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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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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作为社会“安全网”的失业保险至今没有覆盖灵活就业人群。面对日益扩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改革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以灵活就业群体和失业保险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分析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和我国失业保障险制度运行机制,指出失业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口群体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解决对错。
  【关键词】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 覆盖范围
  一、研究背景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已经成为广大失业者的重要选择。但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灵活就业人群。
  就业和社会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已成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自身权益和扩大社会就业的迫切需要。但在目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已相继出台并完善的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制度仍难以实施。其根本原因在于失业保险相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言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应针对失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
  二、国内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状况
  1.国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加失业保险状况
  各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与國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情相关。发达国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临时工、雇佣工为主,发展中国家的灵活就业人员则以自营就业、家庭就业为主。有的国家将灵活就业人群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有的国家则没有纳入,或者提供特殊的政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2.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状况
  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少部分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将灵活就业人群覆盖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通过试点政策的实施结果来看并不是很成功。(1)参保人数规模较低。(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获取待遇较困难。(3)从基金运行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分析
  1.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少,影响了劳动力流动和参保意愿。
  相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国家相关权威部门仍未就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各省也缺乏确切界定,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城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畴,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跨地区流动时保险关系无法随之转移接续,因此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
  2.失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导致。
  (1)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概率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养老保险参保人获得保费的概率是百分之百,医疗保险参保人获得保费的概率也很大。但对失业保险而言,参保人获得保费的资格必须是失业,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收入很高,且不会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对他们而言,失业保险金水平很低,因此,对这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吸引力也很小。而那些对失业保险金需求很高且经常面临失业风险的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其缴费能力低也无法参保。
  (2)失业保险无个人账户缴费激励性差
  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失业保险制度无个人账户。这种做法对正规就业人员是有效的,因为按规定,正规就业人员是采取强制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由单位主动申报,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但对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尤其是对收入高、工作较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参保激励性极弱。
  四、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是灵活就业人员迫切的需要。
  现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导致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且失业率越来越高,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文件,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缺乏稳定性,而且对于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技术培训,所以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迫切需要。
  2.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是失业保险制度自我发展的需要。
  随着长期化、低龄化等失业现象的出现,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稳定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也面临着新难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使灵活就业人员也成为这一制度的惠及者和受益者。
  3.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是发挥失业保险双重功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失业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双重职责。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政策的政策建议
  1.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其就业形式呈现出灵活性强的特点。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推行个人参保制。界定准确清晰的失业保险关系,有利于建立适应灵活就业形式的新型失业保险管理模式。
  2.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认定工作。
  按照国家实施金保工程的总体部署和构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依托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的集中式数据资源管理中心,辐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延伸工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
  3.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后待遇问题的探讨。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也就存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应主动及时地到其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最后,对实施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失业时进行免费求职登记、职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鼓励并帮助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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