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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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 玮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论是产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形式都纷繁复杂,在原来的企业关联方交易不同形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各种新的关联方交易形式,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就是其中一种。为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发育更加成熟,我们从会计角度上对其新形式进行探索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的概念
目前,人们谈到关联方交易大多数局限在产品与服务领域,其中产品指生产产品,很少涉及到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其实质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确实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常常听说炒股,几个庄家联合操纵股市市价来套利。那么,几个庄家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财团,甚至是个人等,为了谋利相互勾结,从而达到操纵股市而获利的目的。虽然属于非法操作,但也有其合法形式。譬如,公司联合操纵某上市公司业绩达到摘去“ST”的帽子,或者连续发行新股配股等,利用各种企业各种形式的关联方交易,我们称其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关联方交易类型。
二、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的分类
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包括利率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等。
利率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是指利率或利率的载体(如债券)为基础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货这四种基本形式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其中,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利率契约(企业各方对盈余的操纵有一定的把握),在该契约中双方将未来某一特定时日开始的某个预先定的利率交割。这样能够使缔约者准确预测盈余,并且避免和化解由于利率变动带来风险。这种形式可以用在非关联方交易,但也可以用于关联方交易。因为以契约形式一种即利率契约被几个庄家在幕后操纵而进行关联方交易来操纵股市,同样将来几个庄家也可以关联方交易远期利率而获得更多利益。目前,人们没有完全意识到这点,随着市场发育、利益的驱使和企业的风险规避,必然存在这种形式关联方交易。利率期权是合约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按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利率商品(如债券、商业票据等)的权利。该合约双方既可以是关联方,也可以是非关联方。如果是关联方利用利率期权交易,往往可能造成股票交易上的“泡沫经济”,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关联方交易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现象,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如
利率互换、利率期货等衍生工具的关联方交易均会产生相似的关联现象――泡沫经济。
三、衍生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的确认与计量
(一)远期利率协议的确认与计量。利率远期协议作为金融远期契约工具的一种基本形式,其确认与计量不外乎两个方面――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一样,是由交易双方事先根据自身需求和对未来利率的预期(合谋)而进行契约签订,规定相应的关联方交易条件,在未来的某个日期进行交割的远期利率协议,它在未来一个单一的特定期间有效,因此适合用于对暴露于短期远期利率的风险投资与进行套期保值。
远期契约的特征决定了只有在契约到期时才会发生真正的损益,因此远期利率协议的风险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资信以及契约的价格因素。但是关联方为了某种利益,譬如在集团公司中剥离出公司上市,为了“圈钱”,保证该上市公司连续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价值规模。母公司如果捐赠交易所得税,那么他可以用远期利率套期保值的原理进行资产交易。不仅可以避免上缴资产捐赠所得税,又可以达到使子公司净资产收益符合上市或保市的条件,利用远期利率套期保值的外套来实现关联方交易的目的。下面通过实例说明远期利率协议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
美国某出口商在11月30日做了一笔关联方捐赠资产业务。按合同规定货款在3个月后支付,捐赠资产总价为1,000,000美元。该公司计划将该笔捐赠资产投资到3个月的美元定期关联公司存款上去,但公司财务主管预计该资产资本利得率将在近期内下降,为了规避风险(关联方之间事先协议),该公司财务主管于11月30日以年息7.75%(拆入利率)卖出一份1,000,000美元的远期利率协议(该协议以伦敦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这就是说该公司将其从3月份开始的为期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固定在伦敦同业拆放利率7.75%的基础上。如果3个月后,3个月的伦敦拆放利率LIBOR正如财务主管所料那样,资产利得率降至7%(假设该公司会计报表日为12月31日),那么在合约到期日就必须进行如下处理:
轧平远期利率关联协议1,000,000美元头寸。远期利率协议的利率(7.75%)与伦敦同业拆放利率(7%)之间的利差,以贴现方式进入该公司的账上。以伦敦同业存款利率7%将到期收回的货款和远期利率协议收益一并存入3个月定期存款。这项业务的处理程序为:
11月30日售出1,000,000美元的资产,预计在3个月收回销售款后存入3个月的美元定期,所以于捐赠商当天以7.75%利率做了一笔3个月对6个月的远期资本利得率协议为其保值。这笔保值业务虽在3个月后才会到期交割,但在契约签定时,契约带来了实质性风险,报酬已转入企业。在这项业务中,利率被订为7.75%。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000
贷:销售收入1,000,000
借:远期利率协议清算1,000,000
贷:远期利率协议1,000,000
到12月31日结账时,由于所订远期利率协议的保值对象――3个月的美元存款以银行存款形式作为未来交易,且企业打算将其持有至到期日,所以账面价值仍保留初始确认时的价值,不进行调整。因市场利率变动所可能形成的损益则应递延至被套期项目发生时再进行确定,而不在此时计入损益表中,如果在会计报表中没有披露未来交易的性质,递延利得或损失的金额和未来交易预期的发生时间,那么对于关联方可以放宽协议条件或根据不断变化的平均环境,找准机会,可以合理地达到粉饰资产、利润等,从而为关联公司上市、发行新股以及配股创造合理条件。
(二)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外汇远期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合约成立后予以确认。由于外汇远期是一项特殊的外汇兑换业务,企业在签订合约时应同时确认应收和应付款项,即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外汇业务,可以按上述方法予以确认,只是确认一项或有金融资产和一项或有金融负债。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的规定,外汇远期的计量应当区分合约的目的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具体计量原则如下:
无论是作为套期工具还是作为投机工具,外汇远期在进行二次确认时,都应当以实际成本对其进行计量。
对于作为投机工具的外汇远期合约,在进行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后续计量,因此合约的公允价值也应当以远期汇率为基础计算。外汇远期合约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写入当期损益。对于关联方交易,以远期汇率为基础计算,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产生的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或有损益。
如果外汇远期被指定为已确认的外汇资产,外汇债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远期合约也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算。在关联方交易中,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应计入当期或有净损益。被保值项目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应调整被保值项目的账面金额,并立即确认为当期或有损益。
事实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套期工具的这一规定,要求套期工具和被保值项目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使收益和损失相抵,得到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在关联方之间可以利用因汇率变动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使他们之间交易带来“双赢”结果。关联方之间利用外汇远期的公允价值是由远期汇率所决定的,而远期汇率的公允价值又是由即期汇率和两种货币的利差而决定的。也就是说,外汇远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并不是完全由汇率风险形成的,还可能是利率变动的结果。关联方交易就可以利用利率变动来确定最佳交易时机。
如果外汇远期被指定为未来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远期合约也应当按即期汇率进行后续计量。关联方之间可以利用有效的套期保值,那一部分即期汇率变动形成的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应通过或有权益变动直接在或有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则计入当期或有损益。当被套期保值的项目后续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为相关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因此,关联方交易其形式是契约的一种形式,根据上文对资产和负债的内涵拓展,我们将其在表内得到确认和计量。
近几年,我国外汇交易增长很快,常常产生很大顺差。但实物与账面不相符合。原因是外国人认为我国不久后人民币会升值,于是外国公司利用我国国内关联方进行外汇交易,其目的是套取人民币升值利率而获得合法收入,这种虚拟外贸顺差巨大也是其中原因所在,但人们尚未认识到其现象的本质。因此,我国企业关联方交易形式多样,只有对关联方交易本质进行不断探索认识,我们才能对各种新型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作出正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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