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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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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小农户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与大商业者往来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存在小农户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此,借助国外农业发展经营的优秀经验,探寻出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社是改变小农户与大商业者不对等关系的选择途径,为此我国一些农村区域发展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农业合作社并且培养职业农民,并对此提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农业发展;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0;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8-0053-03
  一、小农户发展现状
  我国土地制度规定,农民对农用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即占有、使用并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权利;土地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归集体所有,但是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转为国有[1]。这样就遏制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租佃雇佣关系造成的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剥削的情况。因为我国农用地只能在亲朋好友或少量城郊客耕佃农间私下流轉,并且这种流转严格意义上不受法律保护,这就遏制了农村租佃关系的发展。再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土地的平均分配导致农户生产经营的土地呈现细碎化特征,但是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不允许农用地买卖,这就遏制了大资本主义农场的产生和扩展。
  黄宗智在一本书中提出一个中国经验与西方经验、理论完全不一样的悖论:根据农业普查资料和成本收益调查资料,发现小农户总资本投入量远高于政府和农业企业,农业投入资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外出从事非农工作的收入。比如,在固定资本投入方面,小家庭农产投入的总量和政府的差不多,但是流动资本上远高于政府和农业企业。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主要是小农户,那么小农户就成为我国农业资本化的主要动力,这与西方国家认为的农业企业和政府是农业资本化主要动力是相悖的。但是,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和城乡二元结构,农民被社会潜意识看做二等公民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依靠生产农产品向市场销售获得家庭收入的农户在社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不是由农业生产领域中因为生产关系被榨取剩余价值造成的,而是我国小农户在生产经营农产品时,农产品会经过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至消费者的手中,频繁的流通环节使得农民一般只能获得农产品被销售给消费者价格的相对较低比例,相当大比例的的销售额被那些流通的批发商和公司占有。要知道,这些批发商和公司的行为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主或者产业资本家对生产者进行剥削,他们和小农户之间不涉及生产关系,但是他们涉及产品销售的流通关系,是农产品流转时的大中间商。这些大中间商在农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他们的运输和储藏,依靠掌控商业资本的强势对农户的弱势,从流通中的物流、加工和交易环节获得高昂利益。农产品与消费者间的运输链,这些大商业资本有着极重的地位,如果他们直接和农户来往,那么就是大商业资本和小农户间的强势经济关系;如果是大批发商和小商贩来往,那么就是大商业资本和小商贩间的强势经济关系[2]。
  流通中大商业资本对小农户造成的损伤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其涉及的交易者是企业公司,力量对等的交易双方能够公平的交易,只需要不断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彼此的交易利润。关于公司的流通交易环节分为掌握交易产品的市场信息、拟定交易契约、验收产品质量、执行契约等,这些方面需要公司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在科斯论证中,涉及众多市场公司交易的交易所,只有存在明晰的产权和交易法规才能降低交易所内交易的成本。科斯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产业公司,也可以是商业公司,他们都是资本的掌控者,没有一方处于任人摆布的弱势地位,他们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是对等和自由的。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与之完全不一样,缺乏资本的小农户不仅在市场交易中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狭窄,谈判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而且缺乏谈判的条件,基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大商业者的交易合约。小农户在交易中付出的交易成本不是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而是小农户和大商业者之间因为力量不对等而交易有失公平公正造成的高昂成本。这样看来,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缺乏的不是科斯所说的明晰产权和交易法规以降低成本交易提高经营利润,而是需要给小农户和大商业者之间通过某种途径建立一种双方能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的对等的交易权利关系。
  我国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结构是分散的小农户面对着市场上大批发商或者“龙头企业”,这种以农产品为交易的不对等的流通关系与西方的契约和交易成本理论皆不相符。相比国外农业发展的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方式,土地制度、地质地貌使得我国农业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进行生产,虽然有着种田大户,但是人数较少且分布受区域限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规模化发展。以小农户为单位,农业耕作和依赖额外劳作(农民工务工收入)在生产经营中是最廉价的劳动力并且不用承担地租,这给予小农户续存比国外其他资本模式更高的竞争条件。随着现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高度市场化,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户和大商业者结合的特殊情况。要改善我国现存的小农户和大商业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利关系,就要在我国实际发展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优秀经验,在以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体系发展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控制、调整、改善农产品价格垄断、小农户的欺压的情况。
  二、有效率组织的必要性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文中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定义为西欧发展的原因所在,它是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无论社会人口变动、所有权变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都要能够通过一种有利于区域继续正向发展的组织,保证区域内这些变动能够逐渐走向各种利益的公平[3]。文中解释庄园的兴起中,庄园为管理组织,人口变化、庄园制度更新、劳动力和土地的相对价值、土地所有权,几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推动发展。   对西方庄园制发展的逻辑进行分析表明,由于社会的需要,西方简单庄园逐渐形成,他们提供给庄园内的人们一定的安全生存保障和能够生活的劳务,这种保障和收入使得人口不断增长;要知道庄园范围内的土地是有限的,这就造成随着农民劳动力的增多,出现劳动力报酬递减、劳动力价值下降,最后地租上涨。这也是边疆运动的促成因素之一。移民的增多不仅使商业活动频繁,商业活动的范围也得到扩大,扩大了贸易收入。这种向外扩大的贸易传播促使所有权得保护扩大到发生贸易的地区,庄园制逐渐向利于市场需要的有效制度安排发展。一方面,劳动力价值的下降,庄园内自由农和庄园主在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议价时失去谈判话语权,无法获取公平的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力价值下降,农民的家庭收入降低至生活收支无法承担后续社会上发生的瘟疫和饥饿,这种情况最终造成人口的下降,直至下降水平达到一定界限后,劳动力价值上升、地租下降,此时依靠地租支撑庄园正常运转的庄园主处境反过来遭受损害,那么为了维护庄园内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持庄园主的地位,各庄园间出现争夺劳动力的现象。为吸引劳动力,庄园主之间相继提升劳动力的收入或者逐步放活勞动力的自由,使得庄园主和农民之间的佣仆关系逐渐演变为雇主和雇员关系,或者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这样农民和庄园主就劳动力的价值进行谈判皆是自由选择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得到维护。可以看出农民受约束的劳动力一步一步过渡到“自由的劳动力”是随着人口、劳动力、所有权彼此间的角逐逐渐形成的,庄园制趋于完善,庄园这个初始维护安全的组织逐渐发展为对庄园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政治、权利等各方面进行协调和维护的组织。
  尽管最后庄园制由于社会此起彼伏的饥荒、瘟疫、战争和革命,发生了地租相对劳动价值的下降、政府支出的最低必须水平相对提高,市场组织经济活动费用上升的经济变化,庄园主实行降低地租和放宽依附义务(签订终身租约,佃户实际获得土地的终身用益权)保留佃农,到16世纪劳役变成一种单纯的正规给付,庄园经济面临死亡。文章中发现,庄园制的消亡是由于更适于社会的需要,被更多人口需求的民族国家发展了,这种消亡有着历史的必然。但是对其的产生和消亡进行研究,人口变化、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值、所有权结构这几者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经济管理组织的双向影响作用给予我们对什么是有效率的组织提供一系列的思考。对于西方历史的研究,我国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西方经验,量体裁衣地制定出我国农业发展的良策。
  正如西方低地国家商业的发展,有效率的市场使得原料易于进口、成品易于出口。交易成本的减低促进低地国家贸易、制造业的发展。荷兰乡村得益发展制造业,使农村的种植业和手工业分离,农村在市场中处于自由主动地位。近代初期的时候荷兰成为欧洲的经济领袖,尼德兰是第一个达到诺斯限定意义上人口上升,经济持久增长的国家。尼德兰抑制马尔萨斯陷阱,带来巨大增益的是源自有效率的市场的交易部门。
  三、农业经营模式
  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只有大约3%的农业劳动力是全职的农业雇工,一部分原因就是许多农业企业采用与小农签订合同或订单的方式经营,国家政策也一直以来向龙头企业倾斜[4]。农户+订单+企业的合作模式近年来尤为盛行,尤其是贫困地区,认为通过大企业雄厚资金可以带动农村农业资源。企业带动固然能够使一部分地区脱贫致富,但这是建立在贫困地区无法发展、经营老套的条件上;对于本身农业发展的较为不错的家庭,农民能够自由生产,缺乏的只是如何把农产品卖出合理的价格,这种农户+订单+企业的经营模式则会使农户陷入小农户和大商业者的困境中。下乡走访贵阳周边多地乡村发现,村庄存在贫困状况,通过引进外部企业带动村庄发展的农业经营发展模式几乎是每村村集体必然的选择,形成一种村庄要发展必要企业参与形成农户+订单+企业的合作模式。调查中心中A村实行刺梨种植,农户提供土地和劳动力并且种植刺梨,企业定期进行收购、运输、加工,村集体从中进行协调。这为贫困家庭提供劳务和定期收入,但是对于已经脱离贫困寻求发展的家庭,只能选择种植刺梨,收入是向公司提供刺梨果实公司提供等价销售额。小农户只能选择刺梨,果实的销售价是由公司查验质量进行定价。这种被动提供土地和劳动力,收获作物的价值是合作公司单向评定的,小农户没有自主选择作物种植的权利,而且虽然有村集体的协调,小农户也并不能参与协商农作物的定价,面对收购公司,小农户只有接受的选项,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小农户通过订单直接和大企业进行贸易往来,表面上免去小农户在货品流通中的损失,但这种贸易往来牺牲小农户在市场中的自由地位,小农户在不公平的交易中丧失自己可能得到的更多的劳动力价值,这部分损失是小农户面对大商业者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的损失。国家如若能够积极扶持小农户组织农业合作社为农品提供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的服务,让他们保留更多地市场收益,解决小农户遭遇的市场不公问题。
  丹麦的农业现代化和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密不可分,而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在欧洲乃至全球都是相当出色的。历史的偶然时机和丹麦农业必然的发展使之成功建立的农业合作社。19世纪农业落后的丹麦遭遇外国大量廉价粮食冲击欧洲市场,迫使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丹麦国内几个特殊的原因也是农业合作社成功发展的条件。一是格伦德维戈的倡导和他兴办的民校,为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思想文化基础;二是丹麦教育体系完备,合作社所需的知识基础逐渐完善;三是农民在其他方面利润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的市场和资金基础形成。基于以上原因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水到渠成。尽管丹麦没有发展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相关法律以及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但是丹麦的农民有着非常强烈的合作意识,合作社经营的领域也较为集中,经营的规模也是十分巨大,以至能和其他私营企业竞争。同时,该合作社是以商业利益中心经营的,符合市场的发展;最重要的一点他是实行产供销加工一体化管理,毕竟合作社首要职责就是为成为社员的农民服务市场需要。这些特点显示,丹麦的农民在贸易市场中享受公平的待遇,避免了丹麦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大型企业的强势[5]。   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动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沿海地区先进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但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确实促进了本地农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社员通过农业合作社与市场大资本商建立了平等自由的贸易关系,避免了和大资本商建立订单关系丧失对等的产品流通关系。就此看来,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社是能够适应农业发展,解决农业发展中问题的。
  四、结论
  培养职业农民。合作社保障小农户谈判话语权和小农户的合理收益,为符合农业合作社需求,农民转变为高职农民的身份是保障合作社的开展有扎实的知识基础,有利于合作社的不断优化。“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创业”的高职农民符合当今社会的需要。通过他们可以着力打造专业化农民团体,使农业经营专业化[6]。和传统农民相比,他们是懂技术、会经营以农业为职业的人才,不仅带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农民权利提高和解决农业人口减少问题[7]。
  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社,区别于现存的空壳或僵化的农业合作社。扶植农民自己的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完成生产、加工、销售,取缔农民仅生产的农业经营模式。确立农民能够有尊严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改变农民缺乏资本和谈判话语权情况,改变农民处于市场贸易的二等公民身份,解决农民受到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并以此确立社会较为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真正服务农民的合作社会代替小农户单独和商业资本打交道,从而改变被迫处于极其不对等的权利关系。如何建立真正以农民为主的合作社有待研究,但是毫无疑问,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社赋予小农户实质性的谈判资本,保障农民获得曾经被中间商剥夺的流通和销售农产品环节的利益,增长农民收入;即使不能完整提供农产品纵向一体化服务,也能改变曾经小农户弱势的情况获得平等的谈判权。如果从事商业、工业的每个团体都能得到收入的保障,从事农业的团体收入同样都能得到保障,那么选择从事农业还是工商业就是人民自由的选择,如此也能解决一些农民工问题。
  参考文献:
  [1]  必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黄宗智.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J].开放时代,2012,(3):88-99.
  [3]  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5-7.
  [4]  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J].开放时代,2012,(3):10-30.
  [5]  常青,張建华.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32(2):25-31,110.
  [6]  章康龙.高职院校培养“本土化、高端性、创业型”新型职业农民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农业信息,2013,(11):27-30.
  [7]  苏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带动现代农业发展[N/OL].人民政协报,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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