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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长全

  [摘 要]如何结合本企业特点,利用相关财税政策,选择最适当的策划方式,已成为税收策划管理的重大课题。本文从平衡集团税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后置摊销成本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税收策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164-02
  
  1 平衡集团各下属企业税赋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企业的效益情况各不相同,子企业可能会因为亏损年限超过五年而不能在税前进行弥补。如果集团企业能从总体上合理平衡,则既可避免因亏损年限超过五年无法税前弥补而多交税,又可节约因亏损形成递延所得税而增加的资金时间价值成本。同样的道理,若下属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率更低或免税,也应考虑从集团层面,对子企业税负进行合理策划。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宏观政治经济目标,利用税收制度,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而实施执行的政策。企业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必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企业、对社会有益。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2.1 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对因工致残人员,及时办理《残疾人证》。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理解不够,因此没有充分利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实际上,研发活动范围广泛,除内部科研部门的研发活动外,还包括其他部门参与研发的产品改良、技术升级及委托研发服务等。在研发费用的管理上,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研发活动必须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情况和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二是提交完整的项目开发计划书及费用预算,合理归集各类费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能够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资料。
  2.2 适用于免税、减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免税、减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四类。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主要应用于投资项目的行业性选择。
  2.3 区域性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悉,这项政策还将再延长10年。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创办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主要应用于投资项目的地域性选择。
  2.4 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主要应用介于一般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策划。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优惠额度大,门槛也很高,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创造条件、积极争取。
  3 减少当期应税所得,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当期折旧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折旧金额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使用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在税率不增加的情况下,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税率不增加的情况下,选择较低的净残率和税法允许的最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有利。
  4 控制支出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支出作出了限额规定,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才可以进行扣除等。企业应加强此类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5 加强税收管理
  5.1 加强对外来发票的管理
  企业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使用已作废发票等,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纳税人存在不按规定向对方索取发票的情形,尽管这可能是无意的,但由于出售假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财务人员应提高警惕,严格把关,具备条件的,应进行网上验证,有疑义的,应要求开票单位提供证据。企业一旦被查出假发票,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还会面临滞纳金等处罚。因此,财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对假发票的识别能力。
  5.2 熟悉税收政策,避免重复交税
  实务中,由于财务人员不熟悉税收法规,在税务管理或账务处理不当,造成企业多交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企业在报表中反映了财产损失,由于并未向税务部门申报,形成的损失不能进行抵扣,造成企业多交税。对会计核算与税法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应避免重复交税。有些收入如政府补贴收入是免税的,有些企业也进行了申报缴纳。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的最终目标是企业效益最大化。如果因筹划操作不当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则得不偿失。因此,财务人员要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多作沟通,对政策把握不准、风险难以控制的纳税策划应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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