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和几项新业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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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蓬蓬
【摘 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与法院的诉讼保全、行政保全相比,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迅速,方便适用面广,而且使用范围广,功能显著。实践中除常见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现场情况、行为过程等保全证据公证外,新出现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公证,这些证据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特征;业务探讨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法国学者菲普森,从实证的角度对证据下的定义是:“司法程序上的证据包括数种含义。证据一词的两种含义是:第一,证据是除辨论和推论外通过起诉和答辩向法院提供关于确定争议事实而凭借的方法;第二,这些方法之所称的。”这一定义,将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段和方法都视为证据。本文探讨的保全证据公证就是这种手段和方法。据此观点,笔者认为:保全证据公证书也是一种完美的证据。
一、保全证据公证概念及其特征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公证。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已由原来的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便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从而掌握胜诉的主动权。所以探讨保全证据的特征及其应用,对指导公证实践具有重要作用。(2)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可分为: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特征和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保全证据相比较的特征两种。第一,保全证据公证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一是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必须是与被保全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是有可能灭失的,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现状或者行为过程。三是被保全的证据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事实。四是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五是保全证据的方式通常采用勘测、绘图、拍照、录音、录像、造册登记等手段。六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3)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保全证据相比较的特征是:一是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法定性。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二是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赋予的证明业务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同一事实数个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有: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书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效力,拥有保全证据公证书,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将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法院也能更客观、全面和快捷的审理和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经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三是公证证据保全迅速、方便、适用面广。公证机构可以在诉讼之外,随时随地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证据保全,程序简便,且适用面广。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还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都可能用公证方式进行保全,而证据保全公证通过对这些证据事实的提取、收存、验证、固定,可以把任何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的现状固定、保存下来,从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四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使用范围广,功能显著。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无论是非诉讼领域,还是诉讼领域;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提起诉讼;即使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二、几项新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探讨
公证机构以往办理保全证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公证。(1)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应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既有涉外的,也有国内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有关“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纠纷案”判决中的原告方就成功地应用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赢得诉讼。现实生活中打击仿冒他人专利产品,都可以采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手段获取证据,如:上海某公司针对各地不法商人仿冒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享有版权的设计图案的行为,申请办理隐名证据保全公证,目的就是为以后与侵权方交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纠纷作准备。(2)保全证据公证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应用。由于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房地产业的发展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因此,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例如,在房地产开发阶段,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资金等原因无力完成预计的楼盘开发,新接手的开发商为明确责任,申请对原开发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以及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防因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也能发挥积极作用。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况同样可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如,有位购房者搬进新屋,发现墙面有渗水,另有一住户因楼上的住户装修地板时不慎穿透楼板,他们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后,与有关企业和住户交涉、交涉,最终都获得相应赔偿,维护了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3)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为网络用户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因此,进行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就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众所周知,网上的事实、行为事件其实质是网络中交互的数据流,都可通过技术手段记录保全下来,作为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网上事实、行为、文件等的数据保全服务,内容可分为一般数据保全(比如实时数据保全,其应用领域涉及到电信数据记录、股票交易记录、网页点击数等)、电子交易保全(比如交易全过程数据保全,其领域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网上银行间或银行与商家间的电子划款记录等)、综合保全(比如网上拍卖、彩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可起到监督作用,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及登记服务(比如时间戳服务,其应用领域涉及到版权、专利申请、各类登记中心等)。公证采用法定的诉前证据保全方式,以其中立的证明立场,周密的证明程序,客观的证词表述,法定的证据效力,将电子证据客观、公正地固定并保存下来,有利于法官对讼争事实的认定。
总而言之,公证机构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作用。
参考文献
[1]《证据全书》本书编委著者.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6(1)
[2]《办理公证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2,10(1)
[3]《公证实务指南》江晓亮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发行.19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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