牧类型民族生境中对大型食草动物的利用也是当地已有的生物物种人为驯化后的结果,故而其民族生境也是从自然生态系统中分割而来。民族生境与所处自然生态系统一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其偏离仅表现为各生物物种的规模在人类社会的控制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类所需要的生物物种其种群规模迅速扩大,而对人类无用的生物物种则完全相反,其种群规模被逐步压缩。以所处自然生态系统为蓝本建构的民族生境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人类社会的寄生性。维护好寄生者与寄主间的结合部――民族生境,当然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维护发挥间接作用。
  其二,民族生境的建构由于要考虑到民族成员间的凝聚力,因而利用的自然生态系统区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致使民族生境的规模一般不会无原则的扩大。即使因为政治、经济和军事等社会原因造成了民族生境的超常拓展,也会因为无法兼顾民族成员的内在一致而很自然的退回原有的生态规模。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文化的内在同一要求发挥着控制民族生境规模的效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游耕类型民族在20世纪中期的分布地变动对说明这一事实很有典型性。我国西南各地的苗族,凡从事刀耕火种的支系早年都是在高原台地上的疏林草坡实行游耕,并在这样的区段建构自己的民族生境。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实施的土地改革第一次给他们创造了一个可以在异样生态背景中自由定居的公平社会条件,不少世代栖息在崇山峻岭上的苗族居民都分到了坝区的稻田。但在其后的20年间,戏剧性的事件依然发生了。不少苗族居民把自己分到的坝区稻田出让、闲置甚至赠送给其他民族的居民,自己仍然上山定居,按传统的方式在疏林草坡地段实施游耕。当事的苗族居民都觉得耕地分在不同的地段,劳动力投入大,收获量不多。③但这种看法仅是一种假象。真实的原因其实在于,在新的生态背景下每一个成员都需要掌握不同的生活生产方式,难度很大。若本民族成员一部分到稻田区,一部分留在山区,又会影响到本民族的内在凝聚力。因此,他们宁肯放弃肥美的坝区稻田,在无意识中回归了民族生境的土地利用的固有规模。这并不是特例,云南西部的景颇族、拉祜族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足以证明,这是一种带普遍性的文化现象。由于民族生境的土地利用规模要受到维护民族内在同一性的制约,这就导致了民族生境与所处自然生态系统在分布规模上有一个动态平衡的稳定比例,在该民族生境中被暂时搁置的其他组成部分可以基本上按照纯自然方式运行。民族生境的稳定在这一点上也间接发挥了维护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的作用。
  其三,民族生境中所实施的生物资源定位可以确保所处自然生态系统与民族生境之间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交流,也可以发挥间接的生态维护效益。民族文化对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定位必然遵循如下一些原则。首先,该种文化中认为最重要的物种往往是那些在当地生长范围较广,人类可利用的部分较多,而且产出相当稳定的物种。然后按照这一线索排定他们所需要接触物种的重要程度顺序,并以此作为维护民族生境的基本依据。其次,他们往往会把所处自然生态系统中比较罕见或生活方式比较特异的动植物附会各种神奇的传说和信仰内容,将这样的生物物种定义为最珍贵的生物。对这样的生物物种,往往居为奇货并赋予很高的社会价值。再次,将生活习性与人类的社会生活习惯相左的生物物种或者形状特异的生物物种定位为可憎的、讨厌的生物。最后,将众多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不大的生物物种视为野生的、无关紧要的生物物种。在实际的定位过程中,不同的民族当然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定位的依据也会呈现极为明显的非规律性来。而这样的定位其实是每个民族对民族生境进行维护的思想依据。每个民族都是以此为出发点,对民族生境中的生物物种实施社会控制。
  可以说,对民族生境的维护不是纯自然的维护,而是带上了社会定位,按照社会力量实现的、有社会内涵的维护。好在每一个民族对生物物种的定位互有区别,一些民族讨厌的生物在另一些民族看来是很好的生物,有的民族认为很重要的生物在其他一些民族看来则是根本无用的生物。各民族对生物定位的这种差异对于生物资源的维护其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文化的制衡过程中,地球生命体系中的物种总会受到某些民族的保护,同时又会受到某些民族的憎恶和唾弃。相互抵消的结果,最后达成对生物物种规模较为均衡的控制。
  总之,古代文化通常不是直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而是按文化的需要直接地维护各民族的生境。由于民族生境与所处自然生态系统间的必然内在联系,因而间接地发挥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作用。
  
  三
  
  古代文化所实施的生态维护是各民族分别实施的间接生态维护。由于各民族文化间必然呈现为类型和样式的差异,致使每一个民族维护其生境的目的、任务和做法均互有区别。而这样的区别要受到该种文化的价值观、自然观的制约,致使各民族间很难在民族生境维护上达成相互理解,可以说,整个古代的生态维护一直未能形成跨文化协调行动。如果必须达成跨文化的协调时,通常不是靠文化本身去达成这种协调,而只能凭借行政甚至军事的力量去加以实施。不言而喻,这种力量强制实施的协调很难达成可持续能力。这种情况有众多的历史事实可资佐证。在中国的历史上,中原的汉族与蒙古草原上的各游牧民族经常发生武装的冲突,当中央王朝的实力强大时,汉族的农田就会被拓展到蒙古草原上,而游牧民族实力强大时又会越过长城南下而牧马,将牧场拓展到原先的汉族地区。④在这样的交错过程中,不管汉族还是游牧民族都是按照本民族的民族生境建构要求去利用它所不适应的自然生态系统。汉族往蒙古草原拓展农田,往往以土地的退化甚至沙漠化而告终;而游牧民族南下建立牧场,也会导致牲畜疫情的爆发以及劣质牧草的泛滥。两相反复抵消的结果,致使农业区和牧区处于一种相互消长状况,但一切后果都只能听命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报复,当事的各民族事前甚至在事后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文化的生态适应能力的局限性,因此而达成的各种制衡均是无意识的制衡。通过无意识制衡去间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是古代生态维护的一大特点。

  古代文化的生态维护始终是区域性的维护,原因在于,古代文化中无法建立全球生态体系的观念,也无法有效地突破民族间的信息隔膜,正确地获取自己未能直接接触到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有关信息,这就注定了无论用什么样的方式参与生态维护都是凭借十分狭隘的眼光和近期的经济实利去做出决定,使得其维护的实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会在无意识中种下了区域性生态灾变的祸根,并无法作出预测。总是到区域性的生态灾变出现后,以相关民族文化的萎缩甚至灭亡为代价,去换取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复位。古代两河流域的文明曾经在灌溉农业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个强大的帝国。但到了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帝国摧毁其最后一个王朝后,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就无法再复兴了。这里的生态原因是,无节制的灌溉导致大面积的盐碱化,原先肥美的农田再也无法耕作,因而完全失去了集结军事力量抵御外来入侵的能力。同样的情况在公元10世纪的古玛雅文明中也曾遇到,其直接原因是主要作物玉米的病害导致了经济基础的动摇。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汉族中央政权也曾主动退出黄河河套地区,如三国时的北魏和北宋。退出的直接原因是土地的沙漠化,无法按汉文化原有的耕作办法加以利用。由于地球生命体系内各自然生态系统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任何一个区域性的生态灾变都具有牵连性。因而只顾及区域维护的古代文化维护办法显然是一种低水平的生态维护。
  
  四
  
  综上所述,古代文化的生态维护总是实施间接性的维护,它们直接维护的总是各民族自己的生境。同时,古代文化的维护还是一种无意识的维护,它完全是靠各民族文化间的相互制衡去受到生态维护的实效。当事的各民族并未清醒地认识到各民族利用不同的生态环境的可贵价值,仅是在各民族多元文化并存延续的过程中、客观地收到了生态维护的实效。古代文化的生态维护还是一个被动的维护,它总是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报复为终结,以特定民族文化的萎缩甚至灭绝为代价,去换取自然生态系统的复位。最后,古代文化的生态维护还必然是区域性的维护。它绝不可能在多元文化协调的基础上,有明确目的地展开生态维护。总之,古代的生态维护尽管对人类社会的延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它决不适用于今天的生态维护要求。为了做好当代的生态维护需要从理念和实践上都升级换代。
  
  注释:
  ①罗康隆《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的社会组织运行分析》,载于《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②陈烨:《蒙古族文化的生态学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22卷第5期.2001.
  ③杨庭硕《相际经营原理》,贵州民族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④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
  
  〔责任编辑:邵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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