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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发展及趋势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耿依然 曾宣栋

  摘 要:随着娱乐影音行业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行业乱象也随之而来。聚焦于此,梳理出明星们逃税避税的三种主要手段,并从影视行业税收问题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影视行业税收问题给予对策性建议,并展望影视行业的出口走向,促进我国文化产业以更加优质的姿态“走出去”。
  关键词:税收;影视行业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8.042
  近期,娱乐圈中由明星或其工作室“逃税漏税”问题让民众广泛关注。在市场环境良好,相关影视蓬勃发展的同时,天价片酬、“范冰冰逃税的虚假合同”等行为被曝光,让大众对明星及相关娱乐影音业是否有按时缴纳税款产生强烈关注欲。虽然目前的秩序有着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漏网之鱼,依然存在这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我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多种娱乐影视走进人们生活,获得高额经济收益。随着演员片酬越来越高,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随之出现,那么高额收入是否有按照要求进行纳税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知名演员范冰冰税务问题横跨娱乐圈及财经圈也引发了相关税收秩序的巨大变化。
  2 我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存在的问题
  2.1 虚开发票
  进行虚开发票抵消利润或者收入是娱乐影视行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表现在演员通过公司或者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罗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2.2 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隐匿真实报酬
  个人工作室的出现,成为艺人规避高额个税的“防火墙”。个人的工作室即为由个人出资的独资公司、所谓的共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合约时以工作室为名签约,则工作室需要就取得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在个人所得缴税上,独资公司、共同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所得税,这也是为了促进民间参与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考虑。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艺人为了偷税而采用公司名义进行投资或者进行转移,达到自己少缴税的目的。
  2.3 利用“阴阳合同”避税
  “阴阳合同”即对于同一件事双方签约人签署两份不同合同。可公之于众,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称之为“阳合同”通常也是不实际履行的合同;而不能够公之于众,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进行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阴合同”。这两份合同的价值作用在于当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阳合同”作为掩护,而高额的税款借以此种方式得到了规避,从而使其获得了巨额收益。
  2.4 签订“包税”条款
  “包税”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所要缴纳税款的比例或者数额,这种情况就是以个人代替法律,并非以法来规定当事人应缴纳税款承担的义务。具体是指在成立自己工作室前,艺人仍选择与影视公司签约的传统模式,但在合同中约定“包税”条款,即影视公司由代扣税款改为代付税款,从而表现为非纳税义务人影视公司承担本应由艺人缴纳的税款,而艺人逃避税款的情形。
  3 影视行业税收乱象产生的原因
  3.1 纳税人遵守规则意识差
  利益通常可以理解为不合理的报酬,从新闻和微博等曝光出来的演员片酬来看,绝大多数演员片酬都有着几何倍数的增长,这已经超过了经济增长的规律。目前由于在法律中对于偷逃的处理较为宽松,只要及时弥补就可以免除处罚,因而更愿意触犯法律而获得利益。
  3.2 征税角度
  从征税角度来说,一是对该行业征税的监管不到位,纳税机关与相关市场中主体工作配合不到位,对于影视娱乐行业的经营状况、信息等没有了解;二是对于相应的政策落实的不到位;三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此外,税务机关对逃避纳税惩罚力度不够、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不到位等也是造成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的原因之一。
  4 规范我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问题的对策建议
  长期监管体制的建设对于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有重要意义。
  4.1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透明性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需要不断优化与完善现有税收业务,推动信息公开透明。针对艺人或者公司隐匿其报酬,从而避税漏税。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征税时以透明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公众对于艺人或者影视公司的监管力度。同时考虑效率与实用原则,要注重税收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工作,打破各地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另外,在应用信息化数据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打破封闭,从而实现信息开放共享,避免因成立工作室而隐匿财产实现逃税。
  4.2 加强立法对税收监管秩序的调控
  立法的加强有助于保障征管秩序的稳定。在研究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中,对于西方国家的研究發现,在韩国及日本对于税收秩序上,国家法律对其规定特别严格。如日本法律规定逃税同谋杀罪一样重,会受到严格处罚。这与我国是截然不同。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这样的偷税逃税行为。在上层建筑中,把该类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在法律上将其界定为同故意杀人罪同样重的罪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违法漏税偷税行为的审查,这样在制度上的严格会增强我国的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监管性,从而减少相关的逃税漏税行为。
  4.3 排查税收优惠合法性,严格企业准入
  税收优惠合法性进行排查。主要看企业是否合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影视文化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进行限制进入。建立事前审查和事中的政策审查,必要时候由国务院对合法性进行认定,定期对于各地区的合法优惠政策进行汇总公布,公众知晓,从而打造出严格的优惠准入机制,避免不法企业进入扰乱市场秩序。
  4.4 提高税务机关工作能力,质量与效率并行
  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判断能力。对于在监管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能够进行正确判断。同时对于以往单一的税务机关效率为主的工作方法进行修正,摒弃工作目标,取而代之以质量为主,效率并行的税收工作方法。这样可以让税务机关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从质量与数量并行,打造一套科学易行的税收秩序考量标准。同时可以适当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奖惩,以便提高其责任心和工作使命感。
  4.5 监管企业发票,查账落实到位
  针对企业或者相关的影视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候通过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从而实现逃税目的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企业的发票监管要严格落实。通过查账征收的方式取代以往的增值税,对于发票的开具在企业的账本或者会计记录有证据存留,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于企业虚开发票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账本的严格查收和不易作假进行双重性的保障。
  5 我国政府针对目前影视行业税收乱象做出的应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6月底发布《通知》,加强对影视行业的不合理片酬,偷逃税款等问题进行规范。时至7月底,相关的税收征管方式已经发生转变,由原本的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同时根据通知和会议精神进行增值和附加税的收取。2019年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层级税务机关学习把握、领会中宣部等部门对影音娱乐行业进行治理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秩序性规范。对于税收中出现的问题绝不姑息纵容,同时对于相关产业人员进行统一的税务知识培训,加强业务水平。
  6 结论
  本文从我国影视行业税收情况的现状入手,梳理了影视从业人员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隐匿真实个人报酬、签订“阴阳合同”、签订“包税”条款等逃税避税手段,这些手段造成影视行业税收的乱象,导致国家巨额税收的流失。
  针对于此,本文从税务秩序、构建惩罚保障机制等层面切入,对美国、韩国、日本相关国家的举措进行学习借鉴,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方法的相关建议,同时评价我国对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举措,为今后我国影视相关行业税务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提供一些的参考意见,也为我国影视行业出口打造优质政策环境,引导文化产业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伯颖,席卫群,徐志,等.拧紧责任链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J].财政监督,2018,(22):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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