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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矛盾及协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兰芳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断改革。2007年初,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内容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但也导致了我国税法与会计进一步分离。文章旨在通过研究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的矛盾,寻求造成二者矛盾的原因,并试探求二者矛盾协调的可行思路。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矛盾;协调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在于规范我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它既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又使我国企业的财务报告接近国际惯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并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进一步拉大了我国会计与税法的矛盾。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产生大量矛盾的原因
  会计准则是按照会计原则和投资者、债权人的要求,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为己任,允许有选择地使用计价方法并着重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税法依据要求,根据国家的需要确立纳税所得的范畴,对会计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加以限制。而这样,必然导致税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之间产生大量的矛盾。会计与税法理论依据的不同,直接影响实务操作,导致收入、扣除项目、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债务重组事项、投资事项等确认和计量均存在很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矛盾协调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特别是在我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法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钟敏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许凤玉的“我国现行税法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差异协调研究”等文章中提出,二者的矛盾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成本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等问题。因此这种矛盾的过度化会给企业和国家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其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
  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不同规定,往往造成税收流失。现行税制设计更多的关注税收收入、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使税法留下了一些漏洞。现行会计准则则更多关注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未与税收法规主动协调,因此在制度层面上二者协调性较差以及税法存在的一些漏洞,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增加了难度并提供了避税、偷逃税款的空间。一方面,一些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政策间的不协调,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另一方面,征税人员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很难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对税收法规的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滥用税收权利,造成税款少征或不征。
  (二)矛盾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财务报告中会计利润对企业的股票价格、投资人的持股决策影响非常巨大。企业为了让股东继续投资,让潜在投资者购买股票,对企业进行投资,就要想办法让企业利润增加,股价提升。当企业实际业绩不如意时,企业就可能采取弄虚作假、舞弊的措施。新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过度使用,再一次为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同时增加税务征管的难度。为了与国际结轨,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对八种资产减值准备做出规定,而税法对此又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关联方交易与计提减值准备相结合的方法,调节上市公司利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例子屡见不鲜,这给经济的发展造成很多的负面影响。
  (三)矛盾过大增加社会成本
  对企业来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过度分离,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会计法规,为企业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会信息,还要掌握税收法规,准确计算应税收益,履行企业义务,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
  对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过度分离,增加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应税收益的确定一般以会计收益为基础,根据会计收益调整而得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较多,税务部门就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检查其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这不但增加对税务部门会计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检查纳税信息的时间,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矛盾协调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应在允许某些固有税会矛盾存在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逐步缩小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这种协调主要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相协调,从理论上以长远的观点来协调,又要关注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研究,分析二者可能出现的差异点,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
  (一)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准则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二)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综上所述,税法应当放宽限制,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让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求。再而在金融危机形势下,税法更应该为企业着想,减免一定的税款征收,协助企业度过这次难关,使我国经济快速复苏。除此之外,还应把会税的具体矛盾表现嵌入相应的财务软件、管理软件,再增加新的数据汇集程序、输出格式,应用于实践,就可以收到管理简化、科学的双重效果,从而又达到节约征纳税成本的目的。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体系,并正在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为税会矛盾的协调提供了条件,而税会矛盾的协调又最终会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钟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财会月刊,2008(12).
  4、吴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矛盾及解决建议[J].时代经贸,2008(6).
  (作者单位:新沂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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