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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就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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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并转为市民。就业是市民在城市立足的生存基础。通过对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中部经济发展中的河南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西进行实际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在向市民转换过程中,在就业形式、就业条件、就业心理和就业观念上都有很大差异。失地农民仅凭其原有的传统劳动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很难胜出,需要依靠政府为其提供公平的培训机会、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政府除了办职业培训班还需加大统筹城乡就业的力度,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降低社区创业门槛,为失地农民提供高效的就业和创业服务,赋予失地农民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关键词] 失地农民;市民化;就业;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7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4-0093-03
  一、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就业差异较大
  (一)就业转换形式不同
  对三省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的就业转换形式进行对比,也有较大的差异性。数据显示,发达地区上海失地农民群体的就业在征地前就已经开始出现多元化的分散趋势,由于当地工业化水平较高,纯粹务农的仅有50%左右(这部分人的年龄目前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而且当地人真正靠土地养活自己的情况很少,大部分家庭种田只是为了获得口粮,但若有了多余的粮食或蔬菜也会用来换取收入贴补家用。其他将近50%的村民从事着小生意、进厂当工人、技术员等非农性的工作,上海失地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较弱。征地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同时,上海在征地后,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者,直接成为征地供养人员,享受镇保的退休养老待遇,故上海调查点在征地后退休人口比例迅速上升。
  发展中地区河南H县是全国的贫困县,也是典型的农业县,经济发展水平低,工业化程度差,河南失地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较强。征地前被调查者中有近60%的人务农,另外有25%左右的人从事体力性的劳动,如建筑工等。征地后,除了少部分失地农民在县里摆个小摊、开机动三轮车拉人等等做个小生意外,还有25%左右的人非自愿性地失业了。大部分人(50%以上)尤其是中、青年失地农民普遍涌入了大城市,当起了“农民工”。希望能够趁有力气挣些钱,去应付当前及日后的生活。准确地说,失地农民已不是农民工,而是真正的产业工人,但是,他们仍然不能同城市里的工人一样,享受各种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待遇,还时常遭遇欠薪、侮辱等排斥,政府、社会和媒体依旧喜欢把他们称作“农民工”。可见,“农民工”已不是一个职业的称呼,而变为身份的标志。
  欠发达地区广西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就业状况相异于上海和河南调查点的情况。广西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的农业从业率都是三个调查点中最高的:征地前务农的人数将近九成,而从事其他行业的则寥寥无几。征地后也有接近20%的被访者仍然从事着与农业相关的工作,近30%的人在征地后处于无业或待业状态,从事建筑类体力劳动或其他体力劳动的人数均在10%以上,从事摆个小摊、做个小买卖等个体户的征地农民人数相对较高,达到20%的比例,在機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农民数量基本为零。征地后,多数人面临着征地即失业的困境,难以应对征地前后的就业转换问题。可以看出,广西地区失地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最强。
  (二)就业条件有明显差异
  上海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的配对样本检验中,如果失地农民的工作条件改善了,则期望的结果是征地后工作劳累程度中“较累以及很累”的比例能够有所降低,“轻松以及很轻松”的比例有所提高。然而,检验结果却是,虽然从均值上看,的确是征地后的工作劳累程度较低,但是,若要将这种降低程度推论到总体情况,则无法通过检验。只有工作较轻松的比例,是在征地后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对于征地前工作就比较轻松的人来说,其土地被征用之前,就可能由于年龄较小、文化水平又较高,而已经拥有了一份体面的工作,因此,在表面上通过检验的情况下,仍需对这组配对样本做相关检验,以区分这种轻松程度的提高,是否与征地有较为直接的关系。结果发现,工作较为轻松在征地前后并无很大的相关性,相关系数只有0.16。根据这两个结果,可以认为失地农民的工作劳累程度并没有因为征地之后不用种地了就有所改善,多数失地农民仍需要为生活辛苦奔波。
  另一方面,从均值上看,工作环境“比较舒适和很舒适”的比例有所上升,同时,工作环境“较差”的比例有所下降。对于工作环境的改善,是与征地有强烈的相关性的,两者征地前后的相关度达到了0.54。这说明,S小区的失地农民,虽然工作依然比较辛苦,比较累,但是由于征地后不需要农业劳动了,使得多数失地农民的工作环境由“农田+工厂”改变为“在工厂”,工厂的工作环境状况相比较“面朝黄土背朝天,一身泥巴一身汗”的田间劳动而言,是有所改善的。
  河南失地农民在征地后多数人离开本村、本城,去到其他地方谋求生计。征地之后,大家的工作劳累程度改变呈现出了两极分化的情况,累得更累,轻松的则更轻松。从均值检验上看,工作很累和较累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工作较轻松和工作很轻松的比例也都有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工作很轻松的比例,增加了7个百分点。并且这几个抽样结果都是可以推论到总体的。而且经分析,征地后的工作条件,基本都与征地前的工作条件没有什么关联。因而,可以认为,河南失地农民的工作劳累程度改变,主要是取决于征地这个要素的。
  比较广西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的工作条件时发现,征地后工作很舒适、较舒适的比例均为下降,这说明,征地后的工作条件反而不如以前。工作环境不太舒适的比例明显上升了将近四个百分点。这一点也可以从征地前后工作环境变化的配对样本检验P值表示出来,P=0.025<0.05,且他们的相关度也是通过检验的。换言之,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征地使得广西地区失地农民工作环境变得不如从前了,基本是不太舒适的。如果说,工作环境的变差是造成失地农民工作满意度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另一个影响因素则是工作劳累程度。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工作变得更加劳累,该比例上升了有12%之多,工作劳累程度一般的降低了13%之多。从成数的均值差上看,原先工作较一般的,除了小部分现在变得更加轻松之外,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工作是比征地前劳累程度增强的。   (三)就业心理和就业观念有较大差异
  三地失地农民的就业心理和就业观念对其就业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经济发达地区(上海)失地农民找个“好工作”的思想观念对其就业有一定的排斥作用。有些人不工作,在刚被征地的前两年中每个月也有290元的安置补偿费和几百元的房租收入进账。而他们出去找到的工作,通常都是“扫把、拖把、铲把”等三把类工作,又要起早贪黑,受约束。而且有了工作,能够享受两年的每月290元工作过渡费马上就没有了。这样一比较,有些人找不到“好工作”就索性不工作,在家过自由生活。这是理性人的一种选择。
  对于个人行动,哈贝马斯总结出目的性行动、规范调节的行动、戏剧式行动、交往行动四种基本的行动类型,其中目的性行动,其行为取向是算计各种手段,然后从中选取出最适合于达到目标的行动。当其他行动者被包括进某人的算计之中时,这种行动就是“具有工具性的”,因为它涉及到达到目标的手段。而规范调节的行动,是社会成员根据共同的价值和规范调节的行动。因此,规范调节的行动导致了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对共同规范期望的遵守。[1]如果用哈贝马斯的基本行动类型来分析这些人的行动,就是她们留在家里是在一定社会情境下的“目的性行动”。她们在满足生计的需要和满足照顾家庭的需要之间,权衡利弊后作出了留在家里的选择。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参数是,由于征地,他们失业,二年内每月可获得290元的工作过渡费,因此她们外出工作的工资收入下限应是290元与交通支出、劳累、不自由等上班支出之和,当工资收入低于或略高于这一下限时,较低的收入就抑制了她们工作的愿望,由此她们就会更理性地选择不工作,照顾家庭,提高其他家庭成员的产出水平[2]。但是,这种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抑制了她们对工作技能的资本投入,阻隔了对工作情境的介入,限制了她们今后的职业发展,使“留在家中”由起初的“目的性行动”转化为一种“规范调节的行动”,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自我脱离。
  而且外地人涌入当地打工,在无形中强化了当地失地农民的“白领”意识。他们要找的是一份体面、正规的工作,不愿为工作吃太多的苦,不愿为存钱而牛马般地生活,不愿意单身一人外出打工而要在家享受家庭生活,八小时以外想要像城里人一样休闲……,他们不愿像外来民工那样过反生活原则的日子,他们想过城市居民那样有意义的生活。[3]比如在访谈中发现,有些人不愿意去外地工作。外地人可以在当地的服装厂打工,而本村村民却认为“那种工作没办法做”。“有的工作是没办法做的,像我们村附近有家服装厂,整天要加班,每天都要忙到晚上十点钟,这谁能受得了?里面做工的都是外地人,本地人不去做这样的工作。”
  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是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还是在制度的设置中,“农民”的生活式样往往被设定为以生存需要为原则的式样,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市民”的以“有意义的生活”为原则的式样。在我国,从物质匮乏的计划经济时代对城市居民的工作分配、生活用品供应、困难补助等的保证一直到今天的城市文化设施建设、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设置等等,市民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应该免去生存之忧、设法过有意义的生活的。与此同时人们也将农村中的农民为生存所作的挣扎,包括他们的辛劳、他们的節俭,视作为农民“本来就是如此”的生活式样、是农民“吃苦耐劳的品质”。
  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在失去土地以前,已经过上了较富裕的生活,现在失去了土地,由“农民”变为了“市民”,在他们看来,这种变换工作就意味着从事更好的工作,个人不愿接受向下的职业流动,而社会则必须按市场的准则行事,分流一部分人到较低社会位置,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愿望。[4]同时,失地农民居住在上海这个大都市的边缘,市民们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享受标准和新的满足机会都在不断刺激着人们的欲望和需求。因而失地农民的生活需求也由“生存需要”提升到了“有意义的生活”,然而,社会满足人们不断提升的需要的能力比需要本身的提升要缓慢得多。结果,便在欲望与前景之间、需要的形成和需要的满足之间,或者说需求与现实之间造成了差距。这一差距就导致了失地农民强烈的受排斥感。
  经济发展中地区河南失地农民的就业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当地失地农民因为没有技术、没有文化、年龄偏大等原因很难找到工作,所以征地以后很多人处于失业的状态。而一些中、青年失地农民为了糊口,便普遍涌入了大城市,当起了“农民工”。希望能够趁有力气挣些钱,去应付当前及日后的生活。准确地说,失地农民已不是农民工(已经没有了土地),而是真正的产业工人,但是,他们在城市里工作几年甚至十几年,却仍然不能同城市里的工人一样,享受各种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待遇,还时常遭遇欠薪、侮辱等排斥,政府和媒体依旧喜欢把他们称作“农民工”。可见,“农民工”已不是一个职业的称呼,而变为身份的标志。
  由于我国低端劳动力绝对过剩而资本短缺,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劳动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普遍被资本所漠视。同时,由于农民工事实上只是城市里的“二等公民”,加上吸引资本对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一般并不重视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处于一种严重受损的状况[5]。不但农民工的就业受限制,还包括缺乏劳动合同、超强度的劳动、工资被拖欠、工作环境恶劣、生产安全条件达不到法定标准、得不到应有的伤残待遇、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等[6]。
  经济欠发达地区广西失地农民的就业则既不同于发达地区上海,又不同于发展中地区河南,受当地传统文化的影响,失地农民普遍不愿意外出打工,“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而当地的工业又不发达,征地前地方政府所许诺的征地后的安置就业或低价提供门面房等优惠政策在征地后又无法兑现,因而广西失地农民面临着征地即失业、征地即贫困的状况。因此,在广西失地农民就业转化的过程中,一方面提倡当地政府进行重视、加强就业引导和就业保障,另一方面,失地农民自身也要提高就业意识,破除原有的“等、靠、要”依赖思想,树立起就业竞争意识,积极扩大就业区域和就业范围。“我最希望政府能另外给我块土地,能让我继续养猪,如果政府又不肯另外批地扶持我养猪,补偿给我的钱又少,我怎么生存?如果政府不给我安置土地,若是能安排我在学校周围开个门面,我也还可以生存。我从小就不愿意去外面给别人打工,去打工总要看人脸色。我靠自己的种养技术可以很好地生活,很自由。”(广西失地农民)   二、在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赋予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就业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供基本的经济基础。失地农民仅凭其原有的传统劳动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很难胜出,他们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着就业机会不平等的问题,而要解决这种不平等问题主要得依靠政府,即需要政府為失地农民提供公平的培训机会、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7]
  考虑到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的不同层次,针对失地农民进行的培训可以分为公益性培训(主要指免费的基本就业知识和技能、就业观念的引导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初级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府可采取补贴促进失地农民积极参与,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和高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提供部分培训补贴,个人承担大部分费用),政府还可以将培训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挂起钩来,通过订单培训和意向培训,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7]
  当然,失地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也并不是仅仅办几期职业培训班就能够解决的,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就业的力度,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为失地农民在城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8]此外,政府还要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如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等,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招用失地农民的单位实行岗位补贴,对较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业在失地农民就业或创业方面的作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降低社区创业门槛,为失地农民就业或创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优惠政策服务。[7]借鉴上海地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经验,在每一个社区都配备了若干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员,对失地农民开展上门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推荐、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失业管理等服务,为失地农民提供高效的就业和创业服务,赋予失地农民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陈映芳等.征地与郊区农村的城市化——上海市的调查[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
  [3]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4]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5]胡杰成.社会排斥与生活适应[C].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6]章娟.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研究[C].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7]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201-209.
  [8]路小昆.徘徊在城市边缘[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272.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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