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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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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WTO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深化,国家之间的贸易也日趋频繁,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和技术创新的出现,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更为突出。作为WTO的一员,我国的国际贸易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中国的国际贸易因受到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的影响而路途崎岖。同时,它也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本文基于当前国内外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法律理论基础,以中美贸易战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例,对新贸易保护主义下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原因、我国遭受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新贸易保护主义 国际贸易
  2018年3月2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中国商品征收500亿美元关税,并实施投资限制。3月23日,美国公布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的“301调查”结果,4月6日,美国公布“301调查”对中国额外征税详细商品清单。美国通过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向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中兴通讯发布7年“禁售令”,至2025年3月13日之前不允许美国企业向其出售任何电子技术或通讯元件。
  以上案例表明,美国以知识产权问题发难,指责中国不公平收购美国技术的行为和相关政策,构筑非关税壁垒,这也是美国在此次中美贸易战中为了精准打击我国的高新技术领域所采取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措施,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十分常见,其出现的原因大部分不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我国目前仍属发展中国家,受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對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双重特性,因此正确辨析、合理使用和被作为贸易保护工具滥用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这也使得当前国际贸易中的这种壁垒显得更加复杂。这个案例的焦点就在于美国所采取的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
  根据相关法律,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美国此次针对中国实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具有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根据《协定》,对一个案件是非正误的判断,最佳方式是采取书面形式。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同时,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裁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裁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这个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前提是双方都知道并有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美国为中国知识产权发起“301调查”和调查后制裁一直是美国的单方面行动,并未知晓中国,更不用提是否有司法机关对其最终结果审查,其所说的证据也是美国的一面之词,并没有给中方任何解释申辩的机会。美国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他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就很难令人信服。其次,根据《协定》第2节第2节第42条,被告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庭,且程序不应制定强制本人出庭的过重要求。此类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该程序应规定一种确认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方法,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允许被告有权获得书面通知,但美国尚未完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司法程序就制定措施和决定制裁中国是不符合法律的,他们的行为难以说服。因此,并不能确定中国是否构成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最后,根据《协定》第三部分第三节第50条,如果已经采取了临时措施而无法作事前通知,那么至少应在执行该措施后立刻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各方。应被告请求,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诸如听证的审查,目的是在作出关于有关措施的通知后还有机会判断这些措施是否需要修改、撤销或再次确认。按法律规定,即使美国未做提前通知就采取制裁措施,也应在措施采取后通知中国,中国有权利对其措施进行审查。但美国并未给予中国这项权利,美国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单方面的,不符合相关法律也就不能让人信服,其很难具备合理性,其合法性也很难确定。
  此次中美贸易战中美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向中国发难,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在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升温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致使知识产权壁垒的日益增多不仅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阻碍,也是限制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大因素,并且它会导致我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其常被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中。从法律角度看,发达国家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很多并不具有合理性,有些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经常遭遇来自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在当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寻求如何应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如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的相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政府可以从国家战略、立法、司法、监督等几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国际贸易中不合理、不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企业可以从意识培养、人才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预警与应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几个方面内外兼修,是自己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都能有效应对。但从根本上来说,加快转变我国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国际贸易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用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转型升级才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的最重要的途径。
  参考文献:
  (1)陆燕.走向未来的多边贸易体制——WTO成立十年的发展与挑战[J].国际贸易,200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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