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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需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00年10月,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08年,中国提出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明确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刊选编了5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并以此纪念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一:仪犯商标专用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放】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简称三洋电机)于1997年在中国注册了"SANYO三洋”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三洋电梯(无锡)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三洋)成立于2001年,生产电梯产品。无锡三洋在生产销售电梯的主要部件上使用“SANYO三洋”标识,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SANYO”和“三洋”字样,此外,无锡三洋还在被告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三洋)注册的域名为sanyoelevator,cn的网站上进行商业宣传,并引用了三洋电机的一些事实。三洋电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锡三洋和杭州三洋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三洋”、“Sanyo”的字样、停止使用并注销上述域名WWW,sanyoelevator.cn、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等。
  【法律解读】无锡三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电梯产品上使用与三洋电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三洋电机的商标专用权。无锡三洋和杭州三洋以“三洋”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网站上刊登内容明显虚假的宣传材料,具有攀附三洋电机商号、商标声誉及企图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三洋电机关联公司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无锡三洋立即停止在电梯产品、宣传材料、网站及其他经营用物品上使用"SANYO”、“三洋”字样的侵权行为,无锡三洋和杭州三洋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上述域名、立即停止使用“三洋”或"SANYO"字样的企业名称,无锡三洋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洋电机损失50万元,无锡三洋和杭州三洋共同赔偿三洋电机律师费10万元。
  【专家点评】三洋电机历史悠久,进入中国市场时间较长,其“三洋”、“SANYO"商标、商号在中国市场有很高的知名度,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三洋”字号,充分保护了三洋电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效遏制了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
  
  案例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原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拉丁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最早从事基于WEB的多资源集成的3D城市仿真技术研究的一家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研发并通过互联网向全国推广实施3D城市仿真地图软件,通过相关网站制作并推出了无锡城市三维电子地图服务。阿拉丁公司发现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左右公司)大量截取上述三维图片及其相关地理标志信息,稍加改变后制作了自己的无锡三维电子地图并作商业使用。阿拉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左右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等。
  【法律解读】阿拉丁公司为仿真三维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人,左右公司制作的无锡市三维电子地图中,在相关地域的建筑形状、颜色、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比例,附加的绿化小装饰等整体内容上均出现了与阿拉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维电子地图较为明显的相同、相似之处,某些主要建筑物或建筑群有完全相同的错绘、漏绘或名称的错标,左右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左右公司侵犯了阿拉丁公司的著作权。法院据此判决左右公司停止侵权。
  【专家点评】该案涉及三维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三维电子地图为伴随互联网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作品,突破以前地图作品的平面性。在此类作品的侵权比对方面,该判决针对三维电子地图的特点,采用了部分区域的整体内容比对和错误信息比对相结合的判别方法,准确地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三维电子作品等新类型著作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
  
  案例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通过与作品《销魂一指令》的作者戴延庆(笔名独孤残红)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取得前述作品的著作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常州五颜六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颜六色公司)的网站论坛栏目中出现上述作品,原告对此进行公证保全后以被告侵犯其关于作品《销魂一指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被告五颜六色公司认可其网站上有涉案作品,但辩称该作品系网民“阿七”(总版主)上传,并且被告提供了上传该作品的网民的相关网络资料,被告据此认为涉案行为与其无关,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被告五颜六色公司在其网站上以无任何代价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使网络用户可以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五颜六色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三面向公司关于《销魂一指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五颜六色公司赔偿原告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虽然涉案作品系网民“阿七”上传至被告网站的,但“阿七”系被告网站“客服论坛”的总版主,被告认可前述总版主身份系被告授予的,故“阿七”的涉案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行为,且涉案论坛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均归属于被告,被告系前述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者,现网络侵权行为呈现隐蔽化趋势,网民的网络资料与上传者的真实信息不完全一致,如果仅因为论坛上涉嫌侵权的作品系网民上传就免除网站相应责任的话,很可能出现网站利用这一点规避侵权责任的情形,本案的处理结果对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四:侵犯专利权案
  
  【案情回放】原告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优凝公司)系“挡土块”发明专利权人。2006年6月2日,原告将“挡土块”发明专利纳入水利部“948”推广项目,推广起止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2006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扬州公司)出具《专利许可授权书》,同意扬州公司在工程设计

中推广应用“挡土块”发明专利内容。但上述水利部"948"推广项目和《专利许可授权书》均未就推广应用“挡土块”发明专利时如何标注专利信息、是否需支付许可使用费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2007年5月,案外人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泰州公司)委托被告扬州公司设计泰州市翻身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作为招标文件,扬州公司在其设计的施工图纸中“素砼预制块大样图”采用了涉案“挡土块”发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海公司)系泰州市翻身河综合整治工程01标段中标人,按泰州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并按泰州公司提供的“素砼预制块大样图”向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神禹公司)采购“生态挡墙块"2000平方米共支付279876元。
  2007年10月11日,原告对泰州市翻身河综合整治工程施工现场的“生态挡墙块”及使用方法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以此为据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法律解读】涉案的“挡土块”发明专利已纳入“948”科技推广项目,泰州市翻身河综合整治工程属于“948”科技推广项目项下的工程。原告参与了“948”科技推广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视为其许可他人在实施该科技推广项目时实施该专利权。被告河海公司依法中标按图施工,神禹公司按图制造专利产品都属于正当的生产经营行为。故原告起诉被告河海公司、神禹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专家点评】本案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国家水利部“948”科技推广项目,专利权人和设计单位均是国家水利部“948”科技推广项目的参与者,两者之间有明确的《专利许可授权书》;但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造单位之间并无书面的专利许可合同关系。本案中,作为被告施工单位、制造单位按图施工、按图制造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对此,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国家科技推广项目,并授权扬州公司可采用其专利设计,势必引发后续被告河海公司、神禹公司按图纸施工和按图制造的行为。专利权人的上述行为,使被告河海公司、神禹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专利权人具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意思。在此情形下,被告河海公司、神禹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视为专利侵权。本案较好地衡平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五: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案情回放】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并从上述多家公司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法律解读】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本案是中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案例,它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也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反映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对国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在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转型时期有着里程碑式的促进意义。
  责任编辑: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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