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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 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方面是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逐渐树立,迫切需要自己的人身自由、生活安宁和幸福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众多的高科技产品(如各种高倍望远镜、摄像头、各种监测探头等)进入各种空间(如宿舍、楼道、电梯、广场、公园等),导致人们几乎没有多少隐私的空间。
  
  由一则案例引出的分析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王女士系相邻经营日杂百货的个体业主。王女士为维护自家店铺的财产安全,在店铺内及外屋檐顶等处分别安装了10余个摄像头。李先生店铺开门营业时,王女士的监控摄像头在旋转监控时会对李先生店铺内靠王女士店铺一侧的部分地方有成像。为此,李先生认为其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都在王女士的监控之中,其隐私权受到王女士安装摄像头行为的不法侵害,给其造成精神上极大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拆除摄像头,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王女士在自家店铺内及与原告李先生店铺共同的外屋檐顶等处分别安装监控摄像头,摄像头在旋转监控时会对原告店铺内靠被告店铺一侧的部分地方有成像的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诉争焦点在于被告王女士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李先生的隐私权?
  要明辨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李先生的隐私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原告李先生店铺经营活动是否属手个人隐私
  
  首先,我们要厘清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隐私是指不愿为外人介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
  以学术界的总体观点来看,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的下级概念,是维护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而隐私权的具体定义的不同并不能对其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产生明显的差别。所谓隐私权这一概念也将随着社会法律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特征。从隐私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是: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②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隐私是因人而产生的,离开人身,则无隐私可言。③真实性和秘密性。隐私的内容都是公民曾经拥有或正在经历的、直接源于他本人的生活历程。同时,这种真实的内容又是公民忌于或羞于让人知晓的,因此,秘密性是隐私权的基本属性。④绝对性。隐私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公民的隐私权,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许,不得有任何积极行为,如刺探、传播、打听等。⑤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领域。个人信息指个人的情况资讯,如自然履历、婚恋情况等。私人事务,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夫妻生活等。私人领域,也称个人空间,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日记、通信内容等。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化、生活的多样化,能够成为隐私权客体的信息、事务、空间越来越广。⑥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如刑事犯罪人不得借口贪污、受贿事实属个人隐私而对抗法院的公开宣判等。
  其次,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李先生日杂店铺的经营活动,面向社会大众。在营业时间内,该店铺是开放式的公共空间。原告营业时间内在其店铺的个人活动,是会暴露在社会公众视线内的,原告对其个人信息的公开是有心理承受力的,允许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私人活动和个人信息有所知悉。因此,原告李先生日杂店铺的经营活动具有公众性和公开性,而不具有私密性。
  
  是否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4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构成此种责任。其主观过错的形式,主要是故意,即预见到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隐私的损害事实。
  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具体的侵害隐私权行为有:①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②干涉、监视私人活动。③侵入、窥视私人领域。④擅自公布他人隐私。⑤非法利用隐私。
  侵害隐私权需具违法性。在我国,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首先,《宪法》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违反《宪法》的这些规定,是侵害隐私权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法律规定,也是确认隐私权违法性的法律根据。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即可确认该行为违法。
  侵害隐私权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具有法律上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较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
  本案件中,被告在其自家的店铺外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自家店铺的财产安全,安装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摄像头在旋转监控过程中,对原告店铺的部分货品和原告的经营活动有所成像,但该摄像头并非固定监控原告的店铺及其经营活动,所获知的信息应该是原告可以容忍,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信息,且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和披露了其所获知的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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