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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博弈中走向成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哲 生

  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审的物权法草案,与每位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自从2002年12月启动物权法立法进程以来,围绕诸多焦点问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讨论。物权法草案在激烈的博弈中逐渐走向成熟。
  
  保护私产与保护公产之争
  
  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和宪法修正案“私产入宪”的重大举措,使相当多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将制定物权法与保护私有财产简单划上等号,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国资流失大案,又让许多人意识到了保护公产的重要性。
  曾几何时,因经营失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亏损近10亿元,中航油的亏损额更高达5亿多美元。而发生于2004年的“郎顾之争”(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不久前这场争论的当事人之一顾雏军被捕),更使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被不法之徒侵吞,成为不少人的热切期待。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要求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组成员王轶指出,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础性原则。
   已经六审的物权法草案汲取了各方的意见,集中体现了“公私兼顾”的原则。草案指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草案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国有资源管理问题上,六审草案着重对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作出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增加了“合并分立”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蛇吞象”、政府“拉郎配”、“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非相关产业重组等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方式。
  
  70年后房子归谁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物权法草案初审时,有人“解释”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这一说法,让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
  “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可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建议要对这一问题认真推敲,不要留后遗症。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
  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对这个问题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将上述两个重大问题授权政府通过行政法规确定,而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往往是相关的行政管理者,这无疑又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五审草案这一规定同时受到了普通房屋所有权人和诸多专家的强烈质疑。
  草案在社会各方的激烈博弈中日臻完善。在草案六次审议的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考虑,最终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这次提起审议的第六稿物权法草案,就删去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关键是区分了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他指出,这主要考虑到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利益,尤其住房是和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密切联系的,应当体现对生存利益的重视。另外也是考虑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人们行使权利。这也是主流的民意。
  “财富分配向私人倾斜才是好的选择。”在具体的工作方案选择上,王轶透露了自己的标准。
  基于此,有人认为,新版的物权法草案让那些为住宅命运操心的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老百姓依然是自己住宅的主人。
  
  什么是“公共利益”
  
  对有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的争论也十分激烈。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第四稿也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下,许多地方的征地用地制度极不规范,一些人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征地搞商业项目牟利,“暴力征地”、“野蛮拆迁”在各地时有上演,利益的天平被权力所左右,普通百姓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使得政府依法行政,是公众对物权法的重大期望。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最高立法机关最终仍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给出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规定。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参加专题立法论证会的多数专家的赞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可由有关单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规定。
  有评论称,虽然物权法草案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了同等地位,但如果不能界定公共利益,政府难免会滥用权利与民争利,这种“防公民不防政府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新版物权法草案的一大缺憾。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自2002年12月初审以来,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争论、博弈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从中体现出了当前立法者、法学家和普通公民对实体法律权益的了解、关注和讨论水平的不断提升,也反映了我国立法技术、立法观念的长足进步,这都是值得肯定、令人欣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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