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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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凌云 祁 磊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和谐发展、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企业稳定发展、减轻政府负担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要建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文章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事故;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引言
从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和《斯特恩气候变化报告》发表之后,低碳经济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并不断发展完善,并形成了分别以德国、美国、法国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我国至今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很少且不完善,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20世纪70年代至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发展完善。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体系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美国式的专业保险机构,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英国式的普通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保险范围逐渐扩大;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三、低碳经济下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环境污染事故也屡见不鲜。在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有代表性的案例:如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死亡263人;沱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人民币,当地生态环境5年内无法恢复;2010年7月17日,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使得50平方公里海面被污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难以处理的残留物质继续影响我们今后安全与健康,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见表1)。
从社会角度来讲,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有利于降低环境事件受害人的求偿成本、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从企业角度来讲,有利于企业自身稳定、有利于对潜在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强化企业对自身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心、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大创新,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将弥补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空白。
四、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均不足且供求不平衡的现状
1、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损害大、污染范围广等特点,环境责任风险很大,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极大可能是不盈利甚至是亏损的。我国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如人保、华泰、平安、大地、太平洋等公司都是区域性分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险种单一,承保范围狭隘,不能满足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2、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0世纪90年代初,由保险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大连、长春、沈阳、吉林相继开展此业务,但是自愿保险模式下的试点情况非常不尽如人意。在试点地区业务开展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市场反应冷淡,投保比例极低,甚至为零投保,有的城市因无企业投保,已处于停顿状态。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10年4月,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表示,环保部政法司正在考虑制定一些鼓励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包括:将企业投保费在税前支出;将企业排污费按比例补贴投保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污染损害超限赔偿等。但是效果欠佳,可见,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
影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的因素有:
(1)价格因素,即保险费率过高。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高可达8%,最低也达到了2.2。这与其他险种一般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相比来说,明显是过高的。
(2)承保范围狭隘,赔付率过低。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限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环境污染主要特点:复杂性、缓慢性、累积性、缓发性。缓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危害后果较突发性所造成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这样大部分受害者利益得不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环境责任保险应有的巨大功能难以发挥。这种保险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的情况下,造成企业不购买这样保险的原因。
(3)企业保险意识不够。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社会及其自身造成的伤害,还有部分企业对环境侵权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又不想支付过高的保费,所以就不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投保模式不合理
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模式,企业考虑到高额保费、承保范围又狭隘等因素,再加上自身的侥幸心理,就“减少成本”,不愿投保该保险,这必然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考虑到这方面因素,我国则可以采取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要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才能使污染企业产生最基本的投保动力。我国现有20多部环境方面的专项法律,也制定了近百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但仍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国家保险管理部门制定法律基本上是政策性文件规定,仅仅是用它们来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
五、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合理设立承保机构
我国可以采取保险公司承保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策略,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承保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于风险很大的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则由普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待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后,再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
(二)合理界定承保范围
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限于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这导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很低所以需求不大。我国必须扩大承保范围将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考虑到环境责任保险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出现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保险人就很难将这种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风险事先进行准确考量与计算,所以可以实行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
(三)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较高而赔付率较低,这势必降低了各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运用科学方法对不同行业进行评估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
(四)采取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
我国仍处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热情不高。鉴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对一些高危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而对那些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以按其需要实行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
六、结论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下,我国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虽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已积极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现在需要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同时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建立起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再逐步发展直至完善。
参考文献:
1、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5).
2、周立新.在借鉴中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3、郝洁.对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12).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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