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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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长富
【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在失地农民补偿、就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失地农民面临的这三个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解决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问题 建议和对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征用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数量急剧上升。有资料显示,我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超过4000万,预计到2020年,还会有4000余万人进入失地农民的行列。由于在赔偿、就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各级政府应尽快加以解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且形式单一
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法”来计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地补偿多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土地这种稀缺生产资料的增值效益与失地农民无关,其补偿标准不仅偏低,还会出现政府“暗箱操作”、“寻租”等政府与民争利行为,导致补偿款被层层截留。据有关专家估计,农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财富,比建国后三十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6000~8000亿元)还要多两倍以上。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土地因用途转变而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级集体组获25%~30%,农民只得到5%~10%。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为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贡献之后,不仅没有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反而成为“无班可上、无地可种、无保障可靠”的三无游民。
单一的货币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也往往从眼前考虑,较易接受。但事实上,土地补偿金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长期稳定的生活出路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在短期内就“坐吃山空”,由此陷入生活无着的困境。这种“短平快”的安置补助办法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再就业能力差,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有着明显的差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劳动素质和技能处于低水平层次上,对市场的应变能力非常有限,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失地农民就业的机会。这是由计划经济年代实行的二元分割的就业体制造成的。
另外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一些传统落后的产业关、停、并、转,特别是近年来乡镇企业发展缓慢,对低素质农村劳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加之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量相应减少,使城镇就业岗位的竞争更加激烈,失地农民就业的渠道也越来越窄。据调查,失地农民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在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在已就业的劳动力中,就业结构为:31%外出务工,33%在本地从事农业,36%在本地从事第二、三产业。
3、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
现在国内实施的依照土地年产值倍数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实际上只考虑到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功能的效用价值,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并没有得到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农民只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成为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当土地被征用后,相应的保障措施跟不上,导致农民生活风险系数增大。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
(1)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的价值包括其经济性、生态性和社会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则体现在更多的方面,价值更大,其价值无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补偿过低不足以补偿农民的生计。从实际来看,随着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行为不只是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赢利行为。而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政府行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应该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不应该让农民吃亏。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
(2)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土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定,这是进行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像国有土地一样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使供需双方在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完成交易。
2、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
就业是失地农民通过自我保障提高生活水平最可靠的出路。当前促进就业,最重要的是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首先要强化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摸清当地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然后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劳动力供求的匹配度。其次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观念的转变。再者是鼓励失地农民进城创业。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传授给他们经济、法律、经营等有关方面的知识,鼓励他们办厂、开店。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提供创业和就业优惠政策。
3、建立与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接轨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从根本上建立起针对广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后农民的安置及其长远的生活出路问题。目前在无法实现完全市场化补偿的前提下,要把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地转用的前置条件来处理,建立一个较为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各类农地转用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无论是通过行政征收还是市场交易取得,均应在土地补偿款中单独设置一项保障基金,由政府组织专户机构管理,用来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然“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体可根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实行差异性保障。(1)对征地时已处于男60岁、女55岁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参照当地城镇退休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2)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并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后,即可作为城镇新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3)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按当地测算标准按年龄分档为其缴纳保障费用,为其个人账户筹资。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财政补贴。 (4)当失地农民尚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失地农民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出一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共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兴洲、王有玉:保障我国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政策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
[2] 王翠英、王小鱼: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J].理论导刊,2007(17).
[3] 陈小英:失地农民就业出路问题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5).
[4]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责任编辑: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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