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会计准则中清算股利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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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序谨
摘要: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7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实务中,这条规定是很难实施,因为很难计算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和其超额部分。会计界为此提出了一些计算方法。文章指出了这些计算方法的错误,提出了要计算该数据所必需的条件。对完善该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清算股利;投资成本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7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侧讲解――资产分册》中(以下简称《分册》),把这种以成本法计算的,投资企业收到的不能作为投资收益的而只能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股利称为清算股利,并对清算股利的计算作了如下的规定: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的比例×当年投资持有的月份/全年月份(12)。由此,提出了在当前年度和在以后年度两个计算清算股利(即投资企业应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的公式:
清算股利=被投资单位非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的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①
在谈到如何运用上述公式时,《分册》阐述如下:若前者(被投资单位非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的比例)大于后者(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冲减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这不应冲减投资成本,应按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在谈到以后年度时,《分册》又说:在以后年度,投资企业从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确认投资收益或清算股利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股利=(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清算股利。②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清算股利,无外乎是指投资企业收到了被投资单位在接收该投资前的利润,比如说:甲公司在2007年9月1日以50万元投资到乙公司并占其10%的股股权。而乙公司在2007年实现利润1120万元,决定用120万元来分红。所以甲公司在2007年末就能得到12万元的现金股利。但甲公司按2006年新会计准则,是不能把所得的12万元全部作为当年的投资收益,因为甲公司在2007年9月1日才投资,而乙公司是把2007年全年利润中的120万拿来分红的。也就是说,乙公司在赚取这1120万元时,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赚取的利润,而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止这段时间中,并没有收到甲公司的投资,而甲公司却得到了全年的分红,所以甲公司要把收到的12万元分解为投资前利润和投资后的利润,其收到投资前的利润就叫做清算利润,而只能把收到的投资后的利润当成当期的投资收益。但实际上,这样的分解在会计实务中只凭现有的已知条件是无法进行的。要分解这个数据必须还要有下面两个条件:
第一,乙公司要分清当年在甲公司投资前的利润和投资后的利润。
第二,乙公司要分清当年利润分配额120万元中有多少来自甲公司投资前的利润,又有多少来自甲公司投资后的利润。
上述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很容易查清,只要搞清当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的利润即可。以后的到年底的利润增长额就是甲公司投资后的利润。但要搞清第二个条件,就很困难了。而且乙公司本身也搞不清。
没有上述两个条件,任何分解方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分册》中99页的公式也是错误的。
在后来的许多教科书中,有学者提出了用月份数来分解:这就是上述公式①的理论基础。即将甲公司所得到的12万元按当年投资前和投资后时间所占月份数的大小分解为两个数:12×8/12=8万元和12×4/12=4万元,把12万分解为8万和4万元,8万元是投资前的,也就是清算股利。而4万元才是甲公司的当年投资收益。但要像这样处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乙公司在赚取这1120万元时,每月赚的利润是相等的。没有这个条件,我们是不能这样来处理的。如果乙公司在赚取这1120万元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07年8月31日赚了1100万元,而从2007年9月1日到12月31日赚了20万元,这样甲公司就不能按投资前和投资后的月份比例把所得的12万元分解为两部分,而一定要搞清楚,乙公司分红的120万元中,有多少来自于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07年8月31日赚的1100万元,有多少来自于从2007年9月1日到12月31日赚的20万元。来自于1100万元的分红再乘以持股比例10%才是真正的“清算股利”,而来自于20万元的分红乘以持股比例10%才是甲公司当年真正的投资收益。这就是公式①的错误所在。很遗憾,我们在使用这个按月份分解所得利润的时候[公式①],并没有强调这个条件。
如果事情再往以后发展,以上的公式②也无效了:若2008年乙公司又赚的利润500万元,而且用360万元来分红。这样:甲公司就可以得到36万元。但是这36万元中有没有清算股利呢?那就很难确定了。若乙公司用来分红的360万元,全部是来自于乙公司2008年赚的500万元,那末,甲公司得到的36万元中就没有清算股利。若乙公司用来分红的360万元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2007年的未分配利润,那又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若来自于2007年9月1日以后的未分配利润,那末,甲公司的2008年所得的36万元中也没有清算股利。
只有当乙公司用来分红的360万元有来自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所赚取的利润时,甲公司的2008年所得的36万元中才有清算股利。而这时的清算股利用上述公式是计算不出来的。假如:乙公司在2008年用于分派红利的360万元中有240万元是来自于2007年的未分配利润,而且假设2007年乙公司每月赚的利润是相等的,那么,乙公司在2008年用于分派红利的360万元中就有160万元是来自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所赚取的利润,这时,甲公司2008年所得的36万元中就有16万元是清算股利(16=160×10%)
现在我们来计算甲公司2008年所得的36万元中得清算股利:
数据(1):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20万+360万=480万
数据(2):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这个数据只能按上面的假设:每月实现的利润相,1120×4/12=373.33万)
数据(3):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
数据(4):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清算股利8万(假定2007年每月赚的利润是相等的)
公式②:清算股利=[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480-373.33)×10%-8=2.667
可以看出这个结论和上述的分析不一致。但不能否认甲公司2008年所得的36万元中有16万元是清算股利。
若再往下发展:2009年乙公司赚了800万元的利润,且用480万元来分红,则甲公司就得到48万元。那么,这48万元中有没有清算股利呢?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只要乙公司用来分红的480万元中有来自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乙公司所赚取的利润时,甲公司的2009年所得的48万元中就有清算股利。现在我们有假定2007年每月赚的利润是相等的,而且2009年乙公司用于分红的480万元中有240万元是来自于2007年。那末,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推算出2009年甲公司所得的48万元中就有16万元是清算股利。(16=240×8/12×10%)然而若我们用公式②来计算,结论就不相同了:
数据(1):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20万+360万+480万=960万
数据(2):投资后至上年末止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373.33万+500万=873.33万)
数据(3):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
数据(4):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清算股利8万+16万=24万
公式②:清算股利=[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960-873.33)×10%-24=-15.33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清算股利时:若用公式①,必须要有每月赚的利润是相等的这个假设。没有这个假设,公式①是站不住脚的。若用公式②就更没有道理了。在此,我仅对此作个推论。最后的结论还需权威人士来下。
有些人认为,精确计算清算股利不重要,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必计较清算股利的精确性。但事实上由于在2008年以前的税法中,若能把收到的分红能计为清算股利的话,只要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存在税率差异,计为清算股利的分红是不须记入投资收益的而纳税的,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当然,2008年以后的国内一些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因为在2008年的新税法中,这样的投资收益若满足了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免税的。但如果是以股票形式取得的投资,或者到国外投资的话,只要有税率差,只要我国还没有和被投资国签订税收双边协议,利用清算股利避税的问题还是存在的。所以我认为,清算股利的精确计算不是不重要,清算股利是否计算精确,在上述条件下,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利用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的规定来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分册[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五邑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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