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关系与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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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采取科学系统措施以优化区域贸易安排、多边贸易体制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极有必要和意义。本文在概述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多边贸易体制应对区域贸易集团影响的对策,同时就前景问题做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相互依存与联系,面对区域贸易安排、多边贸易体制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采取合理措施推动两种国际贸易体制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区域贸易安排为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对体制带来的挑战不能忽视,影响体现在多哈回合、WTO规则违背、非歧视原则等方面。多边贸易体制应对多种挑战,还需从两体制关系调节、体制规定完善、加大区域贸易集团运作监管力度等措施入手,切实推动区域贸易安排,实现多边贸易体制这一目标的发展步伐。
1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关系
区域贸易安排产生与发展于多边贸易体制,两者兴趣背景近似,体现的原则与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性,多边与区域谈判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展。同时区域贸易法律制度,实现了对多边体制的补充,但区域贸易协定,也为多边体制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1.1 对区域贸易安排的约束
1.1.1 从GATT第24条规范入手分析
关贸总协定对关税同盟、贸易区的协议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多种限制条件:一是约束同盟与贸易区设立目的应是为促进达到经济一体化与提高自由贸易便利度,而不是联合对外界WTO成员的贸易阻碍;二是关税不得超出同盟前的关税,贸易规章不能严于同盟前,超出应给予补偿;三是对实质关税、限制贸易规章要求取消;四是参与关税同盟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或是过渡安排WTO成员,WTO需第一时间明确。对区域贸易安排的约束,能够减少对全球自由化贸易的负面影响。但这一规则实施形式化特征明显,且严重缺乏对安排的监督审议相关规定,受审议临时性特征影响,监督执行力的强制性相对弱化。区域贸易协定对乌拉圭回合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提供了审查相关依据,但审查标准、程序、审议机构等并未落实,面对不断变化的区域贸易安排格局,在实践中的应付形式更加明显。WTO 为弥补审查的不足,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应运而生,对百项贸易协定展开了有利审查,协商成果显著,但成员审查观念不一,导致协定审查无果。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与GATT规定内容含糊界定、成员观念矛盾等因素有关。而《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规范的颁布,弥补了以往规范的不足。
1.1.2 从GATS第5条规范入手分析
该规范围绕经济一体化理论,对服务贸易区域性矛盾展开了明确界定:一是要求将大量部门范围这一协定归置其中;二是对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取消歧视性措施;三是致力于对协议缔约方贸易自由的推动作用,尽可能的减少对第三方的贸易阻碍;四是对协议成员方,提供附条件的不歧视措施、待遇;五是获取贸易利益的成员方,不得从一体化协议内要求补偿。六是针对此类协议的审查,由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该条规定生效时间短,仍存在审查机制与协议模糊界定等问题,对此实践争议较大。
1.1.3 从GATT第四部分入手分析
东京回合形成“授权条款”成果,将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化待遇,以条文形式进行界定,规避了最惠国条款、申请豁免义务的限制,WTO对区域贸易集团运作的关注度较高,从《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等规定上可以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运作中,WTO处于核心主导地位,随着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融合性越发明显,两种兼容关系也逐步被确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集团关系矛盾处理,提供了基础保障。
1.2 對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作用
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在利益需求与经济实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增加了协商难度与谈判时间成本,而区域一体化恰恰相反,对此,在区域范围内推进多边体制发展效果更加理想。多变体制发展一度脱离了关贸总协定的约束,为获取多边体制外的利益,力求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的地位。小范围的投资谈判,相比较于全球多边贸易谈判,更容易达成协议,进一步反映了区域一体化发展停滞不前的现状。多边体制对区域贸易集团发展有一定约束作用,对此,常出现打破制度常规的现象,体现在《信息技术协议》等方面,在关税限制、部门自由化进程等方面突破了发展瓶颈,更利于贸易自由化高水平、高程度目标的实现。多边体制规则在摸索实践中推行了区域贸易集团,也是区域主义为政策深化、拓展贸易自由的试验场所,NAFTA的金融服务协议是其政策深化的主要体现。区域贸易集团在不违背多边体制原则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发展规则,对GATT/WTO多边体制规定完善有着现实意义。
2 多边贸易体制应对区域贸易集团影响的对策
2.1 调整关系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入手分析,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对组织经济利益有显著的独享性特征,增强世界经济自由度的同时,与经济全球化保持对立,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化发展,但在其他方面两者保持统一关系。切实发挥其对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作用,还需弱化其组织排他性、利益独享性等特征,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确保其在多边体制限制内良性运作。而多边贸易体制方面,也需加大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监督、引导力度,切实提高WTO协议的执行成效,使其负面影响逐步弱化。切实加强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审查意见限制力度、审查标准与程序完善力度。
2.2 优化多边体制
两体制间的发展问题,除贸易集团内部规定不完善外,也与多边体制运转缓慢有关。各区域贸易集团在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审议矛盾增加,需进一步约束集团审议程序、规则的统一性。多边体制的审查标准未明确界定,需在谈判中将“合理期限”框架引入到GATS第5条审查标准内;将“实质上所有贸易”内容界定在GATT 第24条规定内。设立自由贸易区后,需按照成员最低水平设立关税。弱化集团的贸易歧视性与反倾销措施,逐步消除非关税阻碍。优化工作组业务流程,提高审查报告的真实性与权威性。 2.3 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多边体制在实践中的逐步暴露,注重审查临时协定,忽视协定执行状况监督的现象普及。定期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未提高区域贸易安排报告的措施等方面未明确界定。需加大集团定期报告体系的完善力度,确保区域贸易安排在可控范围内,提高集团运作的制度化与透明度,促使集团在多边体制监控下正轨运作。
2.4 优化争端解决机制
优化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调整集团与多边体制关系意义重大;对此,要求集团严格按照“区域集团办法”程序处理内部矛盾。为确保该权力运作的有效性,需加强对处理程序的监督。要求集团争端解决报告、程序,应与GATT/WTO宗旨相符。对于无法解决的争端,需提交并按照GATT/WTO相关规定处理。
3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前景
GATT/WTO 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主导者,区域贸易自由化是该体制的体现、补充。两体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渠道,区域贸易安排相比多边体制更容易实现且灵活,为多边体制完善有积极促进作用。后者作为区域贸易安排的终极目标,为其实现提供了纪律约束。在各种制度的约束与推动下,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向高程度贸易目标、探索统一规则标准的态势发展。尤其是RTA的出现,对多边体制的规范起到了拓展作用,内在模式受规则影响较大。各国 RTA在处理关税自由化问题的对策也存在差异,通过国家联盟,形成了RTA独特模式,地理区域化特征更加突出。如NAFTA在服务、投资领 域推行的负面清单模式,亚洲推行的正面清单模式,欧盟则推行混合模式。同时大部分RTA在原产地规则上,多采用NAFTA或歐盟模式。
综上所述,多边贸易体制的推行,对世界经济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贸易摩擦从而退却,使得多边体制作用发挥受限。而区域贸易安排发展势头正猛,两体制间的取代等问题越发普及,但无论如何发展,区域贸易安排终究会回归多边体制,实现各国贸易利益最大化。这对于我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实施自贸区战略有现实指导意义,对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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