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互金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打通共享数据池,势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基础性的保护作用。
  近日有消息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了,明确了试点地区备案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不晚于今年6月末,其中指出了要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加强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一般情况下指的是资金出借人(供给者)。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也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直接推动者,保护他们的权益,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稳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經历了从野蛮生长到合规发展的历程,它的服务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系统性,呈现出了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明显特征,一旦风险触发,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很容易波及社会的稳定,这触及了金融监管的深层次核心问题。
  网贷平台所服务的用户不少属于长尾客户,他们大部分缺少征信记录。因此,建设信用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共享进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亟需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在当前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下,加上市场教育不足,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出借者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整个行业面临的消费者保护形势极为严峻。
  不幸的是,海量的数据、多样的类型、动态的流动等都来源于个体的、分散的一个个小数据的融合,这些数据尚处于分割和封闭的状态。最根本和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完整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促进消费者获得更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盲目行为与利益损失。
  目前,大量的信用信息存在于不同的部门之间,零散、分割、封闭,制约了信息共享的便捷度和完整度。况且,一些部门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考虑,把有偿作为提供信息共享的条件,或者以维护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将拥有的、本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与其他人分享。
  冲破这道藩篱的重要途径便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征集机制,依托金融科技,用立法的形式实现信息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这是推行普惠金融重要的基础设施,也可以低成本解决整个社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征信需求的日益旺盛,首个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一一百行征信的诞生,打破了互金机构之间数据孤岛的局面,为接入的互金机构树立起了第一道风控屏障。
  金融科技本身的优势就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有效运用,互联网反欺诈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市场化也形成助推之力,它们在数据积累、信用评估方面有着先发优势,与之合作可以弥补信用评估模型信息维度单一、滞后的缺陷,提升投融资双方信用风险的评估效率。
  另外,网贷平台纳入司法数据查询系统,形成联动态势,无疑可以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筛查借贷信用风险,增强法律执行的效率,还可以防范多头借贷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增加失信人的失信成本。
  因此,打通共享数据池,势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基础性的保护作用。它应该满足:
  足够大的覆盖范围。能够覆盖到传统征信体系覆盖不到的地方,比如长尾客户。
  高效的运营效率。互金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多为小额、场景式,需要及时快速地把信息调取出来,这要求征信体系高效运转。
  极大的融合。对于征信体系的建设,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双驱动,互金机构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专业性或者垂直性的征信公司也需要纳入央行征信体系中去。
  建设多层次征信体系。在基础平台之外,关注垂直细分领域的建设,创新征信服务,丰富征信产品,满足社会对信息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当然,它的建成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监管、平台、协会等多方发力,共同推进。对于资金提供者,需要他们具备对投资项目的鉴别能力以及风险的承担能力,需设置投资人门槛;对于资金需求者,需要加强其信息披露程度,充分揭示风险,更要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信息服务中介平台,基于网贷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性质和功能,需要给予持牌约束,加强监管。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7768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