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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监管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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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建公允价值监管机制是确保自愿、公平、非关联方交易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一)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公允价值的监管机制。2006年,我国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严格规定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的会计特色,也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尚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为了保证所确定的价值绝对公允,在确定公允价值之前,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易必须基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基于自愿的交易;二是基于公平的交易;三是基于非关联的交易。显然,要使这三个前提条件充分地发挥作用,就必须有公允价值监管机制予以保证。
  (二)要正确地使用公允价值的确定办法,就必须有健全的公允价值监管机制来维护。公允价值的确定办法有两个,一是如果存在可观察的相关市场标价时,应采用“市价法”来确定公允价值,这种办法客观、直接;二是如果不存在可观察的相关市场标价时,应采用“现值等估价技术法”来确定公允价值,这种办法缺少客观性,是一种间接的估价办法。显然,采用“市价法”比采用“现值等估价技术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应当尽量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更多地使用“市价法”来确定公允价值。要建立和维护市场的发展,科学地培育公允价值,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用的监管机制。
  (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监管机制是我国会计改革的当务之急。公允价值量属性作为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计量模式,能够更加符合会计的相关性、配比性、稳健性和一致性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更加确切地反映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和所承担的财务风险。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公允价值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此同时也必将给公允价值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公允价值本身并没有缺欠,使其成为利润操纵工具的是公允价值应用所处的不良环境和公允价值的违法使用者。因此,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必须尽快地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监管机制。这一监管机制应由良好的监管运作环境和高效的监管体系共同形成。
  二、应构建良好的公允价值监管体系运作环境
  (一)要搞好市场经济环境建设。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使公允价值发挥“公允”的作用,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活跃的市场环境。虽然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市场价格,但是市场价格毕竟是最为客观的简便的公允价值来源。针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某些领域的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可供观察的相关市场信息较少,价格体系尚不完善等现实状况,相当一部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采用“市价法”直接取得,只能采取“现值等估价技术法”间接确定。因此,必须努力培育各级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和二手市场,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
  (二)要搞好法律环境建设。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是分布在不同具体准则之中的,并未集中地对各具体的会计准则所共同涉及的公允价值量提供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这就可能导致各个具体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量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针对广泛运用公允价值带来的操作上的难度,国家应制定一个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专门准则,给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明确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控制范围。我国颁布的有关审计准则,应该考虑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准则,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报告披露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三)要搞好职业道德环境建设。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主导着整个会计工作。公允价值的运用增大了会计业务中的职业判断压力。要确保职业判断的“公允性”,关键是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审计人员作为外部审计监督的主体,同样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效用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中的成效差异也很大。因此,不可能形成统一稳定的评价尺度,必须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要搞好技术环境建设。在运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法,将成为公允价值运用是否合理的关键。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以及监管人员的整体水平和能力还不适应公允价值广泛应用的要求。当遇到计算复杂、理解难度较大的会计准则及业务问题时,一些人往往束手无策,从而影响了会计标准的有效执行和监督措施的有效落实。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执业技术能力、信息处理和分析的能力,不断扩充他们的知识面,使其能够灵活地掌握和运用公允价值。
  三、要建立良好的公允价值监管体系
  (一)要加强政府监管。应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构建独立、高效的政府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政府监管机构重叠、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监管效率比较低下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应该设立一个独立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各专业委员会,如公允价值监管委员会等。公允价值监管委员会可以由一些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公允价值操作中的具体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公允价值的应用情况进行审查。二是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证券市场监管失灵也是公允价值成为利润操纵工具的一个重要因素。证券监管机构应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违法违规事后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案件,不仅要采取行政处分和罚款手段,还要有适当的刑法处分。三是加强税收和财政监管力度。税收监管是政府监管中对单位会计工作监管的主要手段,财政监管则是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进行的监管。在对公允价值应用进行监管时,税务监管部门应着力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的实务操作上,财政监管部门则主要着力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的披露上。我国现阶段公允价值应用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公允价值的获得困难、计量复杂、披露不够充分。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特别关注,对方方面面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要加大审查力度。
  (二)要强化社会监管。一要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保持独立性,这是其进行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在审计过程中应有的独立性,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使公允价值不能成为违法者操纵利润的工具。二要加强评估行业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不断扩大,评估业将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与评估的联系将会更加紧密。所以,必须进一步发展评估行业,完善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技术。
  三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管作用。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监管,仅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因此,社会公众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善于使用自身的权力,检举揭露那些在公允价值应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检举人的保护,加大制裁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行为的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要搞好内部监管。首先,要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其监督功能。针对我国在治理结构方面往往受到内部人员制约的弊端,要完善治理结构,大量引入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使董事会人员更加多样化专业化,以提高董事会的职责能力。其次,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宏观上制定内部控制的披露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微观上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要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力求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确凿,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和会计程序合理合法。第三,要加强管理层的自身修炼,避免决策上出现“失误”。在法律上要加大对管理层违法操纵利润的打击力度,使其意识到追求不合法的利益背后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要构建公允价值监管体系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要做好“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管”三种类型会计监管关系的协调工作,使三种类型会计监管相互补充,发挥好三种类型会计监管的循环作用,使三种类型的会计监督形成一个互相联系的循环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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