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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集中区”构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永正

  在成都市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新形势下,为了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应当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也就是明确提出“第四个集中――新型农业向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集中”。
  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放农用地这一生产要素,开创一个规模化的企业化农业新时代。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一个巨大盲区,是农用地基本上没有参与市场配置资源。农用地既没有流动性,也没有融资功能,因此,农用地目前不成其为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这就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行走起来脚步沉重的症结所在。
  只有解放农用地这一生产要素,实现农用地大规模流转,才能提供资本与土地结合的先决条件,让大量工业剩余资本能够顺利进入农业,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形成一大批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也只有这些真正的现代农业主体才能够最终打破小农经济格局,使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代替农户成为农业的基本经济单位,奠定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基础。
  要突破农用地大规模流转的制度瓶颈。不可能指望土地制度能够在短期发生重大变化。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是在现行土地制度条件下解放农用地这一生产要素,实现农用地大规模流转的有效途径。
  
  制订“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的特殊政策。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的关键是制订允许农用地大规模流转的政策。此项政策建议要点如下:
  将现行土地制度条件下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农民拥有的财产,以对该项财产权利的处置来代替对土地所有权的处置,从而将农用地从现有制度制约中剥离出来,成为可以自由交易的独立要素。
  农民处置该项财产可以有三种方式:其一,农民可以依凭此项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其二,农民可以转让此项权利并获得转让收益,从而让受让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其三,农民可以用此项权利进行出资并取得出资收益,从而让出资形成的法人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组合形式进行流转,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组建“土地股份公司”等形式进行农用地的规范化和规模化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合形式可以再流转,即允许对“土地股份公司”等形式进行转让、出资、注资、并购等市场交易。
  允许大宗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把大宗的上限确定为整村甚至数村;允许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合约为长期合约,至少与第二轮承包期限相当;在政府划定的“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实施上述政策。
  
  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的步骤设想。第一步,按照土壤、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适宜程度,在每个区(市、县)以及每个乡镇规划出一定范围作为连片开发新型农业区域,即建立特色农业带、专门农业种养片区,让某些农产品的大规模专业化种(养)殖产业在这些区域集中发展,如都江堰的猕猴桃、蒲江的茶叶、金堂的桑蚕等。以这些特色农业带、专门农业种养片区作为“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的选址基础。
  第二步,在每个区(市、县)选一个乡镇试点,可以整个村、同时几个村甚至整个乡镇列入试验。
  第三步,在一、二圈层的大部分乡镇和三圈层的部分乡镇全面推开。在这个阶段,区内主要发展两种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业公司,它们共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它们的主要分工或许是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生产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而专业农业公司则主要大规模专业化生产主要粮食作物。
  第四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业公司各自横向一体化发展基础上,二者实现横向与纵向的联合,最终形成若干种养、加工、销售、物流一体化大农业产业链共营主体。
  建立“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如此大规模实施农用地流转,会不会出现农民就业问题?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第一,“现代农业集中发展区”并不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仍然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只不过这时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而已。第二,成都市域范围具有很强的自行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我们曾经做过一个调查,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有80%左右是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实现转移,我们把这种城乡一体化条件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区域自我吸收模式称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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